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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一卷目錄

 驛遞部彙考四

  明三世宗嘉靖二十一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五則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一卷

驛遞部彙考四

明三

世宗嘉靖元年題准南京江淮等衛馬船水夫逃回者扣銀徵解

按《明會典》:「凡南京江淮等衛馬船,嘉靖元年題准,馬 船水夫逃回,行各該司府州縣,查照江西則例,計日 扣筭歇役銀兩,追徵解部,作修理船隻等項支用。逃 夫解部,照例參問。」

嘉靖四年定順齎軍冊者給驛。又湖廣、江西及太平、 寧國、安慶三府批解馬船水夫之例。

按《明會典》、凡順齎軍冊,舊例清軍文冊付應得腳力 之人順齎。嘉靖四年、令各處進表官、及公差回還應 得腳力者,告領帶去水路紅船、陸路驢匹。如冊數重 多、量添腳力。俱不支口糧廩給。 凡南京江淮等衛 馬船,嘉靖四年題准、湖廣、江西二布政司、直隸太平、 寧國、安慶三府批解。江濟二衛額設馬船水夫赴部、 俱開填「原編各船字樣及各夫姓名、年貌、籍貫、來歷、 《朋糧都圖》、糧畝總撒」數目明白,以防奸弊。

嘉靖六年議准、「江淮濟川」大小馬船、徵修造夫價錢 兩之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江淮等衛馬船,嘉靖六年議准:江 淮、濟川二衛大小馬船,十年一次征收修造夫價銀 兩,自文書到日為始。過半年不解到者,經該官吏住 俸。其徵收銀兩,就於數外加徵正價之半,一併解部 交收。候本船日後修理,量為支給。若積有羨餘,就准 作後次徵解之數。」

嘉靖七年題准,公差馳驛大臣進貢撥差名數: 按《明會典》凡水夫,嘉靖七年題准:公差馳驛文武大 臣進貢進鮮等項人夫,水路上水二十名,陸路扛抬 量撥。其餘公差人員,上水止許十名,下水五名,陸路 八名。敢有自恃勢要增添一名者坐贓,奉承者以罷 軟各治罪。 凡湖廣土裔批文:嘉靖七年題准,慶賀 朝貢,俱要經由都、布二司照禮部定數,將該支廩給 口糧腳力,填註「原發號紙批文空閒」格內。各布政司 仍差承差或有職人員一名伴送。原來通事人等,領 執前批,遇到驛遞,照例應付依填印蓋到京,將批送 部,查收回還,照例倒換給大批。原來伴送通事執往 前途,一體應付。填註到彼,仍送本布政司收候年終 類繳。有不該朝貢而擅自起批來京,及假捏批文,迂 途經擾腹裡地方者,聽其拿解。故犯裔人,分派遼東、 甘肅地方,永遠安置種田。縱容伴送人役,一體重治。

凡馬快船禁例。嘉靖七年議准、馬快船管押內官、

敢有將船甲需索拷弔者,許南京守備官奏聞處治, 或南京科道官劾奏。《其沿途科索》,許被害小甲到京 《奏訴》

嘉靖八年議准,驛船損壞者,修補不許改造坐船。 按明《會典》,凡水夫,嘉靖八年議准,各驛遞紅站船隻 損壞,照舊修補,不許改造坐船,奉承勢要,科害夫役。 違者,各該撫按巡河等官,著實參究,治罪改正。 嘉靖九年議准,寧夏軍犯充本鎮站軍。又定各衙門 差人應付車輛人夫,及關領勘合之例。

按《明會典》,「凡軍充站戶,遼東、大寧、雲南、四川及陝西、 山東、山西等處驛分,俱有問發恩軍」囚軍,或官給馬 匹,或令自備,與民夫相兼走遞。其邊衛無有司處馬 驛,俱係摘撥官軍應役。逃亡事故,照例清勾。嘉靖九 年議准,寧夏犯罪充軍,止終本身者,不拘附近邊遠 極邊衛分,俱不必發遣,就令充補本鎮驛遞站軍。 凡驛遞稽查。嘉靖九年議准、「撫按衙門遇王府、及內 外鎮守、分守、守備三司等官差人赴京、或各地方公 幹,務要將關文掛號本名之外、不許濫給跟隨人役。 如有貢物,准帶二名,合用車輛人夫。所在撫按二司 等衙門查驗方物多寡、於原批并關文內明白填註 數目、酌量給撥裝送。如有仍前濫給、以」致夾帶私貨、 多起車輛人夫,或填寫詭名批關帶領聽選解軍解 匠進本等項人役。經過撫按等掛號衙門、查驗得出、 照依律例究治。若關文不由撫按衙門掛號者、有司 驛遞、不許應付。仍呈所在官司參治 凡關領勘合。 嘉靖九年奏准、在外各衙門差來奏事進貢等項人 員、赴該衙門告領印信手本、內府差遣人員、給與兵 部原編送「內府兵」字號半印勘合、或印信揭帖、及赴 部查照應付。若奉黑字傳帖、兵部遵例應付、仍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