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5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命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三月辛亥,命兵部侍郎 陳俊卿、工部侍郎許尹經畫兩淮堡砦屯田。十一月 辛酉,置京西營田司。按《食貨志》:「三十二年,督視湖 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 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水渠溉田三千頃。 兵後堙廢。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 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餽 運,又可安集流亡。」從之。

按《玉海》:三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庚子,兵部侍郎陳俊 卿措置淮東堡塞屯田。五月甲辰,俊卿請募民耕荒, 蠲其徭役,復租七歲。十一月二十九日,汪澈奏開襄 陽二渠,募兵民雜耕。以「措置京西營田司」為名。命姚 岳兼領。

孝宗隆興元年詔虞允文王玨措置荊襄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元年五月丁未,督諸路開營田。 按《食貨志》: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 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 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 必行。」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 牛。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工部尚書張 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 游民,游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 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徵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 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然自去歲以 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水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 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比見兩淮歸正之民 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 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 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異時墾 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詔除見耕者依舊, 餘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

按《玉海》,「隆興元年五月十七日丁未,臣僚言營田十 說:一曰擇官必審,魏武用任峻,司馬懿用鄧艾是也; 二曰募人必廣,趙充國留萬二百八十一人,李彪請 取戶十分之一是也;三曰穿渠必深,充國浚漕渠,鄧 艾開河渠是也;四曰鄉亭必修,充國繕鄉亭是也;五 曰器用必備,充國上器用簿是也;六曰田處必利,漢」 屯張掖,魏屯許昌是也;七曰食用必充,充國屯田,用 穀月二萬七千餘斛是也;八曰耕具必足,李彪請以 雜物市牛,唐開元二十五年,一頃五十畝配一牛是 也;九曰定稅必輕,晉應詹上表,一年與百姓二年分 稅,李彪上表,「一夫之田,歲貢六十斛,蠲其雜役」是也。 十曰賞罰必行,晉元帝督課長吏,以穀多少為殿最。 齊武成河清中,詔「營屯田,歲終課所入,以論褒貶」是 也。凡此十者,營田之制盡矣。

隆興二年,詔「擇荒田,縱民耕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江淮都督 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 砦,多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 後,墾田必多,穀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 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經久守淮之策。」 詔從之。

按:《玉海》:「二年正月,劉寶具到見管營出官莊四十二 所,田四百七十五頃八十五畝,官兵五百五人,客戶 二百六十五戶。」

乾道元年措置兩淮諸路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元年三月庚申,命淮西、湖北、荊襄 帥臣措置屯田。五月癸亥,詔總領帥、漕臣、諸軍都統 制並兼提領措置屯田,沿邊守臣兼管屯田事。十一 月辛未,遣龍大淵撫諭兩淮,措置屯田。」

按《玉海》,乾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詔郭振、王弗、周淙 條具措置。王弗等言:「紹興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 揮,以五十頃為一屯,作一莊。」三月十一日,詔淮西、湖 北、荊襄令沈介、張松、王炎、楊倓、王彥、趙撙等措置。 又按《玉海》,三月三日,戶部言:「浙西營田官莊共一百 五十九萬餘畝。」

乾道二年,罷六合、盱眙屯田,又鬻諸路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正月辛酉,省六合戍兵,以所 墾田給還復業之民。二月丁丑,罷盱眙屯田。十一月 己酉,鬻諸路營田。」

按:《玉海》: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營田二百七頃六 十五畝。」

乾道三年,罷淮西、江東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六月,罷淮西、江東總領所營 田,募人耕佃,壯丁各還本屯,癃老存留,減半請給。 乾道四年,給田,募刀弩手,罷關外四州及江東路營 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丁酉,命湖北安撫司給 田,募辰、沅、靖三州刀弩手。是秋,罷關外四州營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