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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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科道,於原額勘合,填註年月、官軍姓名,仍送該司 查照。將原兌馬冊亦改註明白,用印鈐蓋。如有官軍 私換馬匹,事發送問,該管官容隱不行呈報者,聽巡 視科道官參究。 凡調兌馬匹:三十三年題准:兌馬 先儘寄養,如果不敷,方兌種馬。 凡支給草料:嘉靖 三十三年令大同鎮主兵馬匹,每馬計冬春六個月, 月支料豆九斗。舊支本色四斗,今加二斗,共六斗。餘 三斗照舊折色。其草束、夏秋采積、以備冬春、不許支。 嘉靖三十四年題准、京營草料

按《明會典》營衛牧放。三十四年題准京營除挑選聽 征馬匹照舊關支草料外。其餘瘦弱馬,暫委坐營官 一員帶領。於近京隨便牧放。

嘉靖三十五年、專委南京官管理南京孳牧草場、及 牧馬草場。又議准、印馬字樣、并給固原、延綏、寧夏三 鎮馬匹

按《明會典》:「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三十五年議 准題請敕書關防,專委南京兵部主事一員清查管 理。 凡南京牧馬草場,三十五年題准、南京各草場 地土、行委御史會本部屬官查勘,完日將地畝租銀 數目造冊奏繳。以後查地催銀及一切應行事務,就 行本司主事專一管理。仍給不坐名敕書一道,令其 欽」遵行事。 凡印馬字樣、嘉靖三十五年議准、寄養 馬印「官」字、五軍等營印「五」字「樞」字「機」字「巡」字。 固原、 延綏、寧夏三鎮馬、嘉靖三十五年議准、陝西苑馬寺 孳養馬匹。每年准給固原、延綏、寧夏三鎮共馬二千 匹。內一千五百匹專給固原五百匹。延寧二鎮分年 輪給

嘉靖三十七年、令南直隸備用馬匹、俱派折色、准給 三河營馬匹。及巡捕倒失者、追銀起解。并許茶商販 賣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三十七年題准,南直隸 各府州縣備用馬匹,以後俱派折色。內原係折色者, 徵銀二十四兩,本改折者,徵銀三十兩。 三河守禦 營馬,嘉靖三十七年,以本營路當衝要,准給本縣寄 養馬一百匹,專備護哨緝盜,傳達邊報等役。 凡巡 捕馬匹,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倒死者止赴該管兵科 報驗「掛號,徑赴車駕司決打討單,該營追收樁銀起 解」, 凡西番茶易。三十七年,議令茶商收買民馬,抽 稅給票,許其販賣,禁其夾帶。至四十年,仍禁止茶商 販賣民間馬匹,官為買用。

嘉靖三十八年准、山西鎮倒失馬匹、買補、及委官收 受草束

按《明會典》,「凡各邊馬匹」,三十八年題准,山西鎮各營 騎操馬倒失,行令各營朋合攤輳,并肉臟銀買補。 凡徵收草料。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各草場委官,以後 遇有收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別倉場主事一員,公同 秤驗,事完連名呈報。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 嘉靖三十九年議准,陝西各苑馬不堪作種,給征變 賣買馬,及給發草料、并徵收草料限期

按明《會典》,凡各邊馬匹。三十九年議准,陝西各苑馬, 老病矮小,不堪作種給征者,各用「退」字火印,照依時 估定價變賣,就將前賣過價銀,另買臕馬,分發各苑 無馬軍丁領養。仍將賣過馬騾,收過價銀,造冊奏繳, 每三年變賣一次。 又按《會典》,凡草料,嘉靖三十九 年題准:馬匹草料下場收放,以上操日為始。上操以 本部明文到日為始。內分三班:頭班者四七月,二班 者五八月,三班者六九月。仍候中府照會糧單到部, 將分定班次下揚。又買補騎操馬匹,每年遇年操倒 死,兵部車駕司行文馬戶買補,會同科道驗訖,印發 各軍領養。其草料亦聽兵部明文,以驗准之日為始 收幇。 凡徵收草料,嘉靖三十九年題准,「通行山東、 河南、北直隸各府,將原派應納各稅糧馬草銀兩作 速徵解。」每年夏稅不過六月、秋糧不過十二月,赴部 交納。如遇商人納完領價照數支給、不得遲留及那 移別用

嘉靖四十年議准、「各邊縣給馬捕盜」

按《明會典》:「通州、遵化、昌平、三河、密雲、涿州、薊州、永平 等八城、鎮邊等馬,嘉靖四十年議准各給一百匹,專 備捕盜。」

嘉靖四十一年,准借兌馬匹倒斃者賠例。又定甘州 茶馬番易及南京牧馬草場租銀。

按:明·《會典》,凡借兌馬匹,嘉靖四十一年議准:防邊借 兌寄養馬,果有瘸瞎損傷,喂養難痊者,另註一冊,以 備炤查。其冊內損馬,有臨時與中途倒死者,納皮張 銀四錢。三月之內倒死者,納肉臟銀五錢。三月之外 倒死者,納銀五兩。其臕息少減,不係瘸瞎者,不得概 比。止查借騎月日久近,不拘何處借還。在三月之內 倒死者,比保定例、追銀十兩借還。過三月之外倒死 者,比遼東例追銀七兩。 凡西番茶易:四十一年議 准甘州建置茶馬司一所,照例招商中茶,招番易馬。 仍將西寧舊額茶馬、甘州新開茶馬、俱招中,酌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