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3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用者,亦照此例。 凡養馬戶丁。十四年,令順天府所 屬州縣,原領孳生種駒,改撥直隸永平等府空閒人 戶。 凡西番茶易:正統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後每 歲遣行人四員巡察私販,自潼關以西至甘肅等處, 通行禁革。 凡各邊互市,十四年革朵顏三衛互市。

馬房倉場《通例》。正統十四年、以防寇、移馬房草於

城裡收積。設明智坊草場、北新草場并舊臺基廠草 場。每場銓撥大使副使各一員,攢典二名,辦事官二 員。順天府每處撥腳夫十名。兵部撥致仕武官一員、 軍餘四名,守支草束,巡視把門。 又題准:「各場地勢 窄狹,積草不多。將舊吏戶二部改為安仁坊草場。行 吏部選大使副使各一員,撥攢典二名。順天府僉庫 秤十名,製造大秤四連。兵部撥致仕軍官并老軍守 門。」 又按《會典》,凡措備草料:正統十四年,令陝西西 安、慶陽、延安等衛府官吏舍人,所犯不係贓罪笞杖 徒流,及軍民人等,犯該笞杖不該立功者,定撥各堡 納草。又令開中兩淮, 凡徵收草料。正統十四年,令 浙江湖州、嘉興并直隸蘇松等府,該徵馬草,願納本 色折色。各從民便。不許一概徵銀。 凡支給草料十 四年、令各處馬房上直騎操、并起取等項馬草、每一 束、折支銀二分。又令居庸關騎操馬、自十月十五日 起至次年四月半止、每馬一匹、日支草一束。又令五 軍三千神機等營騎操馬、自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次年二月終止、每匹日加料豆一升。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十四年,令備用馬歲取二萬匹, 北直隸、河南、山東取七分,南直隸三分,俱限八月以 裡解部,發太僕寺驗印給俵。」

代宗景泰元年奏准御馬草料又定各省采取青草及令朝鮮貢馬仍償其直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景泰元年奏准、長陵等三陵 神宮監長隨內使領到御馬驢行。令昌平縣每馬一 匹日支料三升、草一束,驢一頭日支料一升、草半束。」 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三月終止。如有事故,截日住 支。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元年,朝鮮國王李裪,遣陪臣李 含等貢馬五百匹,奏曰:『有敕以北敵犯邊,令備馬二 三萬赴京。臣念世蒙列聖恩澤,至深至厚,敢不盡心 奉詔。但敝邦比因鄰寇搆釁,邊警不絕,戍守馬匹,騎 坐馱載,踣斃耗損,十居六七。雖收拾中外大小官員 有馬之家,未堪依數充辦。臣竊措辦五百匹以進,倘 有餘力可為,安敢搆詞欺罔?伏惟聖慈垂憐』。」帝曰:「寇 今稍息,王又措辦艱難,馬已至者受之」,以銀三百兩、 紵絲、羅各三十匹、絹一百匹償其直;未至者止勿貢。 仍命李含等齎敕并冕服、冠服、白銀三百兩、紵絲三 十匹、羅三十匹、絹四千四百三十一匹、棉布二千九 百五十四匹,歸賜其王及妃。

景泰二年奏准、「上直馬、及五軍營騎草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景泰二年奏減上直馬料豆 一升,與五軍等營騎操馬一例關支三升。」令五軍等 營騎操馬,自十月十五日起本月終止,每馬一匹給 銀一錢,十一月給銀二錢買草。十二月至次年正月 終止,每馬關本色草一十五束。

景泰三年奏准,兒騍馬筭駒齒歲及馬房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景泰三年奏准,凡兒馬十八 歲以上,騍馬二十歲以上,免其筭駒。 又按《會典》「馬 房倉場通例。」景泰三年令御史一員巡視草場,禁約 附近軍民之家并管馬內外官家人,不許兜攬納戶 草料,通同作弊。 凡支給草料,景泰三年令減給馱 豹馬料豆一升,照例自九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初一 日住支。又令五軍等營存操馬。至六月青草長茂止。 關料豆草束住支。至十月初一日起,草束依例關支。

凡秋青草。景泰三年、令南海子大木廠、西湖、并城

濠內青草、戶部差官督同各城兵馬司、委官、率領弓 兵、并當坊火甲、時常巡護。至期行取。三撥官軍、采打、 搬運京場

景泰 年、始遣御史、同太僕寺官、印俵馬匹

按《明會典》,「凡印馬差官,舊例兵部請旨點差公、侯、伯 或駙馬一員,本部委官一員。景泰間,革去侯、伯等官, 差御史二員,同兩京太僕寺分管寺丞印俵。」 又按 《會典》:「景泰間,民間孳牧種馬,南直隸差御史一員,北 直隸及山東、河南地方共一員,同該管寺丞俵印。」 景泰五年,令江浙府州草束折色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景泰五年、令浙江嘉湖并應 天直隸府州草束原納折色者、照例徵銀解京。其存 留之數、每包束折米豆五升、於用糧處收積

景泰七年定寧夏等衛馬草料、照甘肅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景泰七年、令寧夏等衛馬隊 旗軍照甘肅例、每歲九月十六日起、至次年四月十 五日止、日支料豆三升。又令勇士小廝馬月支料豆 九斗、草三十束

英宗天順元年奏准各營馬匹轉兌造冊送部及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