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宗成化元年奏准僉編各驛馬夫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成化元年,奏准南北直隸及 山東等處各驛馬夫,俱於本地相應人戶內僉充,免 其賦役。其南方糧僉夫役,悉與開除。」 凡僉替消乏, 「成化間,奏准市民馬戶有告消乏者,並許勘實僉替。」 成化四年,奏准貴州布按進表官給驛及馬快船,不 許附帶私鹽客貨。
按《明會典》。凡進表官,「成化四年奏准貴州布、按二司 進表官給驛,如都司例。」 凡馬快船禁例,成化四年 奏准,馬快船不許附帶私鹽客貨,若於關文外多索 一夫一軍,及分關前驅,逼取錢物者,巡河御史、按察 司官將隨從人役并附船各商拏問,民解口外,軍發 邊衛,鹽貨入官。
成化五年,定各王府進貢及各邊奏事官差人數目。 又公差、監生病故者,應付口糧人力。
按《明會典》,凡各王府進貢等項,成化五年,准令差內 外官一二人,護杠軍校一二名,杠多者不過五名。 凡南京守備及各邊鎮守巡撫等官奏事,成化五年, 令遇軍情重事,會議既定,各自具本,共差一人馳奏。 常行事理,三五起併差一人。 凡公差監生病故,成 化五年,奏准照故官家屬例應付口糧、人夫腳力。 成化六年,定公、侯、駙馬、府部官遇冊封等差,及親王 乞恩郡王奏事者乘驛例。又禁馬快船附載私貨。 按《明會典》:「凡公、侯、駙馬伯及府部官遇冊封等差,成 化六年令承命之日,差去官員,務要同行,止許帶家 人伴當一人,除本等廩給腳力外,不許多乘驛馬,廣 用人夫,勒要銀兩,及於軍衛有司宿歇。如違,許」巡按 御史舉奏。 凡親王乞恩等項,成化六年奏准,每歲 春秋各一次差人馳驛類奏。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 奏事理,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其緊急事務, 仍依舊制。 《凡馬快船禁例》,六年奏准,馬快船附載 私貨者,本船小甲并附船之人,俱發口外充軍。其空 身附搭者,以違制論。
成化十年議准「南京快船差撥」:
按《明會典》:「凡馬快船差撥,成化十年奏准:南京馬快 船到京,有順差兵部給印信揭帖,備開船數及小甲 姓名,付與執照,預行整理。河道郎中等官,督令沿途 官司查帖驗放。若無官帖而擅投勢豪之人,坐回,及 私自回者治罪。」
成化十二年奏准、「南京各官奏請應付」諸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三法司奏請重刑待報,及提問軍 職者。成化十二年奏准,差來人並許乘驛。其兩京抽 分、巡街等官,不出百里外者不許。 凡南京內外守 備奏請應付,俱照例填給勘合。」外守備本身廩給雙 馬人夫。水路撥回空馬快船隻裝載,隨帶家人二名, 支口糧應付驛驢。水路本船隨去。內守備并鳳陽守 備,本身廩給雙馬,量撥車輛人夫,水路撥與回空馬 快船隻裝載。准帶官舍五員名,各支廩糧,家人五名, 不支米,俱應付下等馬匹。其隨去奉侍皇陵管事監 丞等官,亦支廩給。應付單馬,量撥車輛人夫,水路撥 船裝載家人各准帶二名,支口糧,應付驛驢水路。本 船隨去。以上通咨南京兵部,准給坐支。 凡南京小 教場提督請給應付,本部照例填給勘合本身,廩給 雙馬人夫。水路撥回空馬快船,隻帶家丁五名,支口 糧,應付驛驢。水路本船隨去,有帶新召家丁者,并行 南京戶兵二部,照日關支
成化十三年,定延綏巡撫官出巡《廩給》之數。
按《明會典》。廩給。成化十三年、令延綏巡撫官照甘肅 例出巡。每日支廩給米五升。在倉支五升。回日通在 倉支一斗
成化十六年題准、各衙門進表或公幹、應付船馬人 夫及廩給口糧之數
按《明會典》:「凡進表官,成化十六年題准,各王及各處 鎮、巡、三司官,差官進表箋,繳敕謝恩者,陸給雙馬,水 給站船。有貢物者,遞運夫護送。其尋常奏事,與驢匹 紅船。若順賫旨意公文者,水給站船,陸與下等馬。南 京各衙門及各邊副參、遊擊等官,留守、三司、行太僕 寺、苑馬寺差人入奏並同。其南京進表官馳驛者,許」 乘馬船。原起驛船,憑以倒關,不許重坐。 凡府部等 衙門差人,成化十六年題准,凡五府、六部、都察院遣 人馳驛公幹,而有三司委官同事者,許同驛船。若三 司自委官或承差人等赴所屬公幹者,都司委官水 乘軍衛快船,陸行自備。布、按二司委官承差,水行遞 運船,陸路官乘馬,承差人等自備。 凡應給驛船之 人,成化十六年題准:係官者兩人同載,非官者四人 同載,共關文一紙。應給紅船之人,係官者四人同載, 非官者六人同載,共關文一紙。前途遇應分路處,方 許分關。如一時偶無同載官員,而有役人附載者,依 兩官共船之例。若公差人員有文卷、旗牌、火印、火藥 之類,須護送者,許量撥遞運人夫。 凡《衍聖公》赴京 朝賀。「永樂六年,令往還馳驛。」成化以來,陸起上馬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