僻遠不願者,宜准近制係官荒地,許軍民耕闢,例令 軍民得占蒔之。」院官曰:「牧馬地少,且久荒難耕,軍戶 復乏農器,然不給之,則彼自支糧外,更無從得食,非 蓄銳待敵之計給之,則亦未能遽減其糧。若得遲以 歲月,俟頗成倫次,漸可以省官廩耳。今奪於有力者 即以授其,無力者恐無以耕。乞令司縣官勸率民戶 借牛破荒,至來春然後給之。司縣官能率民戶以助 耕而無騷動者,量加官賞,庶幾有所激勸。」宰臣復曰: 「若如所言,則司縣官貪慕官賞,必將抑配,以至擾民。 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況比年以來,農功甫畢,則 併力轉輸,猶恐不及,豈有暇耕他人之田也?唯如臣 等前奏為便。」詔再議之。乃擬民有能開牧馬地及官 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半給軍戶。奏可。
興定二年詔諭徐宿軍授田之外仍賜廩給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二月乙丑,諭樞密曰:「中京、商、 虢諸州軍人願畊屯田,比括地授之,聞徐宿軍獨不 願受,意謂予田必絕其廩給也。朕肯爾耶?其以朕意 曉之。」
興定三年。賜決勝軍田。人三十畝。有力者五十畝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七月丁酉。籍邳海等州義軍。 及脅從歸國而充軍者。人給地三十畝。有力者五十 畝。仍蠲差稅。日支糧二升。號決勝軍。
興定四年,以官田給軍,戶為「永業。」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十月移刺。 不言軍戶自徙於河南。數歲尚未給田。兼以移徙不 常。莫得安居。故貧者甚眾。請括諸屯處官田。人給三 十畝。仍不移屯他所。如此則軍戶可以得所。官糧得 以漸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樞密院謂俟事 緩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災。流亡者眾。所種麥不及五 萬頃,殆減往年大半歲所入殆不能足,若撥授之為 永業,俟有獲即罷其家糧,亦省費之一端也。」上從之。 興定五年,以南京逋戶官田給軍。
按《金史宣宗本紀》:正月戊子,括南京諸河逋戶舊耕 官田給軍戶按《食貨志》: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 抹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屯軍老幼四十萬口。歲費 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宜括逋戶 舊耕田。南京一路舊墾田三十九萬八千五百餘頃。 內官田、民耕者九萬九千頃有奇。今饑民流離者大 半。東、西、南路亦如之。朝廷雖招使復業,民恐既復之 後,生計未定,而賦斂隨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給軍 戶人三十畝,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畜 積漸饒,官糧可罷。」令省臣議之,更不能行。
元光二年諭完顏開等相視可耕田地分界種之以給軍餉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十一月戊午,以上黨公完顏 開之請,諭開及郭文振、史詠、王遇、張道、盧芝等,各與 所鄰帥府相視可耕土田及瀕河北岸之地,分界而 種之,以給軍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