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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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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定二十四年。六月壬戌。閱馬於綠野淀。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蕃息馬至四十七萬。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二十八年,蕃息之 久,馬至四十七萬,牛十三萬,羊八十七萬,駝四千。」

章宗明昌四年四月乙丑減尚廐食穀馬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明昌五年散馬分畜於民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明昌五年,散騬馬, 令中都、西京、河北東西路驗民物力分畜之。又令它 路民養馬者,死則於前四路所養者給換,若欲用則 悉以送官。」此金之馬政也。然每有大役,必括於民,及 取群官之餘騎,以供戰士焉。

泰和六年詔內外職官納馬又嚴禁賣馬外境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六年四月「丙子,詔內外職官 納馬各有數。七月,詔禁賣馬入外境,但至界欲賣而 為所捕,即論死。」

衛紹王大安二年二月括民間馬令職官出馬有差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二年詔遣官市木波西羌馬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二年十月甲午,詔遣官市木 波西羌馬。按《朮虎高琪傳》:宣宗論馬政,顧高琪曰: 「往歲市馬西夏,今肯市否?」對曰:「木波畜馬甚多,市之 可得,括緣邊部落馬亦不少矣。」宣宗曰:「盡括邊馬,緩 急如之何?」閱三日,復奏曰:「河南鎮防二十餘軍,計可 得精騎二萬,緩急亦足用。」宣宗曰:「馬雖多,養之有法, 習之有時,詳諭所司,令加意也。」

貞祐三年,括民間騾與馬參用,及市牝馬。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七月,括民間騾付諸軍, 與馬參用。十一月丙子,詔市民間輓車羸疾牝馬置 群牧中,以圖滋息。」

興定元年定民間收潰軍亡馬之法及以馬送官酬直之格又遣官括市民馬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三月壬午,定民間收潰 軍亡馬之法及以馬送官酬直之格按《兵志》:「宣宗 興定元年,定民間收潰軍亡馬之法及以馬送官酬 直之格。上等馬一匹銀五十兩,中下遞減十兩。不願 酬直者,上等二匹補一官,雜班任使,中等三匹,下等 四匹如之。令下十日陳首,限外匿及殺,並絞。」又遣官 括市民馬,立《賞格》以示勸:「五百匹以上鈔千貫;千匹 以上一官;二千匹以上兩官。」

興定二年,張行信奏「市蕃馬。」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張行信傳》,二年二月出 為彰化軍節度使。行信始至涇,即上書曰:「馬者甲兵 之本。方軍旅未息,馬政不可緩也。臣自到涇,聞陝右 豪民多市於河州,轉入內地,利蓋百倍。及見省差買 馬官,平涼府判官烏古論桓端市於洮州,以銀百鋌, 幾得馬千匹」云。生羌、木波諸部蕃族人戶畜牧甚廣, 蓋「前所遣官,或抑其直,或以勢陵奪,遂失其和。且常 患銀少,所以不能多得也。又聞蕃地今秋薄收,鬻馬 得銀輒以易粟,冬春之交必艱食,馬價甚低。乞令所 司輦銀粟於洮、河等州,選委知蕃情、達時變如桓端 者貿易之。若捐銀萬兩,可得良馬千匹,此會不可失。 惟朝廷亟圖之。」上採納焉。

興定三年,以官驢供給朝士。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三年十一月乙未,以官驢供 朝士之無馬者,乘之,仍給芻豆。」

哀宗天興二年定進馬遷賞格又定括馬罪格

按《金史哀宗本紀》:二年七月「丁卯,定進馬遷賞格,又 定括馬罪格,以簽樞密院事權參政抹撚兀典領其 事。」按《完顏仲德傳》:「二年八月,定進馬遷賞格,每甲 馬一匹或二匹以上,遷賞有差。自是西山帥臣范真、 姬汝作等各以馬進,凡得千餘匹,以抹撚兀典領之。」

太宗元年定輸馬之制

按《元史太宗本紀》,「元年,敕蒙古民有馬百者輸牝馬 一,牛百者輸牸牛一,羊百者輸羒羊一,為永制。」 六年,定會軍以馬五十匹為一羈,并嚴盜馬之例 按《元史太宗本紀》,「六年,凡來會諸軍,用善馬五十匹 為一羈,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但盜 馬一二者,即論死。諸人馬不應絆於乞烈思內者,輒 沒與畜虎豹人。」

世祖中統元年五月命諸路市馬萬匹送開平府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二年,申禁私商販馬。又「括西京兩路壯馬從軍, 及命諸路市馬授蒙古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五月,禁私殺馬牛。申嚴越境 私商販馬匹者論死。六月,詔定中外官所乘馬數各 有差。冬十月庚子,以右丞張啟元行中書省於平陽、 太原等路,括西京兩路官民有壯馬皆從軍。令宣德 州楊庭訓統之,有力者自備甲仗,無力者官與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