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明會典》,「凡急遞鋪,洪武二十五年,令急遞鋪接送 公文,須辨認果是前鋪鋪兵,方許交領。但有詐冒,押 解赴京。 凡在外衙門有應遞公文,令鋪兵當官交 領。其差使人員,遇有公文,亦須經由所在官司辨驗, 方許入遞。」 凡有於中途鋪分投下公文,不係知識 者,許本鋪司兵拿解赴京。 凡有司官吏鋪長司兵 有公文不行明白辨驗,輕易接遞,致令別生事端者, 治罪。 又按《會典》二十五年奏准,凡為事發雲南、兩 廣、福建、遼東充吏安置者,應付船隻,與充軍者同。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水馬驛夫馬車船之數,及驛 遞諸例。
按《明會典》:「自京師達於四方,設有驛傳。在京曰會同 館,在外曰水馬驛并遞運所,以便公差人員往來。其 間有軍情重務,必給符驗,以防詐偽。至於公文遞送, 又置鋪舍,以免稽遲,及應役人等,各有事例。」 又按 《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水馬驛遞運所,專一 遞送使客,飛報軍情,轉運軍需等項,合用馬驢船車 人夫,必因地里要衝偏僻,量宜設置。其僉點人夫,設 置馬驢船車什物等項,俱有定例,須要常加提督有 司整治,或差人點視,不許空歇。但有人夫馬驢船車 什物損壞缺少,將有司并驛所當該官吏坐罪,仍督 併修理補買。」 又定:「凡新開地方堪設驛分遞運所 或舊設驛所,相離窵遠,往復不便,可以添設,差人踏 看明白,取勘彼處鄉村市鎮,畫圖貼說回報,驗其里 路遠近相同,應設驛所,船車馬驢數目,具奏移咨工 部蓋造衙門,吏部銓官,禮部鑄印。合用人夫,行移有 司,照例僉點。」 水馬驛: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馬驛設 置,馬驢不等。如衝要去處,或設馬八十匹、六十匹、三 十匹,其餘雖非衝要,亦係經行道路,或設馬二十匹, 十匹、五匹。大率上馬一匹,該糧一百石。中馬一匹,該 糧八十石;下馬一匹,該糧六十石。其僉點人戶,先儘 各驛附近去處僉點。如果不敷,許於相鄰府縣點差。 如一戶糧數不及百石者,許眾戶湊數,共當一夫。其 收買馬匹、鞍轡、氈衫、什物,驛夫各照田糧驗數出備。
一「各驛馬匹須分上中下三等,馬膊上懸掛小牌。」
明寫等第,憑符應付。 一、各驛馬夫須置銅鈴,遇有 緊急公務,將懸帶馬上,前路驛分耑。一聽候鈴聲,隨 即供應,不致妨誤。 一、各驛馬鞍已置木綿及氈塌 軟坐,經過使客,不許將氈衫於馬鞍上墊坐,如遇陰 雨,方許給付氈衫雨帽。 凡水驛設船不等,如使客 通行正路,或設船二十隻,十五隻、十隻。其分行偏路, 亦設船七隻五隻,大率每船該設水夫十名,於有司 人戶納糧五石之上,十石之下點充,不拘一戶二戶 相合,俱驗所該糧數,輪流應當。 凡囚充站戶,洪武 二十六年定,凡囚充水馬人夫,俱係為事免罪,發充 前役。正身病故,須要戶丁補役,不在消乏之例。 凡 遞運所,洪武二十六年定,設置船隻不等。如六百「料 者,每隻水夫十三名;五百料者,每隻水夫十二名;四 百料者,每隻水夫十一名;三百料者,每隻水夫十名。 其水夫皆於五石以下糧戶內點差。 一每所設置 車輛不等,如大車一輛載米十石者,人夫三名、牛三 頭,布袋十條。小車一輛載米三石者,人夫一名、牛一 頭。每夫一名辦牛一頭,於十五石糧戶內點充。如無 相應人戶,許眾戶湊糧共當。」 一、遞運船隻,俱用紅 油刷飾,每船置牌一面,開寫「本船字號、料數及水夫 姓名,檣柁、篙櫓、篷索、鐵貓篾纜等項一應浮動什物 數目,常川懸掛,務要牌不離船,以憑點視。如是船隻 什物損壞缺少,即申合干有司委官計料修補。」 一、 遞到官物所,官驗實物件斤重,擔數多寡,隨即計算 船隻料數,差撥裝運,不許將前路運船越過遞送。其 長押人員,不許索要過料船隻,及多取水夫夾帶私 己物貨。所官亦不許徇情應付。 《應合給驛例》洪武 二十六年定一,齎擎《詔旨制諭》:一飛報軍務重事;一 奉特旨差遣給驛者;一,親王進賀表箋,及差人齎王 奏本赴京奏「事:一、欽差各部官、監察御史往各處巡 問等項,并帶去問事人、監生、書吏人等,水路驛船,陸 路驢匹。一,公、侯、駙馬、都督將帶從人一名 應付腳 力例,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在京差辦事官、行人、舍人 往各處催攝公事,水路應付順便船隻,陸路遠者應 付腳力或車輛驢匹。 一,四裔番使、各處土官來朝, 并回還水路遞運船隻陸路腳力 ;一、力士校尉差 去雲南、四川、兩廣、福建水路,應付巡檢司船裝送。 一、文武官員到任一千五百里之外 ;一、老疾軍人、 軍屬、寡婦并病故官員遺下家小還鄉 ;一、為事編 發差試百戶管領,前去雲南、遼東、大寧等處充軍,并 撥守雲南、大寧、遼東等處補役軍人水路應付船」隻。
符驗。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內公差人員、係軍情
重務,及奉特旨差遣給驛,兵部填給勘合,所差人員 轉付內府,關領符驗,給驛前去,事完就便銷繳。 急 遞鋪,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十里設一鋪,每鋪設鋪長 一名,鋪兵要路十名,僻路或五名,或四名,皆於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