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八年,行在兵部奏,北京行太僕 寺所督直隸河間等衛府、山東濟南等府,五年六年 孳生馬騾駒一萬七千九百八十一匹,宜分給直隸 真定等府及應天所屬無種馬民戶牧養。從之。」 又 按《續通考》:「宣德八年奏准,江北賠補馬駒,俱從南京 大僕寺印烙。」
宣德九年,定差官巡視騎操馬匹及監督草料。 按「《明會典》,凡巡青」,「宣德九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巡視 各處牧草,一員提督象牛羊等房錢糧,一員同給事 中、錦衣衛官巡視官軍騎操馬匹,不許閒時帶鞍騎 坐及馱載等項。」 凡借點馬匹:「宣德九年,令兵部官 同御史、給事中點視征操馬匹。」借點及借與者,共追 馬一匹。馬無見在及隱漏不報者,查追。仍勘其冒支 草料,加倍追納。 又按《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宣德九 年,令監察御史并戶部主事,於象牛羊等房倉場監 督收受草料。仍令內官一員、通政使司通政一員,往 來提督。
宣德十年、令壩上峪口等馬房馬、分給牧養
按《明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宣德十年,令壩上等馬房 馬不必散俵,馬與黃牛、水牛交與兵部,著民人領養 耕種。偏牛、野牛、野馬交與內官。南海子,撒放峪口原 設官莊等三馬房,及馬房地方,著御馬監撥官軍牧 養。」
宣德十一年,令河南彰德等府、例養馬匹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十一年,令河南彰德、衛輝、開封 三府,照例領養孳生馬匹。」
宣德十四年令順天所屬種駒,改撥永平人戶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十四年,令順天府所屬州縣,原 領孳生種駒,改撥直隸永平等府空閒人戶。」
英宗正統元年榜示壩上馬房草場例仍每歲遣官巡視
按《明會典》「馬房草場通例」:「正統元年,令都察院榜示 壩上大馬房草場內外官員人等,不許私役官軍,占 種交通擅借,及縱容官豪建立窯座,創蓋寺廟等項。 每歲秋後,遣給事中、御史等官巡視,其有仍前不悛 者,處以重刑。」
正統二年定「內外諸營操馬料豆。」又令山西馬草折 米備用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正統二年、令五軍三千神機 等營操備官軍馬,月支料豆九斗,添與一斗,以後照 舊關支。」又令陝西寧夏等處官軍騎操馬,每歲自九 月半起關支料豆,至次年四月半住支。又令大同、宣 府等處操備巡哨馬,每月原支料豆九斗,添與三斗, 至次年三月半住支。 凡徵收草料:「正統二年、令山 西」布政司、歲征馬草、俱存留萬全等處、折米備用。 正統三年題准、靈州以鹽易馬。又以平涼良馬備用 甘肅
按《明會典》、「凡鹽池開中。正統三年題准、靈州鹽課,招 商納馬。每上馬一匹,鹽一百引,中馬八十引,馬給軍 騎征。」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三年,雲南總兵太傅黔國公沐 晟,於平涼草場選其所有良馬,送赴甘肅備用。上遣 敕嘉勞,賜白金一百兩,綵幣十表裡,紗羅稱是。」 正統四年奏准「南京太僕印俵應天馬駒官軍操騎, 造冊關領,及大同等草料靈州易馬之例。」
按《明會典》,凡印烙馬駒。正統四年奏准,應天、鳳陽等 處孳生賠補馬駒,南京太僕寺官同南京兵部委官 及御史,分投印俵。 凡關換馬匹。正統四年奏准,官 軍領馬騎操,必行本衛造冊送部,并太僕寺外衛操 備者行該府造冊關領。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正 統四年,令大同、宣府鎮守總兵等官,凡馬匹不係官 給之數、不許關支草料。 凡鹽池開中。《正統》四年奏 准、靈州鹽課、照例收買、候馬彀用、照依馬價折糧。 正統六年、令征戰馬匹、分給各衛牧養、及使臣馬駝 草料
按《明會典》:軍衛孳牧:「正統六年,令征戰走傷馬匹,驗 視明白,分給各衛守城官軍牧養,遇倒死埋瘞。」 又 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六年,令北邊使臣馬駝初到京, 每匹日支草半束。一月之後,又添半束,每日仍支料 一升。又令甘肅操備馬料,自十一月初一日至次年 三月終,日支四升。其九月下半月,及次年三月、四月、 上半月,仍照舊日支三升。
正統七年,定南直隸馬草納銀。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正統七年奏准、凡南直隸各 府起運馬草,願納價銀者,每束納銀三分解部,送太 倉銀庫收貯。用草時召商上納,照時價支給」
正統八年,定「真定官馬支給及山東馬起運存留」之 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正統八年、令直隸真定衛達 官自己馬草料住支。其官馬照官軍例支給。」 凡徵 收草料:正統八年、令山東布政司實徵馬草,除定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