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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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騍馬。

按《明會典》、「凡轉兌馬匹。天順元年奏准、各營外衛官 軍、原領騎操馬匹、下班之日、兌與在京官軍。該管官 造冊送部、 內府供應。」凡壩上諸馬房,天順元年歲 選孳牧騍馬五百匹

天順二年奏准、官軍領馬倒失買補、及新降人草料 諸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天順二年、令新降人每人准 馬一匹,月支料七斗、草三十束。 凡關換馬匹,天順 二年奏准、官軍領馬,太僕寺具俵過數目、毛齒、及官 軍姓名、年月,行各衛造冊送部。如關領數多、開報數 少、或倒失轉交、隱匿不報者,許諸人首告拿問。 凡 京營騎操馬匹,天順二年令倒死者即告官相剝。坐 營官責限該營軍朋合買補。走失被盜、一例追賠。 凡起解馬匹。《天順》二年、令官軍人等強奪起解馬匹 者,問罪、罰馬一匹、仍枷號一個月

「天順三年奏准馬戶消乏者,改作貼戶。」復印馬差官 及鹽池易馬、甘肅莊浪衛餘丁舍人采草之例: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天順三年奏准原編孳牧馬 頭有消乏者,改作貼戶。」 凡印馬差官,「天順初,復差 公侯伯及御馬監內官一員。」 凡鹽池開中,天順四 年奏准延寧二鎮輪年循環中納馬匹。 又按《會典》, 「凡秋青草,天順三年,令甘肅莊浪沿邊十三衛所官 軍餘丁舍人,每名采草一百五十束,堆積備用,不許 官豪勢要占據近地肥饒草場。」其平涼等府原派地 畝穀草,每束折收銀二分,運送邊城,備買草支用。 按《續文獻通考》:「天順三年,敕慶王選馬二百匹,給寧 夏官軍。以銀四百兩、紵絲紗羅四十疋、綵絹二十疋」、 西洋布二十疋、高麗布二十疋賜之。洮州指揮使汪 釗獻五明黑馬一匹,賜敕獎勵,賞白金三十兩、織金 綵緞二表裡、綵絹二疋

天順六年題准、「馴象草場地撥與安仁收草。」

按《明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天順六年題准安仁坊草 場倒塌,查得馴象所草場寬闊,堪為兩場。將西邊三 十七丈并牆外空地十二丈,撥與安仁坊官攢,收受 新草。

憲宗成化元年定孳生馬三年納駒又革內官侯伯仍用御史印俵及買補孳牧之例

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成化元年,令孳生馬每三年 納一駒。 凡印馬差官,成化初革去內官侯伯。每歲 九月中,請旨差御史二員,同該管寺丞分行印俵。 凡買補孳牧馬匹,成化元年,令各處買補孳生馬駒, 有司四匹、軍衛五匹,折買堪操騸馬一匹,以充備用。 例後倒失者,騍駒三匹、兒駒二匹,各折買騸馬一匹; 騾駒,每二匹、折買兒馬一匹。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 料。成化元年奏准、凡內外鎮守官員馬、不拘官私、止 給四匹草料

成化二年題准、南直隸解馬矮小及不足數、徵銀備 買。又勇士營倒死賠例,比較孳牧黜陟操馬賠償、并 采草之例

按《明會典》:「凡起解南馬,成化二年奏准,南直隸起解 備用馬」,有矮小不堪及不足數者,每匹徵銀十兩解 部,發貯太僕寺,以備收買。 凡勇士營馬匹,成化二 年,令勇士馬倒死二次者,不許重關,照京營例追補。

凡比較孳牧馬匹。成化二年奏准、管馬官三年任

內孳生不虧者稱職。額外多生者,量加旌擢。不及額 至百匹者降用。分管寺丞,以所屬課額虧增,遞為黜 陟。 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成化二年奏准,京營及 各邊騎操馬匹,專差太僕寺少卿一員。無太僕寺去 處,從巡撫并分巡官比較。如有倒失,限三月以裡,督 令賠償。 又按《會典》,凡秋青草。成化二年,令陝西都、 行二司,「各衛所軍士餘丁不該輪班在營者,每人采 草一百二十束,各於官場上納。各驛及遞運所馬牛 夫甲軍,每人八十束,俱於本驛遞上納。」

成化三年定二年納駒,及遼陽等衛,趁秋牧放。 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三年奏准復二年納一駒。額 外多餘者,官為收買,別給空閒人戶。」 又按《會典》,「凡 秋青草,三年令遼陽、廣寧等軍衛趁秋青草牧放馬 匹,不許指以征操為由,擅支官軍堆積草束。」

成化四年奏准群長五年一替。又禁京師草場不許 求討投獻,及剋減草料者送問。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四年奏准群長每五年一替。」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成化四年、令北直隸京師

附近係官草場。不許內外官豪勢要、妄指求討、托故 投獻。違者許科道糾劾、及各該衙門追究治罪。 凡 剋減草料。《成化》四年令官軍勇士私賣官給草料、以 致馬匹瘦死者。巡綽官緝拿、并買主送問

成化五年,定京營草料支給,及各邊貢馬,給軍騎操。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五年,令京營官軍草料, 俱編填勘合,方許支給。 凡各邊貢馬」,「成化五年題 准:雲南、貴州、湖廣、四川、廣西等處人進貢馬匹,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