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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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將數目呈部,查取衛經歷并州縣首領等官,量其 地里遠近,銀兩多寡,差委分投守催,刻期完解該府 貯庫,以便給發支用。其積餘銀兩,專備各驛遞,緩急 不得別項支銷。

萬曆五年議准「站銀減徵數目」:

按:《明會典》,「凡站銀。五年議准各處站銀,通行減徵」,共 計天下原額站銀三百一十三萬一百七十二兩,免 編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四兩,實徵二百一十八萬七 千八百三十二兩。

萬曆十一年題准「站銀加減。」又准「京官三品、布按入 覲、俱許給驛」及稽查驛遞、勘合掛號之例。

按:明《會典》,「凡站銀,十一年題准,已減者不得復徵,見 徵者不許拖欠。」仍查照地方衝僻及減派分數多寡, 稍為裒益。如衝處原額銀少則量加,僻處原額銀多 則量減,不必拘定舊額。司府發銀之時,以州縣原數 全給,不得扣削分釐。各驛遞每年以解到之銀,儘其 通融支銷。如有積年棍徒,用強包攬,侵欺剋落,查明 治罪。如係答應過客,夫馬中火稍溢於勘合之外者, 覈實亦准開銷。該管府州縣官及驛傳道,不得再行 刪削。巡按查盤,委官不必深求問罪,概擬有力多追 贖徒銀兩,致官吏頭役計人攤賠。 凡兩京三品以 上堂官,遷轉赴任。萬曆十一年題准:在京者赴兵部, 在南京者赴南京。兵部各告領勘合一「道,填註廩給 一分。」陸路馬二匹,夫十名,水路站船一隻,各至兩部 投繳。其四品以下,不得援比告給。 凡各省布、按二 司掌印官,三年入覲。萬曆十一年題准,「布政司呈巡 撫,按察司呈巡按,各給勘合一道,填註廩給一分。」中 馬二匹,夫十名,沿途查照應付,至京投繳兵部,領敕 回任,另行換給。罷官回籍者不准。其餘府州縣等官, 有該給路費銀兩,不得援比告給。 凡驛遞稽查,十 一年題准通行各撫按官,查照節年條例及勘合應 付款目,著落各驛傳道備查。編定夫馬廩糧額銀、分 發驛遞各若干,應付過公差人員是否俱照勘合原 定之數。如公差人員勘合外多索有司勘合外濫給 及擅用金鼓、違例折乾等項,即轉呈撫按從實查參, 無止取一二卑官塞責 凡勘合掛號,十一年題准、 撫按各官領出勘合、照例造冊、年終盡數奏繳。如有 見用未回者,明開冊內,勿得遺漏

萬曆十二年,禁撫按官不許濫給勘合牌票擾驛。 按《明會典》:「凡勘合掛號,萬曆十二年,令撫按官不許 將勘合私給親故,及濫給牌票,致擾驛遞,違者聽本 部併科道官參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