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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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集揀市。」

慶曆五年,市馬於府州、岢嵐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五年,出內藏庫絹 二十萬,市馬於府州岢嵐軍。」

慶曆六年,詔陝西市蕃部馬,又詔陝西、河東社馬死 者鬻錢助直。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六年夏四月丙申,「詔陝西市 蕃部馬」按《兵志》,六年,「詔陝西、河東社馬死者,本營 鬻錢以助馬直。」

慶曆七年春正月丁亥,詔「河北所括馬死者,限二年 償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元年定諸路軍士配填分數及主兵官賜借馬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至和元年,「詔軍士 戍陝西、河東、河北填七分,餘路填六分。凡主兵官當 借馬者至罷兵,權殿前馬步軍都指揮使,賜所借馬 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二,軍都 指揮使一。外州在官當借馬者,經略使三,總管、鈐轄 二,路分都監,承受極邊砦至監押、都巡檢、把截保丁 指」揮一,毋得乘之他州,并以假人。犯者論以違制。 又按《志》,至和元年,詔蜀馬送京師,道遠多病瘠。自今 以春秋冬部送陝西四路總管司。

至和二年,詔陝西郡縣察視蕃馬驛,又令轉運司市 馬於秦州。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二年,修陝西蕃馬 驛,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縣察視之,邊州巡檢兵校 聽自市馬,官償其直。又詔陝西轉運使司以銀十萬 兩市馬於秦州,歲以為常。」

嘉祐元年市馬給河東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嘉祐元年,詔三司 出絹三萬,市馬於秦州,以給河東軍。」

嘉祐五年,置陝西估馬司。又詔「河北、京東牧監地毋 得請射,以秦州券馬於順德軍置場收市。」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五年八月庚辰,置陝西估馬 司。按《兵志》: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占 地五十畝。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廣 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乃詔河北京東牧監帳 管草地,自今毋得人請射,犯者論以違制。群牧使歐 陽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暨河曲 之野,內則岐、豳、涿、寧,東接銀、夏,又東至於樓煩,今則 沒入蕃界,淪於侵佃,不可復得。惟河東嵐、石之間,山 荒甚多,汾河之側,旱地亦廣,其間水草,最宜牧養,此 唐樓煩監地。跡此復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舊地, 尚冀可得。推往年出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 軍,其地率多閒曠,河東一路,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 宜馬性。又京西唐汝之間,荒地亦廣。請下河東、京西 轉運司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可 廢罷。」治平末,收地總五萬五千,河南六監三萬二千, 而河北六監則二萬三千。又按《志》:五年薛向言,秦 州券馬至京師給直并路費,一馬計錢數萬。請於原 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給「以解鹽交引,即不耗度支 縑錢。其券馬姑存以來遠人,歲可別得良馬八千。以 三千給沿邊軍騎,五千入群牧司。」

嘉祐七年。詔原、渭、德順軍市馬募賞如秦州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七年,陝西提舉買 馬監牧司奏:「舊制,秦州蕃漢人月募得良馬二百至 京師,給綵絹、銀碗、腰帶、錦襖子。蕃官回紇隱藏不引 至者,並以漢法論罪。歲募及二千,給賞物外,蕃部補 蕃官。蕃官轉資,回紇百姓加等給賞。今原、渭、德順軍 置場市馬,請如秦州例施行。」詔從之。先是詔議買馬 利害,吳奎等議於秦州古渭、永寧砦及原州德順軍, 各令置場京師,歲支銀四萬兩、紬絹七萬五千疋充 馬直,不足,以解鹽鈔并雜支錢給之。詔行之。

嘉祐八年,以古渭砦市錢耗國,仍置場永寧,又定孳 生七監馬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宰臣韓琦言, 「秦州永寧砦舊以鈔市馬。自修古渭砦在永寧之西, 而蕃漢多互市其間,因置買馬場,凡歲用緡錢十餘 萬,蕩然流入蕃部,實耗國用。」詔復置場永寧,罷古渭 砦中場。蕃部馬至,徑鬻於秦州。又按《志》,嘉祐八年, 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 歲約」生駒四百,以為定數。

嘉祐 年,詔括牧地,聽民耕佃。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嘉祐中韓琦請括 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遣都官員外郎高訪 等括河北,得閒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穀 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疋、草十六萬 一千二百束。群牧司言「諸監牧地間有水旱,每監牧 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今悉賦民。異時監 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詔「遣左右廂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