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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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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丁力田糧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點充,須要少 壯正身。每鋪設十二時日晷一個,以驗時刻。鋪門首 置「立牌門一座并牌額全,常明燈燭一副,簿曆二本, 鋪兵每名合置夾板一副,鈴襻一副,纓鎗一把,棍一 根,回曆一本。」 一、遞送公文,照依古法,一晝夜通一 百刻,每三刻行一鋪,晝夜須行三百里。但遇公文到 鋪,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無分晝夜,鳴鈴走 遞,前鋪聞鈴,鋪司預先出鋪交收,隨即於封皮格眼 內填寫時刻、該遞鋪兵姓名,速令鋪兵用袱包裹,夾 板拴繫。齎《小回曆》一本,急遞至前鋪交收。於回曆上 附寫到鋪時刻,以憑稽考,毋致停滯差迷。如是公文 到來,不即遞送,停積等待,因而失誤事机者問罪。 一、各州縣於額設司吏內選充鋪長一名,專一巡點 所轄鋪分,督令各鋪司兵如法走遞,親臨府州縣提 調官常加檢點。鋪長失於整點,隨即問罪。每月置立 文簿,當該提調官署押,附寫遞過公文時刻角數,以 憑稽考。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其各衙門但「有 入遞公文,須要堅厚好紙封裹,轉遞各鋪明白,附曆 於上,開寫並無破損,并不曾拆動原封。但有磨擦破 壞,有拆動原封」者,就將來文封皮上寫記原遞鋪兵 姓名遞發。及將遞來鋪兵拘捉解官。有司即為追究。

一「鋪舍損壞,什物不完,鋪兵數少。及有老弱之人。」

「在鋪當役者,有司提調官吏即便修理、僉點補替。」 凡廩給。「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公差人員廩給已有定 例。」其驛傳并府州縣應該支用去處、必須照依文憑、 驗日支給。仍將歲支數目通類開報合干上司、以憑 稽考。 凡僉編夫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市民馬戶、 俱係浙江并直隸蘇松等府市居人民編發。鳳陽、河 南、陝西、北平等處緊要驛分當站,每上馬一匹,一百 三十八戶;中馬一匹,一百十八戶;下馬一匹,九十八 戶。每馬各就原定戶內選丁,多者四戶充馬頭,在驛 走遞。如馬頭戶絕,體勘明白,仍於本馬原編戶內僉 補。」 又令市民馬戶,有為事發遣起取赴京者,並許 歸併。船居人戶,除軍匠、竈丁外,每三千料以上,編馬 一匹。市民有故,令補缺應當。 凡僉替消乏,洪武二 十六年定,糧僉水馬,遞運人戶陳告消乏,驛所即申 有司體勘是實,就便僉替。不許刁蹬靠損 行糧馬 草。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遇行軍馬匹,日支糧草,已有 定例。其應付一節,該衛先具軍馬數目,開呈戶部主 案,出給批文,差官齎領。經過官司并驛分,照依坐去 軍人馬匹數目,照例驗程支給。其有為事編發應支 行糧人數,亦合照例關支。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 目申達上司作數。其所齎批文、候至所止地方,隨即 赴官告繳,遞回本部、於原編底簿內註銷

洪武二十七年定、驛遞人夫、照戶糧加派

按:《明會典》,凡優免,「洪武二十七年議准:驛遞水馬夫 更不免糧,止令有司總計地方,合備牛馬船車等物, 以所管人戶田糧,照舊額加數均派,分年應役如舊。 一百石者,加至五百石,其餘倣此遞加。其兩浙稅戶、 市民囚充,及湖廣、山西原額站戶,已免垛集充軍者, 仍舊應當,不在均派之例。」

洪武二十八年,禁王府公差人員不許馳驛。

按:《明會典》:「凡驛遞禁例。」二十八年令王府公差人員, 但係尋常事務,及各王禮節往來,並不許馳驛。有擅 應付及假以軍情為田,馳驛者處死。

成祖永樂元年定站戶年滿及進表馳驛之例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永樂元年、令徒充站戶,年限 滿日、就彼為民種田。」 凡進表官:「永樂元年、令雲南 三司、貴州都司進表官、許往回馳驛」

永樂二年僉民充馬戶、及諸乘驛例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永樂二年,令僉江西八府民 充馬戶,每糧五百石,僉上馬一匹。如一尸糧不及數, 許併戶僉充。糧多者充馬頭,責令集價買馬。」 凡封 盤番貨官,「永樂四年許乘驛。 凡新科舉人,各巡撫 每名填給勘合,應付口糧腳力。」

永樂六年,許南京府部官赴京者馳驛。

按《明會典》:「凡南京府部等衙門堂上官,以公事赴京。 永樂六年,許往來馳驛。」

永樂十年,令以船戶糧多者選遞運夫頭。

按《明會典》:「凡遞運所夫頭,永樂十年,令於船戶內選 丁糧多者為之常川在所應役。其單丁糧少,令津貼 夫頭。」

永樂十五年奏准、死罪有力者,買馬充役。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十五年奏准,雜犯死罪囚,審 有力者,每二名買馬一匹,并隨馬鋪陳什物,終身走 遞,事故,行法司照例撥補。

宣宗宣德四年奏准齎敕給驛及符驗造冊

按《明會典》:「凡齎送敕書,例給雙馬人員。」「宣德四年奏 准回還,止給驛驢及遞運船。」 凡符驗,「宣德四年奏 准,在外有符驗官司,歲終具給驛起數及所幹事,造 冊繳部,以憑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