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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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馬房《倉場通例》。「正德十六年,令各該管馬房倉 主事,各查勘牧馬草場地土頃畝,四至明白,每處量 留數頃,曬晾馬匹。其餘俱令軍民佃種,每畝徵銀三 分,就令主事收管。遇秋成照依時估,召商買草豆本 馬房支用。」

世宗嘉靖元年查覈草場租額查點營馬拐逃又奏准管解備用馬匹南京倒失者定價收買及涿鹿等衛草料

按《明會典》:「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嘉靖元年題准:兩 京太僕寺分管官督同各該掌印官,將牧馬草場逐 一查照原額,并今實在租銀、地土各若干,造冊呈部 磨對,會定成數後,各照例全徵,不必再行會數。遇有 災傷,須經撫按臨期勘實,方准蠲免。其租銀照舊次 年三月以裡差人解納。如有違限,就將解人送問經」 該及分管官員,年終照例參究。 《凡營馬查點》,嘉靖 元年題准,拐馬在逃官軍,俱限一月以裡出首,免其 送問,發營差操。如限外出首,及被挨拿到官,俱送法 司問罪。初犯再犯,及原拐馬見在者,俱照舊責打發 落,官免降級。若三次以上,及原拐馬,或餓死,或變賣 者,不分官軍,俱照舊例,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追 馬完日,官降一級,於見調衛所帶俸差操。不許管軍 管事。事故之日,子孫聽回原衛,襲替祖職。若官軍偶 因馬匹病死,懼追樁銀,及隻身患病,無人告官者,勘 實,照常發落。 凡管解官員,嘉靖元年奏准,歲派備 用馬,本色折色,俱管馬官依限解部,發寺驗俵,寄養 貯庫支用。不許差吏及改差土官義民人等管押,以 致中途作弊。若違限,年終,彙參州縣掌印管馬官俱 提問罰俸。 南京馬政,嘉靖元年奏准,南京大小教 場并新江口騎操馬匹,倒失未補者,許照兵部奏定 價銀收買,赴部驗看,給價印烙,發與官軍領操。每月 終,具數呈報內外守備查考。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 料,嘉靖元年奏」准、涿鹿左衛、興州中屯衛守操舍餘, 常川聽候捕盜。原領馬匹,春季正月、二月,冬季十一 月、十二月,按月於涿州良鄉倉場支給草料。其三月 至十月八個月,聽其自行牧放,事寧停止。 又按《會 典》,凡馬房舊例每所定與公廨地二十頃,歲租六十 兩,以備修理,各掌馬房事及巡青內外官自行收支。 又有生熟草場地頃數不等。內留生草牧地。餘俱召 佃徵子粒銀、徑解御馬監收貯。嘉靖初題准二項租 銀、俱納所在州縣、轉解戶部貯。聽修理倉廐支用。其 各馬房修理,自後率以三年為期

嘉靖二年議立群長醫獸差官查點種馬、追賠寄養 倒失馬匹、及定擅調盜賣之罪。又議准比較馬匹、并 草場草料等例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嘉靖二年議准,「凡群長照永 樂十八年事例,馬五十匹立群長一人,一年方許更 替一次,常川在鄉往來,調督群長若有作踐,責令具 呈究治。醫獸照洪武二十八年事例,每群長下選聰 明子弟二三人習學醫獸,定業成一人,專看治馬。其 市井無賴與輪流充當等項,一切革去。」仍令各州縣, 止許朔望各點卯一次。群長責其呈報,半月之中提 調定駒及作踐馬若干,醫獸責其呈報,半月之中醫 療過并倒死馬若干。已報駒而落胎者,罪其馬戶作 踐。不曾舉呈而驗其脊破者,罪及群長。醫獸療治無 狀更換。 凡印馬,成化間定每歲九月終請差。嘉靖 二年奏准三年一差,請敕同該管寺丞查點印烙。後 以地方災傷,題准行巡按御史帶管。三十年復差,照 屯田事例,更替接管。 凡印馬差官,嘉靖二年議准, 自三年為始,遵照成化初年事例,於九月中,奏差御 史,請敕分投前去各該地方,公同分管寺丞查點種 馬。遇有倒失,即令馬戶買補。作踐致死者,照例追賠。 各年拖欠備用馬匹,逐一「查追批迴催督完解。其各 府州縣管馬官員內有盡心職業、馬政修舉者,一體 旌獎。貪懦不職,諂悅上官,營求別委,荒廢本職。應提 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每遇三年之期,仍照印點 烙。待後種馬蕃盛,足勾原額備用馬匹,不致拖欠,照 舊停止。」《近例》并差御史一員印馬。今種馬變賣,印烙 不行。 凡買補寄養馬匹,嘉靖二年題准、各處倒失 備用馬匹,分別年分遠近、係正德十年以前者,照舊 每匹徵銀十兩。十五年以前者,每匹加銀二兩。十六 年并嘉靖元年以後者,俱追賠本色。其係正德十五 年官員騎傷兌下弱馬,照正德十一年例、每匹追銀 五兩。 凡擅調官馬,嘉靖二年奏准,在外各該衙門 未經奏准,輒於所屬擅調寄養孳牧馬匹者,比私借 官畜產律。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 十,追雇工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坐贓論加一 等。倒失者,比毀失官物坐罪。違者,許太僕寺執奏,兵 部參究治罪。 凡盜賣官馬。嘉靖二年奏准,盜賣寄 操官馬,及照例罰馬人犯,儘產變賣,買馬還官。如果 貧難,免其追罰,軍調邊衛,民發附近衛所,永遠充軍, 遇赦不宥。其各營把總地方守備等官,遇前操軍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