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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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權給租佃,餘委群 牧司審度存留,有閒土即募耕佃。」

英宗治平元年詔河東陝西置社增直市馬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治平元年,薛向請 原、渭州、德順軍買馬官、永興軍養馬務,如原州、德順 軍并渭州同判,三年為任,悉以所市馬多少為殿最。 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軍鬻馬 充豪商錢,至秦州,所償止得六百。今請於原、渭州、德 順軍官以鹽鈔博易,使得輕齎至秦州,易蜀貨以歸, 蜀」商以所博鹽引至岐、雍換監銀入蜀,兩獲其便。群 牧司請如向言施行。是歲,詔河東、陝西廣銳蕃落闕 馬,復置社買一馬,官給錢三十千。久之,馬不至,乃增 直如慶曆詔書,第三等三十五千,四等二十八千。 治平二年,詔院、坊病馬送淇水監,判官歲以十二月 巡行坊、監。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治平二年,詔院坊 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別為一群。以 牧養之。凡馬之孳生則大名監、洺衛相州七監,多擇 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閱二 歲駒點印第賞牧兵。諸軍牧駒及二歲即送官。又詔 諸監生駒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 淇「水第二監,餘雜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 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 監別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治平四年正月,帝即位。十一月,置馬監於交城,又以 成都紬絹給陝西監牧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十一月「丁亥,置馬監於 河東交城縣。」按《兵志》,「治平四年,以成都府路歲輸 紬絹三萬,給陝西監牧司,自是蕃部馬至者眾,官軍 仰給焉。」

神宗熙寧元年出奉宸庫珠買馬河南北分置監牧使又置都監各一員及罷各官賜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冬十月乙卯,出奉宸庫 珠,付河北買馬。按《兵志》:熙寧以來,有保馬、戶馬,其 後又變為給地牧馬。神宗嘗患馬政不善,謂樞密使 文彥博曰:「群牧官非人,無以責成效。其令中書擇使 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戰騎。」於是以比部員外 郎崔台符權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劉航及台符 刪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參本朝故事而奏決焉。熙寧 元年,又手詔彥博等曰:「今諸州守貳雖同領群牧,而 未嘗親涖職事,其議更制,應監牧、郡守貳並朝廷選 授與坊監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賞罰而升黜之,宜立 法以聞。」又手詔曰:「方今馬政不修,官吏無著效,豈任 不久而才不盡歟?是何監牧之多、官吏之眾,而乏才 之甚也。昔唐用張萬歲,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 馬政修舉,後世稱為能吏。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 監使臣,既非銓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 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 進之以序。自坊、監而上至於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 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於是樞密副使卲元請以 牧馬餘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而群牧司言:「馬監 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占地五 十畝。大名、廣平四監餘田無幾,宜且仍舊。而原武、單 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餘良田萬七千頃, 可賦民以收芻粟。」從之。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 右騏驥院總司國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 判官,以領廐牧之政。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 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今宜分置官局,專任 責成。」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台符為之; 又置都監各一員,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凡外諸監 並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諸官吏若牧田縣令 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隸樞密院,不領於群牧制置。 先是,群牧司請於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 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既又以知太原 唐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於交城,又分置河南、 河北兩使。又按《志》支配。舊制,自御馬而下,次給賜 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熙寧初,樞密院言:「祖宗時, 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場之事。承平 日久,僥倖滋長。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 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價如故,餘皆罷賜給。」奏 可。

熙寧二年,括河南、北牧地。河北察訪使曾孝寬奏行 《河北戶馬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時上方留意牧監 地,然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爭請收 其餘資以佐芻粟。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入為務。二 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舊籍六萬八千頃,而 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自是請以牧地賦民 者紛然,而諸監尋廢。」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 千「六百有奇。」又按《志》,《戶馬》者,慶曆中嘗詔河北民 戶以物力養馬,以備官買。熙寧二年,河北察訪使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