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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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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水給站船,或馬快船,應付人夫,皁隸、掌書、廟戶、家 人等與驛驢,顏、孟二博士與中等馬。 凡《驛遞禁例》。 成化十六年題准,凡巡視倉場等官,不及百里者,不 與腳力, 《凡廩給》。十六年奏准,凡使客該支廩給者, 多係有職之人。如「便道經過,非公幹去處,每驛只支 三升,宿亦支三升。如本等公幹去處經過,每驛亦支 三升,宿支五升。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但 止宿者,次日起程,不許巧立名色,多支起關廩米。從 征把總、領軍官并跟隨頭目,例支廩給,日行一程,止 許關支一次。使客該支口糧者,不拘便道經過止宿 去處,及本等公幹經過止宿去處,每驛一例俱支一 升五合。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跟隨巡撫、 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等項」有役之人, 支廩給。南京大理寺差來官,請旨待報發落。罪囚支 廩給。若非官者,支口糧。南京各衙門差郎中、主事、御 史、給事中等官,并各處鎮守、總兵、巡撫、巡視、撫治、巡 按、副總兵、參將、遊擊等官,差官赴京奏事,公幹等項 回還,俱支領給。若非官支口糧,齎捧詔敕、制諭飛報。 軍務重事及奉特旨差使人員,支廩給。公、侯、駙馬、伯、 都督,各許帶從人一名支口糧。其公差,巡按、清軍、刷 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巡捕等官員,并旗校,一體支 廩給。各處王府,并鎮守「總兵、巡撫、巡按三司等官,差 儀賓、千百戶等官進表箋,進貢、繳敕謝恩,并奏機密 賊情緊急聲息等項重事,及乞恩回奏,繳冊繳圖,軍 器糧草、燒荒等項不急常事,俱支廩給。」非官者,支口 糧。衍聖公并顏、孟二氏《五經》博士,年例赴京往回,及 衍聖公差來掌書,俱支廩給。醫獸、家人廟丁支口糧。 正一嗣教大真人,并隨行法師人等,自貴溪縣起至 南京,俱支廩給。琉球、安南、占城、朝鮮國差來使臣支 廩給,南京各衙門差進表箋官支廩給來降裔人支 廩給,在京各衙門差郎中、員外、主事、御史等官,不及 百里巡視倉場等項支廩給。親王、郡王差儀賓千百 戶等官,回還支廩給總小旗軍校支口糧。雲「南、貴州 都、布按三司、四川、陝西行都司差進表箋官支廩給。 留守司并各處都、布按三司等官及行太僕寺、苑馬 寺差人赴京奏事,公幹回還,係官者支廩給,非官者 支口糧。敵中走回人口不堪收充勇士者,及婦女送 回原籍者,一體支口糧。在京、在外病故官員,遺下家 口還鄉者支口糧。哈密、癿加」、思蘭赤斤蒙古等地面 差來使臣人等,朵顏三衛、建州等衛差來進貢人員, 四川、雲南、貴州、湖廣烏思藏董卜韓胡土官、通事、把 事、番僧人等,陝西岷州、洮州、西寧番人、番僧人等,俱 支廩給。貴州、湖廣土官衙門頭目舍人、官族、土人從 人土民人等支口糧。南京太常寺差官赴京關領香 帛等項支廩給

孝宗弘治元年僉編杭州遞運水馬夫役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弘治元年,令杭州遞運所並 各驛原編水馬夫役,止令親身輪當,三年一次,周而 復始,自備工食。其草料、馬匹、船隻、鋪陳等項,各照田 出銀,買備應用。」

弘治三年議准、「館驛馬價支給」之例

按《明會典》:「凡馬價,弘治三年議准各處徵收馬價銀 兩,係會同館者解兵部,係在外驛分者解該管官司, 照例支給。每一夫一馬,歲給工食草料銀二十五兩 買補。上馬一匹、上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五兩。中馬一 匹,中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三兩。下馬一匹、下鋪陳一 副,各給銀十兩。仍督令如法買補。」

弘治五年、定僉點驛夫、及置簿稽查之例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五年題准各驛館夫,有司於 丁糧相應人戶內,僉點應當,專為使客治造飯食。遇 有支到廩給,隨即炊爨供應,不許頃刻稽留。」 凡驛 遞稽查,「弘治五年奏准、天下驛分,各於巡按御史處 給簿一扇,遇應付過夫馬車船等項,及過客職名,逐 一填註,年終類冊繳報,以憑查考。」

弘治六年奏准、「巡撫官家人口糧腳力」

按《明會典》、凡傔從行李。弘治六年奏准、各處巡撫官 許帶家人二名跟用,應付口糧腳力

弘治七年,定《協濟水夫則例》。

按《明會典》:凡水夫,弘治七年定「協濟水夫則例。」每船 一號,夫十名,歲徵工食過關銀一百二十兩。每三年 加修理船隻鋪陳銀四十兩。每十年加置造船隻鋪 陳銀八十八兩。其水夫,從該驛雇倩本處誠實土民 應當。

弘治九年定各鎮守、分守、傔從應付。又申明大臣出 外公幹請給符驗之例。

按《明會典》凡傔從行李。九年題准各處鎮守分守等 項內外官,不係殺賊去處,止許帶家人或舍人二三 名照例應付,不許再討別項頭目。 凡符驗:弘治九 年申明舊例,凡欽命文武大臣出外公幹,該請符驗 者、兵部具手本,赴尚寶司轉行印綬監、於寶簿內填 註所領官員職名、親領應用。還日徑自奏繳本部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