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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四卷《目錄》。

 《馬政部彙考》六。

  明四。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八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四卷。

馬政部彙考六

明四

穆宗隆慶元年題准備用馬匹徵銀全給馬戶買解又定給各營馬匹嚴寄養馬匹罰治陝西孳生買補例及准御史條上馬政便宜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隆慶元年題准,各處起 解備用馬匹,每匹徵銀三十兩,全給馬戶買解,不許 扣留。 三大營馬:隆慶元年題准:正兵共三十枝,內 戰兵每營給馬一千匹;車兵每營給馬二百匹。城守 每營給馬五十匹。備兵三枝,每營給馬二百匹。執事 營一枝給馬五百匹。隨征官軍,給馬一千匹。各營選 鋒,給馬五千匹。 京營家丁馬,隆慶元年題准共給 五百匹。 凡比較寄養馬匹,隆慶元年議准,寄養馬 匹,罰治例輕,定擬分數、匹數、罰俸、降級。倒失者,馬少 州縣至三十匹,中等州縣至四十匹,馬多州縣至五 十匹以上。瘦損者,馬少州縣至四十匹,中等州縣至 六十匹,馬多州縣至八十匹以上,各掌印官降一級 調用。各府通計,倒失至三百匹,瘦損至六百匹以上, 管馬通判降一級,掌印官奏聞區處。 凡查比苑僕 馬政,隆慶元年議准,「陝西各苑馬,如孳生虧欠五分, 倒失又多過一分者,照買補例,分等罰俸提問。其孳 生多而虧欠少者,雖未買補,亦酌量免罰。孳生少而 倒失虧欠多者,雖已買補,仍加究治;寺監官吏,亦准 通算究治。」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元年二月,兵部覆御史顧廷對 條上馬政便宜:一、保定等府各被災傷,其起俵馬宜 以差減徵折色。如完、唐、曲陽、靈壽、行唐、沂、費、剡、滕、嶧 十州縣,減十之四;滄、鹽山、安、慶都、邢臺、內丘、沙河、邯 鄲、濱、蒲臺、霑化、海豐、新城、濟寧、汶上十五州縣,減十 之三;清苑、安肅、蠡、博野、定、平山、開、滑、內黃、灤、武定十 一州縣減十之二,每馬折價八兩解部,以蘇民困。一, 有司貪縱,馬政廢弛。宜覈其瘦損分數,以輕重議罪, 朝覲之日,開報吏部,以待黜陟。一,兵備道所轄有種 馬州縣者,於敕中增入帶管馬政,每歲令查點二次, 務舉實政,毋滋煩擾。一,孳牧種馬,以公差借用,多至 疲死,宜嚴行禁約。一,種馬人戶,宜如寄養事例,五年 一編,務擇丁田相應之家,編充馬頭,責令專養。其餘 正充貼戶,不得輪養,以致推諉倒損。」上從之。十月,兵 部以軍興缺馬,請量派各府州縣加徵本色,惟南直 隸全派折色。上從之。仍令太僕寺加意飼養見在馬 匹,其有虧損誤俵兌者,聽本兵及印馬御史劾治。 隆慶二年題准,各省種馬變賣,徵銀,查點寄養,每年 十二次。更定管解官違限、違例處分,及各營各項馬 匹事例。又以太僕馬給宣、大二鎮,廬、鳳、滁、徐馬,量改 本色。并以陳行健等條奏,定《馬政》諸例。

按《明會典》,凡種馬變價,隆慶二年題准,南北直隸、山 東、河南各省種馬,通行變賣一半,每匹變銀十兩,每 年徵草料銀二兩。仍將存留馬戶為正頭,變賣馬戶 為幇頭,養則輪轉,徵則攤派。 凡查點寄養馬匹,隆 慶二年題准,各府州縣寄養馬匹,每年止許查點十 二次。兵備道以二月八月,御史以四月或五月,少卿 十「月或十一月,凡四次。其餘月分,該州縣掌印官自 行點視凡八次。通判等官不必再查。」 南京太僕寺 所屬孳牧草場,隆慶二年題准:每五年行各軍衛有 司清查,造冊奏報。 凡管解官員,隆慶二年題准:各 違限違例,每歲終太僕寺呈部查究,行各該巡按御 史提問奏報,不許延至隔年。其不赴掣總通判,及吏 役遲慢等項,該寺徑行查處。 凡關換馬匹,隆慶二 年議准、京營馬軍,各填給《勘合》一張,以便查對。如有 倒死病瘦,報部查明七八年以上,方許交送另補。以 下不准交送倒死,責令賠償,仍赴司驗印 又議准、 錦衣衛老病馬,年終送光祿寺者,先執勘合赴兵部, 該司查其年限,如領馬七八年以上殘病者,方許交 送、另行關補。以下仍令喂養。不准送寺。倒死即令賠 償。 洮河各營馬。《隆慶》二年題准、河州參將營歲給 茶易馬五十匹。樁棚銀買馬五十匹。洮州歲給茶易 馬二百匹。內裁減一百匹、解苑牧養 凡京營騎操 馬匹。隆慶二年議准、京營軍士、選編上中二等養馬。 如該管官縱容貧軍冒領,以致倒失,不准追樁,責令 千把總、本隊官并本官買補。 凡京營家丁馬匹,隆 慶二年議准,倒失者免其追樁,令本馬家丁出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