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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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守總兵、巡撫、巡按等官并布、按二司,就彼辨驗等 第毛齒,給軍騎操。如鎮、總、撫按出巡出邊,聽布按二 司」辨驗給軍,具奏給賞

成化六年令私用官馬者,罰馬入官。又定收草之例。 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成化六年,令管軍官將官馬 撥送與人,跟隨迎送,或識字人騎占聽候,并賃與人, 致令傷死者問罪,照例罰馬入官。在外各邊,例亦如 之。 凡徵收草料。成化六年,令巡倉御史,凡遇收草, 督令該場官攢草一束,務近十五斤之上,方許秤收。 不許將水濕小草一概充數。亦不許聽從兜攬之徒 及勢豪囑託,違例收受。如違拿問,

成化七年定「天下衛所、及軍餘馬匹諸例」

按《明會典》:軍衛孳牧。成化七年奏准,天下衛所孳牧 馬匹有埋沒者,俱照原額買補,令軍餘朋合領養。 凡各衛軍餘馬匹。成化七年奏准,各衛軍餘關領馬 匹倒死,以物力等第出銀。每馬一匹,上戶出銀三兩, 中戶二兩,下戶一兩。餘以屯田子粒銀貼湊買補。 凡比較孳牧馬匹。七年奏准,府州縣掌印首領官任 內,馬匹虧欠、孳養不增者,九年不准給由措置,完日 與管官一體降用。 凡比較衛所馬匹。成化七年奏 准、衛所掌印官馬數不完,許分管寺丞與兵部委官 一體比較。

成化八年定各處醫獸名數: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八年奏准各處醫獸每州定 設二名,每縣一名,歲終更替。

成化九年定「延綏等處采草不完者參罰」,及內府借 應馬數。

按《明會典》:「凡秋青草,成化九年,令延綏、寧夏各堡馬 步軍餘采草,十一月終不完者,本堡把總官住俸。年 終不完者,管糧參政及監收副使等官住俸, 內府 供應。」凡壩上諸馬房,「成化九年定取初生騍馬歲百 匹。」

成化十年定「陝西諸草場盜越疆界,及各處兜攬解 馬者,俱問罪。」

按《明會典》:「各邊草場,成化十年令陝西榆林等處近 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 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 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 林衛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充軍。 凡起解馬匹:成 化十年奏准,各處解馬赴京,有兜攬價值,將老馬攙 雜驗印者、俱問罪、發邊衛充軍。其起解馬、除例應折 納外、有齎價赴京、通同收買者、問罪

成化十二年定「聽征馬草料。」及准長蘆、河東鹽運納 草料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十二年,令原聽選征下 場馬,預先調取來京,每匹於九月、十月支草二十束。 九月以後,仍有邊報,卻將十一月分該支草料,移在 十月分,十二月分移在十一月分,接續照例秋草穀 草兼支,閒月折與價銀買草。 凡措備草料:成化十 二年奏准、「大同等處各城堡倉場,開中長蘆運司官 鹽十萬引。每引納料豆四斗。《河東》運司官鹽二十萬 引。每引納穀草八束」

成化十三年奏准「編審馬戶買補操騎及聽征官馬 草價。」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成化十三年奏准:養馬人戶 十年一次編審,先上戶,次中戶,單丁寡婦不許概僉。」

凡京營騎操馬匹。成化十三年奏准、各營下場倒

失馬匹,買補不及八分者,領敕及把總、管隊官住俸 追買。不下場者,以五分為則。 凡樁朋銀兩,成化十 三年奏准京營馬倒失,其馬主係都指揮者出銀三 兩,指揮二兩五錢,千百戶鎮撫二兩,旗軍一兩五錢, 走失被盜者,各加五錢,謂之「椿頭。」 又令各營馬隊 官軍,每歲朋合出銀,歲以六個月為率,每月都指揮 指揮出銀一錢,千、百戶鎮撫七分,旗軍五分。遇馬倒 失,貼助買補。在外各邊,悉照此例。 凡比較京邊騎 操馬匹,成化十三年奏准,各營各邊每年四月、十月 二次,將原領事故買補馬匹數目具奏,以憑比較。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十三年,令下場取回。聽 征官八月、九月,每馬一匹,按月支與草價銀二錢三 分。

成化十四年奏准比較馬政,聽納米贖罪。又定各邊 茶馬及遼東二十五衛納草贖罪,并准朵顏三衛人 馬市諸例。

按《明會典》:「凡比較京府馬政,成化十四年奏准比較 馬政,兩京府尹、府丞聽納米贖罪。」 凡西番茶易,成 化十四年奏准定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茶馬,每歲 一代,遂為定例。其易馬須四歲以上、六歲以下,高大 堪中者,方准收買。兒騸馬,就彼給各邊騎操,騍馬送 苑馬寺孳牧。如有縱容軍民通同中賣老病馬匹者, 御史同兵備及苑馬寺官驗視退回,仍指實參究。 又按《會典》,「凡巡茶馬,成化三年奏准,每年定差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