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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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官給奴婢耕牛及資糧,其續徙者,俱及時發遣 按《金史太宗本紀》,「九年正月戊申,命以徒門水以西, 渾畽、星顯、僝蠢三水以北閒田給曷懶路諸謀克。四 月己卯。詔新徙戍邊戶,匱於衣食,有典質其親屬奴 婢者,官為贖之。戶計其口而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 之」,使戶為四口。又乏耕牛者,給以官牛,別委官勸督 田作。「戍戶及邊軍資糧不繼,糴粟於民而與賑卹。其 續遷戍戶在中路者姑止之,即其地種蓺,俟畢穫而 行,及來春農時,以至戍所。」

世宗大定三年遣官分道勸農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三月「壬寅,詔戶部侍郎魏子 平等九人,分詣諸路猛安謀克勸農及廉問。」按《曹 望之傳》,三年,「上曰,自正隆兵興,農桑失業,猛安謀克 屯田多不如法。詔遣戶部侍郎魏子平、大興少尹同 知中都轉運事李滌、禮部侍郎李愿、工部郎中移剌 道、戶部員外郎完顏兀古出、監察御史夾谷阿里補 及」望之分道勸農,廉問職官臧否。

大定十一年正月。命賑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災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一年,遣使置梁山濼水屯田。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大定二十 一年八月,諭尚書省曰:「黃河已移故道,梁山濼水退 處甚廣,已嘗遣使安置屯田。民昔恣意種之,今官已 籍其地,而民懼徵其租,逃者甚眾。可免其徵,赦其罪, 仍以官粟賑之。」

大定二十四年,以貧戶所賣屯田,招佃收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 御史中丞言,「屯田猛安人為盜徵償,家貧輒賣所種 屯田,凡家貧不能徵償者,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 其租入,估價與徵償相當,即以其地還之。」臨洮尹完 顏讓亦論屯田貧人徵償弊,乞用中丞議,從之。

章宗明昌二年敕軍屯俱令自種其官閒田未佃者歸屯田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四月「戊寅,尚書省言,齊民與 屯田戶往往不睦,若令遞相婚姻,實國家長久安寧 之計。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明昌二年三月,敕當軍人所受田,止 令自種,力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產納租, 不願承佃者毋強。八月,敕隨處係官閒田,百姓已佃 者仍舊,未佃者付屯田猛安謀克。」

承安二年遣官體究西京逃亡勸率邊軍耕種並規措臨潢等路農務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十二月癸未,遣戶部侍郎上 官瑜體究西京逃亡,勸率沿邊軍士耕種,戶部郎中 李敬義規措臨潢等路農務。」

泰和四年九月壬申定屯田戶自種及租佃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五年,以軍戶屯田地寡,括官民田給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二月 上先聞六路括地時。其間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 請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輸稅賦虛包物力者。 應詔陳言。人多論之。至是尚書省言。「若復遣官分往 照案。訟言紛紛。何時已乎。」遂令虛包稅石。巳輸送入 官者。命於稅內每歲扣之。時主兵者言比歲征伐。兵 多「敗衂。蓋屯田地寡,無以養贍,至有不免饑寒者,故 無鬥志。願括民田之冒稅者分給之,則戰士氣自倍 矣。」朝臣議已定,平章政事張萬公獨上疏,略曰:「軍旅 之後,瘡痍未復,百姓撫摩之不暇,何可重擾?其不可 一也。通檢未久,田有定籍,括之必不能盡,適足以增 猾吏之弊,長告訐之風。其不可二也。浮費侈用,不可 勝紀,推之以養軍,可斂不及民,而何事於奪民之田, 以長民怨?其不可三也。兵士失於選擇,強弱不別,而 使同田共食,振勵者無以盡其力,疲劣者得以容其 奸,其不可四也。奪民而與軍,得軍心而失天下心,其 禍有不可勝言者,其不可五也。必不得巳,乞以冒地 之已括者召民蒔之,以所入贍軍,則軍無坐獲之利, 而民無被奪之怨矣。」書奏不報。時又括官田以給軍, 保州節度使張行簡上疏,略曰:「比者括官田給軍,既 一定矣,有告欲別給者,輒從其告,至今未已。名曰官 田,實取之民以與之。奪彼與此,徒啟爭端。臣所管已 撥深澤縣地三百餘頃,復告水占沙鹹者三之二,若 悉從之」,何時可定臣謂當限以日月,不許再告為便。 尚書省議奏:請:如實有水占河塌,不可耕種,本路及 運司佐官按視,尚書省下按察司覆同,然後改撥。若 沙咸瘠薄,準巳撥為定。制可。

泰和六年十一月乙酉,詔「屯田軍戶與所居民為婚 姻者聽。」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三年以官田牧地給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人三十畝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七月「辛酉,議括官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