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衛所新增地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六頃零,除荒 鹼水占不堪外,實堪種徵銀不等地六千五百七十 四頃二十九畝七分零,該徵租銀九千六百一十兩 二錢七釐九毫六絲五忽。照則依期與原額屯種一 併徵納
嘉靖二十二年免各邊墾荒地租,徵南贛屯糧。 按《明會典》,「凡開墾。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各邊拋荒地 土,不拘將帥軍民開墾成業,即為己產,永不起科。其 舊曾起科積荒年久者,仍要用力開墾成業,應納子 粒,一體蠲免。成熟地土,遞年納糧管業者照舊耕種 徵收,以足邊餉。其有相應修築城堡撥軍防護去處, 悉聽」從宜處置。 凡督比屯種。二十二年題准、將南 贛所屬衛所屯糧、令屯田道派定、呈報御史、行各兵 備道、就近督徵
嘉靖二十四年定「擇官管屯諸例」
按明《會典》,「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題准,遇考選軍 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 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 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 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 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 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問以沈匿枉 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 許屯田御史參劾。 凡設官管屯。嘉靖二十四年,令 各衛屯田有管糧通判處,行通判帶管。其無通判處, 行各該兵備官帶管。 凡稽查改併。嘉靖二十四年, 令各該管糧郎中主事,嚴督監收委官及倉攢人役 收受完日填寫《循環文簿》,季終送管糧官處倒換稽 考。如有插和情弊,事發從重問擬。虧折之數,就令監 收委官及經該官攢人役均賠。其查盤官受賄容隱, 一體究治。
嘉靖二十五年,甘肅巡撫楊博。請復河西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十五年,甘肅巡撫楊博請修 復河西屯田。分濬龍首渠故道。聽民菑畬。寬以十年 而後徵租。貸以牛具穀種。人爭應。令墾田萬餘頃」 按《明外史楊博傳》:「二十五年,超拜右僉都御史,巡撫 甘肅。博以足邊莫善屯田。而屯政不舉。由催科擾之。 種未入」土,名已登冊,往往逃去。乃奏請募民墾闢,永 不徵租,其舊常徵租而復荒者,一體蠲除。詔「舊田蠲 除十年,餘如博議。」由是屯利大興。又鑿龍首諸渠,借 公帑三萬金置耕具,募民墾田萬餘頃。
嘉靖二十六年,山西巡撫楊守謙請開營田。詔以實 行。
按《明通紀》:「二十六年正月,山西巡撫楊守謙奏偏頭 老營二所,餘地一千九百餘頃,堪為營田,內省京運, 外嚴防守。且舉副使張鎬為提督,通判張應麒為總 委官,欲久任責成。其牛種皆取自本省。又擬照盜沿 邊錢糧禁例,以防侵盜。」戶部覆:「守謙綜理周密,且官 攝而事省,費半而利倍。若各鎮營田皆舉行如守謙, 則兵食可足,而帑積所省多矣。」詔以實行。
「嘉靖二十九年、令補逃絕屯軍。」又「選風力重臣二員、 督理直隸山西屯政」
按《明會典》,「凡逃絕屯田,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每逃絕 一分,即召募衛所空丁一名,頂補屯軍名伍領種,於 農隙就屯所附近空閒處所操練。巡屯御史不時巡 歷較閱。其操練器械,聽令自備補過軍人名數,造冊 送本部存照。有事聽本部照冊調發工部給與器械。」
凡設官管屯。二十九年、令選風力重臣二員督理
北直隸、山西、宣大屯牧
嘉靖三十一年,定「比較屯田官降罰之例。」
按《明會典》:「督比屯種。三十一年令比較屯田官員見 徵子粒,有不完三分者,住俸監并家屬。五分以上者 參問;一年之上不完者,革去見任侵欺者,比照私役 軍人事例。五分以上,降二級,以下降一級。」
嘉靖三十八年定管屯官之制。添宣大管屯同知一 員。又除豁大同加增銀兩
按《明會典》「三十八年題准屯田官,各該衙門不得坐 名差遣,如遇遷轉緣事等項,就於見任軍政官內選 精壯勤幹官員暫管。候推選之日,照例會官考選。管 屯官不許營求別差,希圖推調。亦不許將見在耕種 屯軍擅自差派領運駕船、幇貼城操等項,以妨屯務。 違者,聽巡按御史參究。」 凡設官管屯,三十八年,令 宣大添設同知一員,專管屯政, 凡屯種徵折。三十 八年議准,「大同屯田,折糧五萬三千五百二十石七 斗七升零,原折銀一萬六千七百八十五兩七分零」, 通融折納,惟期不失原數。其加增銀兩,盡行除豁。 嘉靖三十九年,差御史查理山、陝屯田,除豁南京糧 銀。又定管屯官住俸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奏差監察御史二員,一往 山西宣大鴈門等處,一往陝西甘肅延寧等處查理。 其昌、薊等州,責之直隸管屯御史。」 凡南京屯田,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