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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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務查屯丁住居,先儘本渠分地土,不許隔遠及將 無影地土虛撥,致令包賠糧則。

嘉靖九年議准、南京屯田諸例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嘉靖九年議准,南京鎮南等衛 荒蕪屯田,不拘軍民僧道之家,聽其量力開墾,待成 熟之後,照舊納糧,仍令永遠管業,不許補役,復業者 爭告。」 又「奏准,南京鎮南等衛召佃荒田,聽其量力 開耕,不必拘一人一分之例。」 又議准,「南京鎮南等 衛屯田,坍江者盡與除豁,久荒者減作輕科。其新增 田,每畝原納銀一分六釐者,量加銀五釐。三則熟田 內每畝原納米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抵 補額數。」 又議准:各衛管屯官員,拖欠屯糧住俸者, 如係荒田,糧應除免,准與開俸。其熟田,照分豁災傷 事例,酌量欠糧多寡,分作三分。一年之間納完一分, 方許開俸;餘二分,限以二年納完;不完仍舊住支。 凡屯種徵折、九年題准、南京各衛新增田、每畝止納 銀一分六釐、似為過輕、令每畝量加五釐。熟田內每 畝止納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以備欠額。 新增地畝銀、至是每畝徵銀二分五釐

嘉靖十一年題准、「補足定遼衛所屯糧原額」

按《明會典》,凡處補折抵嘉靖十一年題准定「遼左等 二十五衛所掌印管屯等官,將關銀樣田參究地畝 賦稅,巡撫續選陞官寄籍起科越界等項糧料,改作 屯田糧料,補足原額屯糧二十五萬九千九百餘石 之數,出給該所印信票帖,付各納糧軍餘依期赴倉 上納。仍行遼東總理郎中嚴督都司衛所掌印管屯 官照數追徵」

嘉靖十二年,令貴州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屯田水 利,又定福建等處屯糧徵折及督比屯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十二年題准,貴州屯田水利 二事,責令各該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提學官不必 兼管, 凡屯種徵折。十二年議准:福建建寧左右衛 屯田,不論舊額新增,會計除彀成化年間實徵本折 舊數外,左衛踏出實有開荒田三十六頃五十一畝。 該增糧六百一十六石二斗。右衛有開荒田一十五 頃三十三畝、該增糧三百一十一石八斗。照例每石 折徵銀二錢五分。與同舊額折色解京。其該納本色 田糧、仍每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給軍。其餘折補并 荒陷不堪、無種無徵糧田、盡行停徵。 凡督比屯種。 嘉靖十二年議准、「各該撫按官選委指揮千戶、催督 屯田錢糧其掌印巡捕領操上運等官、不許朦朧營 管侵盜。仍選有司佐貳官一員、協同收支、互相覺察、 毋得和同侵剋。」其有陞遷去任、申呈撫按交代、方許 離任

嘉靖十三年准陝西、河西地方開墾。又定折抵侵占 之例。及添設南京屯田都司

按《明會典》「凡開墾。嘉靖十三年題准,陝西河西地方, 多有可耕之田,限於境外,無人敢種。通行巡撫等官, 查照國初壕牆邊界,築濬高深可耕之田,儘令開墾, 給與牛種」,撥人佃種,歲熟但收牛種原值應納稅糧, 緩以年歲,然後量地起科, 凡處補折抵。嘉靖十三 年題准,廣東廣州左等六十一衛所屯田,如遇借力 征守、其該支月糧、每月扣五斗或一石、折抵該納屯 糧。 凡侵占禁例。嘉靖十三年題准、陝西河南地方、 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悉照紅 牌事例問罪 凡南京屯田。嘉靖十三年、添設都指 揮一員、巡視飛熊等衛屯田

《嘉靖》十四年、發太倉銀與甘肅軍民收買牛隻犁鏵。 又撥南京錦衣衛屯糧、於滁州倉上納

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令發太倉銀六千兩,與甘肅 佃種荒田軍民,收買牛隻犁鏵。其牛隻秋成不必收 價,責令喂養。如有倒死盜賣,嚴行追補。遇事故頂闕 等項,務將原給牛犁告官,隨田交割。 凡南京屯田: 十四年題准、南京錦衣衛屯糧內撥五千二百三十 一石於滁州倉上納,補足該衛歲用欠數。遇有閏月, 及或災傷,聽巡撫衙門徑自處補,以省輸輓」

嘉靖十五年議准、南京屯田戶、由

按《明會典》,凡稽查改併,嘉靖十五年議准:給南京屯 田戶由,每十年一造。 又按《會典》,南京屯田,十五年 題准,南京錦衣衛等四十二衛,各屯田逃故坍江等 項,即與查豁開墾,輕則量為陞科,以足原額。軍民人 等承佃者,果有軍人告復原業承種,不許冒占。如無 告復,照舊管業,無拘一分二分事例,以起紛爭。遞年 徵糧完納,給與《戶由》一紙執照,以後十年一次清審 改造,著為定例。

嘉靖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帶管各省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帶管各 省屯田事宜,各該管屯副使、僉事并分守官,悉聽節 制。」

嘉靖二十年令天津等衛新增地租銀依期徵納。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二十年議准查勘過天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