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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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馬地,以贍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已為民佃者,俟 穫畢曰付之。」群臣迭言其不便,遂寢。十月丁亥,尚書 右丞高汝礪言,「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宜以係官閒 田及牧馬草地之可耕者賜之,使自耕以食,而罷其 月糧。」上從其請,命右司諫馮開按視,人給三十畝。十 一月庚午,上與尚書左丞高汝礪商略遣官括田賜 軍之利害,汝礪言不便者數端,乃詔有司罷其令,仍 給軍糧之半,其半給詣實之價。十一月丙辰朔,河北 行尚書省侯摯入見,詔河北西路宣撫副使田琢,自 濬徙其兵屯陝。按《食貨志》,宣宗貞祐三年七月,以 既徙河北軍戶於河南,議所以處之者。宰臣曰:「當指 官田及牧地分界之。已為民佃者,則俟秋穫後,仍日 給米一升,折以分鈔。」太常丞石抹世勣曰:「荒田牧地, 耕闢費力,奪民素墾,則民失所。況軍戶率無牛,宜令 軍戶分人歸守本業,至春復還,為固守計。」上卒從宰 臣議,將括之。侍御史劉元規上書曰:「伏見朝廷有括 地之議,聞者無不駭愕。向者河北、山東已為此舉,民 之塋墓井竈,悉為軍有,怨嗟爭訟,至今未絕。若復行 之,則將大失眾心。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無 享利之實。縱得熟土,不能親耕,而復令民佃之,所得 無幾,而使紛紛交病哉?」上大悟,罷之。八月,先以括地 事未有定論,北方侵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南 來,共圖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軍糧之術。眾議謂可 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軍田,二者孰便。 參政汝礪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 一旦奪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 捨田之言。及與人,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如山東 撥地時,腴地盡入富家,瘠者乃付貧戶,無益於軍而 民有損。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食,復以係官荒田牧 地量數與之,令其自耕,則民不失業,官不厲民矣。」從 之。十月,高汝礪言:「河北軍戶徙居河南者幾萬口,人 日給粟一升,歲費三百六十萬石,半以給直,猶支三 百萬。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租纔一百五十六 萬,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之。遂命右司諫馮開等 五人分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 畝。十一月,又議以括荒田及牧馬地給軍,命尚書右 丞高汝礪總之。汝礪還奏:「今頃畝之數,較之舊籍甚 少,復瘠惡不可耕,均以可耕者與人無幾。又僻遠之 處,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與人,又當取 租於數百里」之外,況今農田且不能盡闢,豈有餘力 以耕叢薄交固、草根糾結之荒地哉?軍不可仰,此得 食也審矣。今詢諸軍戶,皆曰「得半糧猶足以自養,若 得田不能耕,復罷其廩,將何所賴?」臣知初籍地之時, 未嘗按閱其實,所以不知其數,不得其處也。若復考 計州縣,必各妄承風旨,追呼究詰以應命,不足其「數, 則妄指民田以充之,則所在騷然矣。今民之賦役三 倍平時,飛輓轉輸,日不暇給,而復為此舉,何以堪之? 且軍戶蹔遷,行有還期,何為以此病民哉?病民而軍 獲利,猶不可為,況無所利乎?惟陛下加察。」遂詔罷給 田,但半給糧,半給實直焉。按《田琢傳》,琢加河北西 路宣撫副使,遙授濬州防禦使,屯濬州。琢欲陂西山 諸水以衛濬州。貞祐三年十一月,河北行省侯摯入 見,奏河北兵食少,請令琢汰遣老弱,就食歸德。琢奏: 「此輩嶺外失業,父子兄弟合為一軍,若離而分之,定 生他變。乞以全軍南渡,或徙衛所防河。」詔盡徙屯陝。 琢復奏:「臣幸徙安地,然濬乃河北要郡,今見糧可支 數月,乞俟來春乃行。」數日,琢復奏濬不可守,惟當遷 之。宰臣劾琢前後奏陳不一,請逮鞫問,宣宗不許。琢 至陝,上書曰:「河北失業之民,僑居河南、陝西,蓋不可 以數計。百司周度,三軍調發,一人耕之,百人食之,其 能贍乎?春種不廣,收成失望,軍民俱困,實係安危。臣 聞古之名將,雖在征行,必須屯田,趙充國、諸葛亮是 也。古之良吏,必課農桑以足民,黃霸、虞詡是也。方今 曠土,多游民眾。乞明敕有司,無蹈虛文,嚴升降之法, 選能吏勸課,公私皆得耕墾。富者備牛出種,貧者傭 力服勤。若又不足,則教之區種,期於盡闢而後已。官 司圉牧,勢家兼并,亦籍其數而授之農民。寬其負筭, 省其徭役,使盡力南畝,則蓄積歲增,家給人足,富國 強兵之道也。」宣宗深然之。

貞祐四年,令諸帥府以軍耕屯,又募民開牧馬地及 官荒地,以其半給軍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省奏。「自古 用兵。且耕且戰。是以兵食交足。今諸帥分兵不啻百 萬。一充軍伍。咸仰於官。至於婦子居家。安坐待哺。蓋 不知屯田為經久之計也。願下明詔。令諸帥府各以 其軍耕耨。亦以逸待勞之策也。」詔從之。又按志。四 年復遣官括河南牧馬地。既籍其數。上命省院議所 以給軍者,宰臣曰:「今軍戶當給糧者四十四萬八千 餘口,計當口占六畝有奇,繼來者不與焉。但相去數 百里者,豈能以六畝之故而遠來哉?兼月支口糧,不 可遽罷。臣等竊謂軍戶願佃者,即當計口給之;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