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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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匹,每馬十匹立群頭一人,五十匹立群長一人,養 馬之家歲免其糧役之半。」從之。尋令民養官馬者,一 歲納駒一匹,凡種馬倒死孳生不及數,皆令賠償。自 是養馬遂為北方民害。

永樂十五年,定「南方戶丁養馬之例」,及遼東互市馬 價。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五年,定南方養馬例,江北 每五丁養馬一匹,江南十丁養馬一匹。凡種馬倒死, 孳生不及數,例應賠償,而遇災荒,每群聽以三分之 一納鈔入官, 凡各邊互市。十五年,重定遼東互市 馬價,上上馬一匹,米五石,布絹各五疋;中馬,米三石, 布絹各三疋;下馬,米二石,布絹各二疋,駒米一石,布 二疋

永樂二十二年、令戶部錦衣衛、委官查勘草場。又定 「養馬納駒數」、及草場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營衛牧放草場,永樂二十二年,令戶部、錦 衣衛各委官查勘五府牧馬草場,有妨占民田處所, 另撥官地與民為業。」 凡種馬騍駒,永樂二十二年, 令民養官馬者,二歲納駒一匹。 凡支給草料:永樂 二十二年,令常川上直馬,每匹日支料三升、草半束, 餘半束折支鈔二貫。騎操等項馬,每匹日支料三升、 草一束。折支鈔四貫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以後,錦衣府軍等衛、五軍等營, 各置草場於順天保定等府,宛平、大興等縣,牧放騎 操馬匹。每歲春末夏初,各營馬匹除例該存留聽用 外,其餘本部推舉坐營官一員,具表請敕管領,下各 該草場牧放,至九月終回營。」

仁宗洪熙元年令給朝覲官孳牧馬以楊士奇諫罷之

按《明通紀》:洪熙元年正月,罷給朝覲官孳牧馬。先是 兵部尚書李慶言於上曰:「今歲北方之民,畜馬頗蕃, 皆送至京,已散軍伍,操用尚餘數千,欲散民間則民 甚弊,不可重困之。今遠近方面朝覲官皆集,請每員 給馬一匹,令牧之。」乃下令行之。楊士奇力諫不可,曰: 「朝廷以禮徵賢,上者授方面郡守,次者授百執事,今 皆役之畜馬以蘇民,是貴民而賤官也。」上曰:「慶幾誤 朕。」少頃即批出罷此令。

宣宗宣德二年分派直隸及山東等處徵納馬草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宣德二年、令御馬監象馬牛 羊草、太常光祿寺犧牲草、俱分派兩直隸及山東、河 南、山西、陝西諸府州地畝草內徵納」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二年,賜朝鮮國王李」白金一 千兩、紗羅錦帛二百四十疋。令其進馬五千匹。 《宣德》三年奏准、直隸馬戶、免糧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宣德三年奏准,北直隸每三 丁養騍馬一匹,二丁養兒馬一匹,免糧草之半。兒馬 病,同群共治,死則均賠。若因走失及別故致死者,止 追本戶。」

宣德四年,令山東諸府馬戶免糧,置「關馬勘合。」又定 私用盜賣之例,及京營采取青草法。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四年,令山東兗州、濟南、東昌 三府,每五丁養騍馬一匹,三丁養兒馬一匹,不在免 糧之例。 凡關換馬匹,宣德四年置「給馬勘合。」每關 馬一匹,給勘合一道,填寫齒色年月,付領馬之人收 執。遇倒死等項陳告註寫應償者,追視齒色,附簿開 註勘合與馬。如前收領。再有事故,照例償給。如領馬 之人有故馬及勘合,從所管轉付應得之人收領。凡 應償者,追視御馬監印烙,然後給與。 凡私用官馬, 宣德四年,令官軍人等,不許將官馬閒時帶鞍騎坐。 馱載物件,兩人共騎,及婦女騎坐。違者,御史給事中 同錦衣衛官拿送本部,罰馬一匹,仍送法司問罪。 凡盜賣官馬,宣德四年,令追罰馬二匹。知情和買牙 保鄰人,各罰馬一匹。宰殺及盜賣官騾者,亦如之。首 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千貫充賞。 又按《會典》,秋 青草,宣德四年,令行在五府所屬衛所,錦衣等衛,順 天等府所屬州縣,各起倩軍餘人夫,采取秋青草,運 赴京場,及在外驛站,收貯備用。其山西、河南、山東、陝 西四布政司所屬驛站,并有操備馬衛所。行各布政 司都司、量派軍夫采打秋青草、就本處收貯聽支。 宣德五年、定御馬監馬草本折數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宣德五年、令御馬監勇士馬、 并調習馬、每匹按月原支草三十束。內支本色草一 十五束。餘折白綿布一疋

宣德七年定、下班操馬、不許帶回、及順天州縣、折草 備用

按《明會典》、「凡下班馬匹、宣德七年、令外衛官軍原領 騎操馬匹、下班之日、不許帶回。」 凡徵收草料。「宣德 七年、令順天府霸州東安等州縣拖欠草束」、每束折 納鈔五貫、就本處官庫收貯備用

宣德八年奏准,直隸山東等府孳生馬分給真定、應 天所屬牧養,及印烙江北賠補馬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