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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三卷目錄

 馬政部彙考五

  明三孝宗弘治十八則 武宗正德十則 世宗嘉靖三十九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三卷

馬政部彙考五

明三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南京官軍馬匹分南北太僕給散

按《明會典》、「凡關換馬匹。弘治元年奉准、南京官軍應 關馬匹、在江北者、赴南京太僕寺給領。在江南者、本 寺委官一員、赴南京給散」

弘治二年、遣官清查草場。定各項《馬匹事例》

按《明會典》、「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弘治二年、選 差御史清查、立界刻石。 凡關換馬匹。二年令騎操。 馬老病當關給者、原馬送光祿寺支用。 凡買補寄 養馬匹。弘治二年奏准、寄養馬倒死、告官給印信文 帖、相視開剝。如無文帖而開剝者、以盜賣論。」 凡京 營騎操馬匹,弘治二年奏准、買補騎操馬匹、須四歲 以上、八歲以下,價自十二兩至十五兩。官軍自願添 價收買者聽。 凡私用官馬。弘治二年奏准、官司借 用寄養馬二匹者罰一匹。五匹者罰二匹。年終分管 寺丞具有無追罰數目奏報。 凡比較孳牧馬匹。弘 治二年奏准、每二年差太僕寺少卿二員、南京太僕 寺少卿一員、分往北直隸、河南、山東、南直隸地方比 較該納馬駒,每歲終,分管寺丞具管馬官賢否呈部。 六年之內馬匹無虧者,量加旌擢。以外虧損數多,照 例黜罷。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弘治二年令各營 騎操馬,本年十二月至春季內一月,每匹月添草價 銀一錢。以後該支月分仍舊。又議准:京營存操馬,每 年四月分關支料豆一半。其餘下場回還馬,每年關 支折草銀兩月

弘治三年議准、「各省馬匹本折起解」、又馬匹成疾倒 失、及私用剋減諸例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弘治三年議准每歲取 一萬匹。北直隸、河南、山東并南徐州所屬,俱解本色。」 內永平府,折色、本色中半;廬、鳳二府,滁、和二州,本色 七分,折色三分;淮、揚二府,江浦、六合二縣,本色四分, 折色六分;應天各屬,鎮江、太平、南陵、建平,俱解折色。

凡買補寄養馬匹三年,令馬齒未老而作踐成疾。

不堪充軍者,原領人戶追罰銀二兩。 又令寄養備 用馬,倒失買補不及五分者,掌印管馬官俱住俸追 賠。 凡比較寄養馬匹,弘治三年奏准、順天府所屬 寄養馬匹,專差太僕寺少卿一員比較。 凡私用官 馬,三年,奏准、管軍內外官,私占官馬,及借撥與人者, 五匹以下降一級,以上降二級,俱發邊衛立功。借者 一體論罪。 凡剋減草料。《弘治》三年奏准、把總等官、 剋減官馬草料者、計贓滿貫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 帶俸。《盜賣者》、發瞭哨賣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軍。 弘治四年奏准、邊關盜買民馬、關換爭奪馬匹、及孳 牧處虧欠埋沒違限之罪、及《點閱苑僕馬政》

按《明會典》。凡印烙馬駒,弘治四年奏准、凡印烙馬匹 民馬照舊印左、給軍則印右。如京營邊關馬無右印, 即係盜買民間官馬,追究問罪。 凡關換馬匹,四年 奏准、領馬官軍有不照次第、混亂爭奪者,參送法司 問罪、罰馬一匹、就給本身騎操。以後更不關給。 凡 比較衛所馬匹。弘治四年奏准、衛所騎操馬免比較。 其有孳牧去處,照例每三年委官赴部比較。凡虧欠 埋沒違限等項,參奏提問。 凡查比苑僕馬政。弘治 四年奏准、遼東陝西苑馬寺孳牧馬匹,每三年一差 官點閱。其各行太僕寺苑馬寺、於內府關領精微文 簿。將騎操孳牧馬匹,逐一填寫繳部、送內府交收。 弘治五年定中賣馬匹者罪及茶易番馬之例。 按《明會典》、凡中賣馬匹。弘治五年奏准、「各邊軍民將 不堪馬匹設計中賣,及管軍官以私馬俵與軍士、多 支官價者,官軍調邊衛帶俸食糧,民及餘丁附近充 軍。通同作弊者,枷號一個月發落」 凡大同三路官 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內外 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 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 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 操。民并舍餘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引領光棍、并作弊 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干礙內 外官員、奏請提問。 凡西番茶易。弘治五年奏准、每 年招易、毋多增馬數、坐派軍衛、逼令漢人代納。及收 買不堪。以致倒死負累。解送官舍補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