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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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議准,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四府,廣德州、建平 縣」牧馬草場租銀未徵收者,自本年為始,悉照廬、鳳、 淮揚等府事例行, 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十一年 議准、南京退出營房地基,并各衛沿城倉基教場等 項地土租銀俱貯庫,聽南京各衛所造冊支用。其歇 荒草地,另召軍民管業,量收草腳銀兩,亦送本部收 貯,以備買馬支用。 又議准、內外守備官員每年新 收《蘆洲》銀貯庫作正支銷,不許仍前濫費。年終將各 收過銀兩數目送部查考 又題准、順天府漷縣黃 場鋪草場地土,照舊撥給御馬監,以為下場往回駐 止之地。歲入租銀,該監徑自收貯備修理應用,以省 軍衛有司之費

嘉靖十二年議准比較馬匹倒失之罰、「偏頭等關牧 馬草場召佃法,及以《南太僕》草場租,御馬監錢糧買 馬。」

按《明會典》、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嘉靖十二年議准 存操巡捕并錦衣旗手等衛馬匹,一年以百匹為率。 倒失十匹以上送問,七匹以上罰治。不及數者免究, 全無者量加犒賞。原管數少而倒失不多及全無者, 不在此限。 凡徵收草料:嘉靖十二年題准、偏頭等 項關地方百餘里,中間牧馬草場六七千頃,逐一查 丈「明白。召令鄰近無產軍民認佃。仍處置牛種播種。 初年暫免起科。以後分別肥瘠、量徵子粒草束、就於 附近緊要城堡上納、以備邊用」 南京太僕寺所屬 孳牧草場。嘉靖十二年議准、於場地應徵銀內、各照 起俵馬數、每匹扣留一兩、以備災傷逃移支給。餘悉 解部發寺、以備不時買馬 凡草料。嘉靖十二年題 准、南京御馬監錢糧有餘。其原派黃菉二豆、照例徵 銀貯庫、以備缺乏收買

嘉靖十三年議准馬戶照原數派養。又定團營馬匹 領養之法,草料之數,調兌之規,及草場牧地頃畝。 按明《會典》,「凡寄養馬戶,嘉靖十三年議准寄養馬匹 地方,查照原坐馬匹數目,先儘富戶地多者,一人養 一匹;其尤多者,兼養二三匹;地少者,二人朋養一匹, 務令不失原數。若編派不公,遺累貧戶,許撫按官及 印」馬御史拏問重治。 凡營馬查點十三年題准、團 營馬匹,令兵部差官會同科道通查三大營貧軍所 領之馬,一一交與得過營軍領養。除上臕中臕、聽其 自養外。其無臕之馬,行點軍科道等官揀出留家調 養。一兩月後驗有臕者,免其會喂,仍嚴禁喂糟。若被 兩鄰告發,或在營驗出,皆送法司問罪。 凡營馬草 料。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敕令戶部將存操馬匹、再 添三個月草、下場馬匹、再添六個月料、三個月草、通 融放給、以彀一年之用 凡調兌馬匹、嘉靖十三年 題准、團營聽征馬匹、多不過二萬之數。再有萬匹存 營操守、猶有寄養馬匹二萬鄰近易取。若軍士堪養 馬者數少、亦不必濫給。將聽征馬匹擬為定數若干, 每遇事故,倒失五百匹以上,行太僕寺兌給一次,以 為常規。 又按《會典》,凡草場牧地,十三年題准清查 過御馬監并壩大等二十馬房草場,及馬神廟香火 地五十七處,共地三萬一千五百五十九頃四十九 畝零。除雜占地三千一百三十三頃一十六畝零,存 留牧馬地一千八「百八十四頃五十七畝。修繕馬營 地一百三十頃,及大馬往回住牧漷縣草場地一十 七頃七十二畝。兔南水占地三十六頃」外,該戶部徵 收子粒者二萬一千七百五十七頃二十四畝零。屬 御馬監徵銀修理公廨者四百三十頃。其餘拋荒鹼 薄、未經召佃者四千一百七十頃六十九畝零。 凡 徵收草料。嘉靖十三年題准、今後會派草料、查照各 倉場馬牛實數、量行增減、務彀二三年支用。其餘徵 解折色、收貯太倉、以備召買接濟

嘉靖十四年,以南京新增地畝租銀輳買馬匹。又定 各營草料支給之數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十四年議准南京 錦衣衛原額蘆洲柴價租銀,每年除量給該衛火把 等項支用,通解本部貯庫。該衛遇有修理等項,聽於 前銀內支給。其退出新增地畝,俱赴部納租。」輳買馬 匹。該衛歲造冊籍,查照各衛,一體於營房租銀支領。 年終各將放支過銀兩數目、送部備照。仍五年一次 委官清查,造冊奏繳。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嘉靖 十四年題准,崔黃口營守禦操備軍餘、民壯騎操官 軍口糧,黑豆,通州倉關支草束,除夏秋二季照例牧 放不支外,冬春二季,自嘉靖十三年冬季為始,每草 一束,折銀五釐,坐派太倉銀庫關支,自行買辦。又題 准,各營馬匹,除東西官廳存留征馬,每年自四月初 一日起至九月終止,全支料草以備調用外。其《奮武》 等營存操馬匹,遵照舊例不支草束止關料豆。本折 間支

嘉靖十五年、令陝西苑馬寺、每年清查牧養馬匹。又 令陝西、山西、遼東行太僕寺、春秋點視操騎

按《明會典》、「凡各邊馬匹。嘉靖十五年議准,陝西苑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