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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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和買官馬三匹以上者,降一級。五匹以上者,罪止 降二級。 《凡比較馬匹則例》,嘉靖二年,議准各府州 縣官置立《循環文》簿二扇,用印鈐記。循簿開寫春秋 月分,環簿開寫夏冬月分各馬匹毛齒、馬頭姓名,仍 備開臕損有無倒死,買補若干,一留本府,一發州縣, 循去環來,按季查考。管馬通判出巡弔,取州縣簿;分 管寺丞出巡弔,取府簿,查對點視。其在各府,并太僕 寺簿籍,用太僕寺印鈐,循去環來,按季查考,三月印 烙,改造一次。 又按《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嘉靖二年, 添設聚落草」場大使、副使各二員,撥與攢典各一名, 收放一應糧草。其近山東無礙荒地,每軍給與一百 畝屯種。三年之外,每畝量徵米豆三升或銀二分,就 於該倉庫上納。 凡支給草料,嘉靖二年令在京各 營,除騎操馬匹,照舊每年支本折草三個月,料豆間 月本折兼支。聽征馬匹,俱令下場牧放,草料截日住 支。

嘉靖四年、令徵解馬匹、量派折色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嘉靖四年令扣算寄養 備用馬匹,歲常有二萬之數。不必多派以累小民。其 起俵馬駒,酌量地方豐歉,加派折色,送寺收貯,以備 臨時買馬。」

嘉靖六年、奏准僉充馬頭、每歲比較管馬官員。又定 江浙定場、及捕盜馬匹草料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嘉靖六年奏准、兩京太僕寺 分管寺丞,於有力人戶內僉充。馬頭倒失,責令賠補。 不許無賴之徒,營求充當,科害貧民。若編僉不公,參 究原編官員。其有盜賣受賄情弊,從實追究。」 凡比 較馬匹則例,嘉靖六年議准「府州縣掌印官,原有提 調責任,裁減衙門,亦係兼管馬政。管馬官員,職專管 馬」,不許別項差委。各該分管寺丞,每年終將各府管 馬官并州縣正官,及管馬官員,從公考察,開具賢否 揭帖呈部,轉送吏部施行。 凡草料。嘉靖六年,令浙 江應天蘇州等司府州縣徵解戶部定場馬草每包 隨草席并腳價徵銀一分八釐解部。 又按《會典》,「凡 支給草料。」嘉靖六年,令捕盜馬匹,准給與折色,隨便 糴買喂養。

嘉靖七年題准、貧難單丁、兌與有力官軍喂養。又草 場租銀、徵解給營京營將官馬匹草料、及山東備用 折色、變賣寄養馬匹、并馬房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凡轉兌馬匹,嘉靖七年題准,各營提督內 外大臣,委各坐營等官,將現在馬隊官軍逐一查審, 除有力堪以喂養者照舊不動外,其餘貧難單丁不 能養者,將原領馬匹兌與有力官軍喂養。以後關領 馬匹亦要照前查給。敢有容情扶仝故行私領單丁 貧軍,意圖侵剋草料,致有失倒數多者,查參治罪。 營衛牧放草場舊例京營原設牧馬草場地畝,歲徵 租銀一萬三千五百餘兩,及霸州葦銀一千六十四 兩五錢二分。俱該營徑自徵收。嘉靖七年兵部題准: 租銀徵解本部,扣給該營二千五百兩應用。內團營 一千兩,五軍神樞、神機營各五百兩。 凡營馬草料。 嘉靖七年議准,京營將官本身騎征馬匹,按月關支 料草各一分。 凡徵解備用馬匹:「嘉靖七年題准、以 地方災傷,山東沂州、魚臺郯鄲、滕、費等六州縣備用 馬,俱派折色。」其餘太僕寺所屬地方、量派本色馬三 千匹。餘馬一萬四千五百匹、亦徵折色、每匹徵銀十 五兩,均作二運。南京太僕寺所屬、通派折色、每匹徵 銀十四兩,俱作一運。 凡變賣寄養馬匹,嘉靖七年 奏准差太僕寺少卿督同該府州縣掌印管馬官查 審寄養馬匹。領養年淺臕壯堪用者,遇調則先與交 兌,派則後與俵領。其瘦弱不堪兌軍者,分別所養年 分變賣。若七八年以上,價銀八九兩,十數年以上六 七兩,各從便招人交易。瘸瞎者亦量宜酌估。以後每 十年一次,奏請施行,定為常例。 又按《會典》馬房倉 場通例,嘉靖七年奏准科道等官清查過壩上等二 十六處馬牛羊房等倉場,揀退不堪馬驢牛羊,俱發 順天府變賣。實在馬駝驢騾牛羊并駒犢共三千九 百七十七匹頭隻,通計一年該用料三萬九千三百 石有零,草九十萬一千五百餘束。每年十一月,科道 官并戶部委官親詣各倉場,會同提督太監將實在 馬牛羊駝通行查點,有瘦損矮小不堪者,發各衙門 變賣。將實在的數造冊送部,以憑會計錢糧。凡「未印 二歲駒,每匹日給料二升、草十斤。未二歲者,不准支 給。其吳家駝牛房二處草場地土,召民佃種,徵收子 粒銀兩,自本年為始,俱令蕃牧千戶所徵解本部。如 有倒失牛隻,呈報給領價銀買補。今後有貢賀,及新 收孳生等項馬匹,隨即印烙發場。每年通行點視內 官,查照永樂年間事例,每房止留四員,一員管理錢 糧,三員專管馬匹,其餘取回別用。」及將司牧局衙門 官吏裁革,令司牧司官吏帶管。 又題准:各馬牛羊 房添設內官數多,每馬房「止留四員,一員管理錢糧, 三員專管馬匹。」其養馬指揮千百戶,一體裁減,止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