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陽苑、保川苑、泰和苑、熙春監、康樂苑、鳳林苑、香泉 苑、會寧苑、順寧監、雲驥苑、昇平苑、巡寧苑、永昌苑。」 甘肅行太僕寺所屬甘州左衛、甘州右衛、甘州中衛、 甘州前衛、甘州後衛、永昌衛、涼州衛、莊浪衛、鎮番衛, 山丹衛,西寧衛,肅州衛,古浪千戶所,鎮裔千戶所,莊 浪千戶所, 甘肅苑馬寺所屬,「以下俱革」甘泉監、廣 牧苑、麒麟苑、溫泉苑、紅崖苑、祁連監、西寧苑、大通苑、 古城苑、永安苑、武威監、和寧苑、大川苑、寧番苑、洪水 苑、安定監、武勝苑、永寧苑、青山苑、大山苑、臨川監、暖 川苑、岔山苑、巴山苑、大海苑、宗水監、清水苑、美都苑、 永川苑、黑城苑 凡關換馬匹。永樂四年令管步軍 官告關馬者不准有騍馬與兒馬,願換者聽。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四年,兀良哈等處告饑,願以馬 易米。命所司議其直,遂定上馬每匹米十五石,絹三 疋;次上馬米十二石,絹二疋;中馬,米十石,絹二疋;下 馬,米八石,絹一疋;駒米五石,布一疋。」
永樂七年定征操馬匹草料數,又敕朝鮮進馬。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永樂七年欽定「征操馬匹,關 支草料,公六匹,侯五匹,伯四匹,指揮、千百戶各一匹。 征進馬匹草料,公十匹,侯、伯八匹,都督六匹,都指揮 三匹,指揮二匹,千、百戶各一匹。非征進之數,不許關 支。」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七年,遣中官黃儼以綵幣五十 表裡賜朝鮮國王,令進馬。」
永樂八年,以河丹番馬給陝西甘肅苑馬寺孳牧。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八年,朝鮮國王李芳遠獻馬萬 匹助北征,上遣中官賜白金千兩,紗羅千疋,絹五百 疋。鎮守河州、陝西都指揮同知劉昭奏:「陸續收到河 州衛各番族馬七千七百一十四匹,上馬每匹茶六 十斤,中馬四十斤,下馬遞減之,共給茶二十七萬八 千」四百六十斤。已選肥牝馬千四百三十四匹。發陝 西甘肅一處苑馬寺孳牧。今以馬六千二百八十匹 送北京、命太僕牧養
永樂九年,定開平馬市價,及各采取青草之例。 按《明會典》:「各邊互市。」九年,定開平馬市價,上上馬一 等,絹五疋,布十疋,一等布十八疋,駒子布五疋。 又 按《會典》:秋青草,「永樂九年,令天城、陽和等衛所采取 青草,給大同都司官馬,以平陽、澤潞等府州縣草納 附近驛站。」
永樂十年、令遼東市馬、及北直土民領養馬匹。 按《明會典》、「凡各邊互市。」十年、令遼東缺馬官軍、聽於 各馬市、照例收買。 凡養馬戶丁。永樂十年、令北直 隸土民領養孳生馬匹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十年,指揮岳山等七十二人使 北還,進馬四百四十七匹。上以其奉使勤勞,命禮部 給絹紗綿布償之,凡給鈔二萬八千。」
永樂十一年定每歲牧放馬匹及支給草料之例。 按《明會典》,「營衛牧放。永樂十一年,令御史同錦衣衛 官巡視官軍牧放馬匹。以後錦衣、旗手等衛,五軍等 營,各置草場於順天等府。每歲春末夏初,各營馬匹, 除例該存留聽用外,其餘兵部推舉坐營官一員,具 奏請敕管領,下各該草場牧放,至九月中回營。其牧 馬」每三日演習一次,下場之後,兵部行移該科及都 察院具奏,「差官點閘。馬匹倒死,官軍逃亡,領敕官按 月造報。如有納賄賣閒,不行提督,致馬瘦損者,點閘 官指實參奏。」其在邊者,以四月中出牧,九月初回營。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永樂十一年、令上直馬每
匹,日支料豆四升、草一束。其下場牧放馬匹、止關料 豆一月
永樂 年,令歲取騍馬取乳。
按《明會典》:「內府供應,凡壩上諸馬房,各有乳馬,以供 上用膳羞。如有老疾倒死,兵部奏行太僕寺撥補。永 樂間,每歲於陝西茶易馬及孳生馬內,選取堪中騍 馬,送御馬監,分送各馬房,領牧取乳。」
永樂十三年定養馬戶丁,及遣官巡視茶馬。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三年定每十五丁以下,養 馬一匹,十六丁以上,養馬二匹。為事編發者,七戶養 一匹,除其罪為良民。」 凡巡茶馬:「永樂十三年差御 史三員巡督陝西洮州、河州、西寧茶馬司三處,收貯 官茶,易換番馬。」 凡西番茶易:「永樂十三年,遣御史 三員巡督陝西茶馬。」
永樂十四年定「北方養馬人戶。」又薊州屯軍養馬免 租及支給草料日期。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四年,令北方人戶,五丁養 馬一匹,免其糧草之半。每馬十匹立群頭一人,五十 匹立群長一人, 軍衛孳牧。」永樂十四年,令薊州山 海諸衛屯軍,每人養種馬一匹,免納子粒。 凡支給 草料:永樂十四年,令馱豹馬日支料四升,草一束。自 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一月終止。
按《明通紀》:永樂十四年九月,北京行太僕寺卿楊砥 言,「近年馬蕃息而少牧養之人,請令民五丁養種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