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營衛放牧。《嘉靖》九年議准、每年牧放馬匹、放操
「之時,下場者科道官照舊查究。其在營者行內外提 督大臣,在巡捕者行巡捕提督,通行查究。若把總官 用心提督,倒失數少者,具奏旌賞。若全不用心,致令 倒失數多,徑自參奏提問,甚者坐營官一體參究。」 《馬房倉場通例》九年議准「御馬監內外馬房各項馬 匹,俱要操練調習,以便控御。內有孳生馬駒,從實報 官」,三年一次,具數奏下兵部,轉行巡青科道,點視上 中二等,發監收養。下品不堪者,照題准事例變賣。都 指揮以下,勤惰公私,俱臨時聽點視,科道官從公舉 劾。 《南京馬政》,九年題准:「南京各營倒失被盜馬匹, 照京營事例,追收樁朋銀兩。老弱瘸瞎者,會官看驗。 如果騎操十年以上,免追樁銀,照舊送應」天府變賣 銀兩解部。 又議准:南京錦衣衛後千戶等所操備 官旗,如遇倒失馬匹,照各衛事體,經由本部告相變 賣肉臟,出辦樁頭,通融支給草場租銀,相兼買補。 又議准:印烙南京各營馬匹,大教場用「大」字,小教場 用小字,新江口用「新」字,神機營用「中」字,浦子口用「正」 字為記,以便查考。遇有買補等項馬匹、及印烙年久、 痕跡不存者、聽其重印。南京兵仗局、鑄造大小新中 正字號大印五把、發本寺職掌印烙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九年,分備用馬,山東沂州等六 州縣,仍派折色。其餘太僕寺所屬地方,量派本色馬 三千匹。餘馬一萬四千五百匹,并南京太僕寺所屬, 俱派折色。原係折色者,每匹徵銀十八兩,係本色改 折色者,每匹二十兩。」
嘉靖十年題准,每十年查驗馬戶,及馬房草場,召佃 徵銀、比較馬匹則例。又准南京草場租銀諸例。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年題准,每十年大造黃冊 成。南北太僕寺分管寺丞、督同州縣正官,查驗人戶 消長,定為養馬人戶。編造文冊二本。一本該縣收照, 一本該寺查考。 凡草場牧地。嘉靖十年,令提督屯 田御史、及各該主事,將各馬房草場地土,依原冊內 頃畝數目,自召佃後為始,照例徵銀解部,轉送太倉 銀庫交收,以備草料支用。若有豪猾不行解納,及多 占者問罪。 《凡比較馬匹則例》,十年奏准、各州縣管 馬官員,於起俵之時、備將經管種馬、備用馬、并折色, 及草場子粒已未徵完馬戶見在逃移數目,造冊赴 太僕寺查比。管馬通判、於年終掣總之日、備將各州 縣馬匹錢糧等項、如前造冊。并將各管馬官員、公同 掌印官、填註考語、親齎送寺。本寺掌印官參酌停當 填註賢否、送兵部轉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牧馬草 場。嘉靖十年議准、廬鳳淮揚四府徐滁和三州一應 草場、除馬戶自種者照前免徵。其「小民承種,該納租 銀,自本年為始,俱免解部。每年徵收在官,遇派到備 用并騎操馬匹或本折色,查將前銀先儘扣作無田 養馬人戶并逃亡之家各所辦之數,有餘方許攤助。 有田馬戶仍督府州縣正官稽查,吏里人等不許隱 匿捏報,通同作弊。」每年終,各府、州、縣將所屬收支過 緣由,開列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撒數目。造冊繳部。
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嘉靖十年議准、南京典牧
所草場并守備衙門退出地土,每畝歲徵租銀七分。 其草場蘆地花利照舊三分。通將前項地土頃畝,并 每年該徵租銀數目,及承佃人戶姓名造冊二本。一 本存留本部,每年照冊收租,一本繳送兵部查考。 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嘉靖十年遣御史勘定 頃畝。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嘉靖十年題准,四月 青草」長茂,各營馬匹,照舊規盡令下場放牧, 凡徵 收草料。十年題准「安仁坊等五場,及各象馬牛羊等 房倉草料,務要挨陳坐放,先儘節年附餘,以後挨年 放支。正數盡絕,即放附餘。其各倉場經收草束,每年 各為一垛,料豆各色,分為一倉,官攢守支正數。放盡, 即盤附餘。九年三年滿者,任內放盡一年正」數,即盤 一年附餘接放。附餘於盡,方放次年正數。周歲滿者, 一體交盤。違者,從重治罪 草料嘉靖十年議准、南 京御馬監料豆稻草、自本年為始、將收到空地租銀 一千一十兩二錢五分。內除九百三十三兩一錢二 分與買辦草料養馬。餘聽該監收理馬房支用。其太 平蘇州等府、原派納該監料豆「六百石,稻草六萬包, 改派定場草項下輸納。」又題准:浦子口馬匹草料,將 武德衛倉基改作草場,其原派南京草料,改撥彼處 上納。仍將橫海、應天二倉官攢,推委一員帶管,依期 收放。又題准蘇常等府起解草價,照依安慶等府定 場草每包徵銀一分八釐,細稻草每包徵銀二分。 嘉靖十一年議准陝西以茶易馬給軍。又定南京牧 馬草場及各地土租銀。
按《明會典》,「凡西番茶易,嘉靖十一年議准,西寧、洮、河 三茶馬司貯庫商課茶斤,及西安等衛并徽、階等州 收貯私茶,俱送三茶馬司,不拘常例,粗細搭配,招易 臕壯馬匹,開送總制衙門,給軍騎操,事完造冊奏繳, 仍造清冊送部查考。」 又按《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