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陝西巡茶,十一年令取回。十四年復差御史一 員。」請敕專理茶馬,提督都、布、按三司并守備、把隘等 官,不許官豪勢要及軍民之家興販私茶,潛入番境 交易。 又按《會典》,「凡措備草料,成化十四年」令遼東 二十五衛囚犯納草贖罪。除笞罪并真犯死罪,及例 該充軍等項并無力外,其餘雜犯死罪,納草三百五 十束;徒三年納草二百五十束;徒二年,納草二百束; 徒一年,納草一百五十束;杖罪每一十納草十束。又 令戶部運銀十萬兩,分送陝西榆林,給與官軍,准折 草料。仍行山西、河南附近州「縣、或借撥、或儹運、或買 辦料豆各萬石。穀草各一百五十萬束。俱納榆林一 帶倉場」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十四年奏准,遼東馬市,聽海西 并朵顏等三衛人買賣,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 一次,廣寧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一次,十六日至二 十日一次。各將馬匹物貨赴官驗放,入市交易。不許 通事人等侮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 遠人,以失物為由,詐騙財物。敢有擅放入城及縱容 無貨人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小利,透漏邊情 者,俱問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不宥。」又奏准:「定 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茶馬,每歲一代。其易馬須四 歲以上、六歲以下、高大堪中者,方准收買。兒騸馬就 彼給各邊騎操。騍馬送苑馬寺孳牧。如有縱容軍民 通同中賣老病馬匹者,御史同兵備」及苑馬寺官、驗 視退回、仍指實參究
成化十五年,令巡茶御史招番易馬。
按:《明會典》:「凡西番茶易。十五年,令巡茶御史招番易 馬,不拘年例,願來者聽。」
成化十六年,令馬駒必經印驗,及清理草場界址。 按會《明典》,「凡印烙馬駒。」十六年令「凡馬非經官印驗 者不收。」 凡馬房倉場通例。成化十六年、令戶部收 草主事等官、提督御馬倉草場。各該官旗人等、築立 封堆、開挑壕塹、栽種榆柳為界。仍令給事中、御史等 官、不時巡察
成化十七年,添給聽征軍馬草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十七年、令聽征官軍馬 一萬五千匹,每匹月給草價銀一錢,日支料豆三升。 續因馬匹瘦損、添給草價銀一錢」
成化十九年令寄莊與民田,一體納草。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成化十九年令鎮江府寄莊 與實在民田一體均納養馬草束
成化二十年,添給聽征馬銀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二十年奏准聽征馬四 月、五月,每月添給料豆一斗。輳前九斗,共支一石,草 價銀三分。輳前二錢,共支二錢三分。
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補解南馬。又定「補領種馬算駒 年分」,及永平等操騎草料。
按《明會典》,凡起解南馬,二十一年奏准,南備用馬,從 各府州縣徑解北京交俵,如有拖欠及補完之數,仍 行南太僕寺照查。 凡種馬騍駒,二十一年奏准,凡 補領騍駒作種者,二年後方與算駒。 又按《會典》,凡 免印馬匹,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買補備用馬,免其用 印,止令起解,以備選擇。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成 化二十一年,令永平、山海、蘇州等處三屯等營官軍 騎操馬,按月造冊,三月關支料豆,十月折支草束。 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處糧草餘價,發州縣收貯。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處收受 糧草等官,凡納戶納完正草,正糧之外,不許追收餘 價。若有餘價,聽令部運人員追收帶回,本布政司發 各該州縣收貯別用。
成化二十三年,委官監支納馬官鹽。
按:「《明會典》,凡鹽池開中,成化二十三年奏准,慶陽府 每歲委佐貳官一員,監支商人納馬官鹽。 南北兩 太僕寺及京營各邊孳牧馬匹,皆有草場。其後場地 多為豪強所侵。成化末,乃以不堪種者牧馬,堪種者 徵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