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遠近,通融給軍騎操。仍將四川折色課茶、改徵本 色運用。 凡南京牧馬草場:四十一年題准:「草場田 地逐一丈量」,通計錦衣等衛所并太平、建陽衛共二 十八衛所,及滁、和二州,江寧、江浦、六合、全椒、來安、含 山、當塗、蕪湖、繁昌九縣,新增并舊管租銀共一萬九 千一百九十一兩,內將新增租銀六千七百七十餘 兩盡數除免。續議前地內有原荒今熟,係各佃原告 陞科者,難以盡除,止將量出多餘并各陞科則者、減 免三千一百三十三兩。餘三千六百四十二兩仍存 留徵納。并舊管租銀、實共計一萬六千一百八兩。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起解馬匹徵銀。又私兌及倒失 者、俱追納銀兩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四十二年題准,各州縣 起解備用馬,每匹徵銀二十七兩,內二十二兩給馬 戶買馬,五兩充為路費。務要勘驗合式。 又議准,沂、 費郯、滕、嶧五州縣備用馬,以後俱改徵折色。 凡轉 兌馬匹,四十二年題准,各營轉兌馬匹,務要遵例赴 司告填印鈐,以憑查考。敢有仍前私兌,查出比照新 馬樁銀追納。 凡買補寄養馬匹,四十二年議准,領 養十年以上倒失者,追銀十二兩,以下追補合式大 馬。其老病者,亦須領養十年以上,方許變賣,照倒失 例追銀。 凡樁朋銀兩,四十二年題准,該營將倒死 馬匹盡數查出,有單者照單徵樁,無單者照新馬倒 死事例,止追銀三兩。以後倒死馬匹,備呈巡視科道 掛號,徑自赴車駕司決打,給單發營追椿。其太僕寺 及別項比較掛號、并年終參究,俱行停免 凡比較 京邊騎操馬匹,四十二年議准、專諉兵部司官一員 管理倒失馬匹。仍聽巡視科道兼管查驗倒失馬數、 年終一體查參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解馬通判、候俵散掣批。又定各 項馬匹諸例、及茶易番馬之數
按《明會典》凡管解官員,四十三年題准,各府管馬通 判,每年九月給領總批,限十月終親赴部查比,候該 府馬匹銀兩解俵完日,方許掣批回府。如違例不行 總部及改差代解者,參究提問。 凡關換馬匹,四十 三年令將京營勘合從新印換。仍通行各邊鎮,一體 編置給軍 凡各邊馬匹,四十三年議准,山西鎮湊 銀買馬,累軍不便。仍照例追納樁朋銀,解行太僕寺, 收貯買馬。 又議准,各邊官軍馬匹,對敵陣亡,及追 賊走傷倒死者,樁銀免追。出哨在途倒死,追肉臟銀 五錢。拐馬在逃,務令緝獲,馬兌別軍,本軍問罪。 凡 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四十三年議准京營巡捕勇士, 四衛等營騎操馬匹,每年終,巡視京營科道官,「查將 倒失馬數,遵照本年定例,分別題參。」後又令各官倒 死馬數雖多,原管馬數實少者,免降級,止罰俸。提督、 少卿於每年印烙馬完日,將臨印不到馬匹,并查有 拐逃隱匿等項,各把總官軍題參。 又議准:京邊倒 失馬匹,以一百匹為率,倒失五匹者為上等,免究;十 匹至十五匹為二等,千、把總罰俸「兩月,副、參、遊、守等 官罰俸一月,二十五匹者為三等,千、把總降一級,副、 參、遊、守等官罰俸三月,三十匹以上者為下等;千、把 總降二級,副、參、遊、守等官罰俸半年,仍查追完樁銀 八分以上,方准開俸。總兵官以一千為率,倒死一百 匹為上等,免究。一百至一百五十匹者為二等,罰俸 一月;二百五十匹」者為三等,罰俸三月。三百匹以上 者為下等,罰俸半年。亦查追完樁銀八分以上,方准 開俸。 凡西番茶易,四十三年題准以後每年開茶, 仍止五六十萬斤。商人以一百五十名為上,勒限買 茶報中。 又題准禁約洮岷私馬,臨鞏馬暫許通賣。 嘉靖四十四年,令巡捕瘦馬年終買補。又,遼東貢馬, 分給操軍、驛軍。
按《明會典》,「凡巡捕馬匹。」「四十四年,令巡捕瘦馬,年終 估驗,變價買補。」 凡各邊貢馬。四十四年,議准遼東 每年貢馬一千五百匹,將一千匹照舊分俵操軍,五 百匹變價,分發各該驛軍,幇買騾頭。 嘉靖四十五年,定寄用馬數,止用三萬。其不堪兌軍 者,買補本色,又增給張家灣備禦營馬,及外營倒失, 追銀買補。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四十五年議准寄養馬 大約總計止用三萬,此外不許多派。 凡買補寄養 馬匹,四十五年議准:寄養馬不堪兌軍者,不必拘十 年以上例,即照借兌次數,變賣價銀及買補本色。其 贓罰馬匹,止照時估變價。舊例借一二次者,追銀十 兩,三四次者八兩,未經借兌者,追補合式。大馬。 張 家灣「備禦營馬,嘉靖四十三年初設本營,議准兌給 馬五十匹。四十五年,又增給馬五十匹。 凡外營馬 匹,嘉靖四十五年議准,保定各營馬倒死,於本軍名 下追銀三兩,本司隊朋出銀九兩,共十二兩買補,有 願納樁銀者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