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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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以孟珙為京西兵馬鈐轄。 珙刱平堰於棗陽,自城至軍西十八里,由八壘河經 漸水側,水跨九阜,建通天槽八十有三丈,溉田十萬 頃。立十莊三轄,使軍民分屯,「邊儲豐牣。」

端平元年淮南北置屯田判官蜀地兵民雜屯

按《宋史理宗本紀》,「元年正月,經理唐鄧屯田。」按《食 貨志》:「初吳玠守蜀,以軍儲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 不以為便。因漕臣郭大中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民 皆歸業,而歲入多於屯田。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 屯五萬人於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 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 取」其半。十月,知大寧監邵潛言:「昔鄭剛中嘗於蜀之 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二十餘萬石。是後屯田之 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宜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 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 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矣。」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元年九月,詔趙葵措置河南、京 東營田邊備,全子才措置唐鄧、息州營田邊備。」

嘉熙四年令流民於邊江邊城分田耕守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嘉熙四年,令流 民於邊江七十里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於 邊城三五十里內,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 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 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 還元業。」按《孟珙傳》:「珙為夔路制置大使兼屯田大 使,軍」無宿儲。珙大興屯田,調夫築堰,募農給種。首秭 歸,尾漢口,為屯二十,為莊百七十,為頃十八萬八千 二百八十。上《屯田始末》與所減券食之數,降詔獎諭 之。

淳祐三年詔以四川屯田給還歸業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淳祐三年 九月詔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 土權耕屯,以給軍食,後民歸業,占據不還。自今凡民 有契券,界至分明所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其有違 戾,許民越訴重罪之。」

淳祐四年,以余玠兼「四川屯田使。」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正月庚申,以余玠兼四川屯 田使。」按《余玠傳》,「玠築青居、大獲、釣魚、雲頂、天生凡 十餘城,屯兵聚糧,為必守計。又屬嘉定俞興開屯田 於成都,蜀以富實。」

淳祐十年。詔淮西提舉李士達提舉本路耕屯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十年十月 詔。「淮西疆場延袤八百餘里。近令沿江制司團結耕 屯。漸已就緒。但制閫置司江南。相去差遠。可令淮西 提舉李士達就司空山創司。提舉本路山寨。」

淳祐十二年,詔「襄、郢新復,命京閫措置諸屯。」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二年四月「戊辰,詔襄、郢新復州 郡,耕屯為急,以緡錢百萬命京閫措置,給種與牛。十 月壬申,詔襄、樊已復其務,措置屯田,修渠堰。」

寶祐二年以閒田給邊兵又命措置襄陽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四月辛亥。「詔邊兵貧困可閔 閒田甚多。擇其近便者分給耕種。制司守臣治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二月。「詔撥封椿庫十八界會一 十萬、銀二千兩。付李夢庚措置襄陽屯田。」

寶祐三年,詔推賞屯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三年三月「己酉,詔沿邊耕屯, 課入登羨,管屯田官推賞,荊襄、兩淮及山砦如之。」

景定三年命邕欽諸州措置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五月己巳,詔廣西靜海屯田 小試有效,其邕、欽、宜、融、柳、象、潯諸州守臣任責措置, 經略安撫,以課殿最,仍條具來上。」

度宗咸淳三年詔免淮蜀湖襄屯田舊稅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曰:「淮蜀 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 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於星火,民 何以堪?其日前舊欠並除之,復催者以違制論。」

太祖天輔五年以猛安謀克民屯泰州賜以耕牛

按《金史太祖本紀》:「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諸路猛 安謀克之民萬戶,屯泰州,以婆盧火統之,賜耕牛五 十。」

天輔六年,詔都統杲營田牧馬。

按《金史太祖本紀》:「六年二月壬寅,都統杲遣使來奏 捷,并獻所獲貨寶。」詔「山後若未可往,即營田牧馬,俟 及秋成,乃圖大舉。」

太宗天會五年分遣諸將伐宋留大軍夾河屯田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睿宗世紀》,「天會五年十 一月,分遣諸將伐宋,帝發自河間,徇地淄、青,宋馬括 兵二十萬至樂安,帝率師擊破之,聞宋主在楊州,時 東作方興,留大軍夾河屯田而還,軍山西。」

「天會九年,以田給曷懶路諸謀克。」詔戍戶邊軍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