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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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其餘各丁有馬者出二錢,無者五分,朋湊買補。 凡錦衣衛直差馬匹,隆慶二年議准,各該委官不許 剋減草料,及借雇與人騎坐。如有作踐倒失者,就於 本名下追買「好馬還官。」 又議准:本衛將見在馬備 造原領官校姓名,并馬匹毛齒青冊一本,送兵部行 令該司,各給勘合一張,備載領馬年月毛齒,以便查 對。如有倒死,俱開送兵部,該司查明,方許買補。其所 補馬匹,亦赴該司驗中,送寺印烙,改給勘合。每年俱 要赴寺印烙。差占者候事完之日,仍行補銷毛齒不 對者,即不准。印定以抵換盜賣治罪。 凡勇士營馬 匹,隆慶二年議准倒死,照四衛營例決打,分別年限, 追納樁銀。 凡各邊馬匹,隆慶二年議准,固原入衛 官軍馬匹倒死八年以裡者,照近例行。以外不論官 軍,追納肉臟銀五錢。十年以外者俱免。 凡比較京 邊騎操馬匹,隆慶二年題准薊昌宣府各鎮,將騎操 馬匹,置立《循環文簿》,送太僕寺提督馬政少卿倒換 稽查,每年終聽少卿點閘一次。宣府、永平、山海等處, 地方懸遠,聽行各兵備道就近點閘,有倒失數多者, 該管將領聽其參究。 《南京馬政》,隆慶二年令南京 各營馬減去八十三匹,以甦上江二縣民困。 凡南 京牧馬草場,隆慶二年題准將御用監租銀八百三 十一兩歸併該部。以後節年坍洗逃荒、開墾陞科不 一。今實在額銀一萬五千三十兩每五年行各軍衛 有司清查一次。每歲將前一年額徵災免并徵完數 目、造冊奏報。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二年二月,從總督陳其學請,發 太僕寺馬三千五百匹,分給宣、大二鎮及標下官軍, 仍發本寺銀三萬六百兩買馬。三月,南京兵部劉采 等言:南京各營馬每歲三百匹,除江南原改解馬九 十七匹,其二百三匹出於上江二縣,馬戶極為民累。 乞用南京太僕寺議,於廬、鳳二府,滁徐二州折色馬 千六百餘匹,內量改二十分之一為本色,可得馬八 十三匹發營,每匹該折色銀十八兩,本部徑代解京, 以補營用之數。餘一百二十匹,仍令上、江二縣買納。」 上從之。五月,戶科陳行健等言:「京營馬匹倒損過半, 由料價太少。宜比巡捕例,月給銀八錢五分。或以歷 年扣存銀,或以牧地子粒、太僕樁朋銀增給,或汰其 病損不堪者,發賣收價。又,祖宗時,牧馬草場在薊州、 霸州、固安、新城、雄縣、香河等處,近為勳戚奏討浸沒, 存者無幾,宜視舊籍查復。且民間種地,一畝差徭,租 稅出其中,而牧地皆膏腴,每畝稅銀三分太薄,宜如 先朝屯田例,稅外增一分,以充料價。」從之。太常寺少 卿武金言:「種馬之設,專為孳生備用。今備用馬既別 買,則種馬可遂省。且種馬有編審之苦,有雜役之害, 有點視之害,有歲例之害,有交兌之害,有輪養之害, 有賠償之害。重以官吏之需索,里甲之影射,民日益 窮,沿襲至今,滋弊尤甚。乞命兵部驗計每年應解之 馬若干,某省若干,某州縣若干,俱照原數買馬,按季 查解。如備用馬已足二萬,則令每馬折價三十兩輸 太僕寺。遇各邊缺馬,分發估價買一馬,折價可買戰 馬二匹,不必加賦,而馬數自倍。且令各府州縣取前 之所養種馬,盡賣以輸兵部。如一馬定價十兩,則直 隸、河南、山東十三府可得銀一百二十萬。其草料,令 各府州縣每馬折銀二兩,計又得銀二十四萬。則戰 馬之數,解俵之丁,不更舊制。而邊餉獲急用之資,百 姓免無窮之害。足國裕民,無踰於此。」疏下兵部議。於 是御史謝廷傑言:「孳生種馬,乃祖宗舊制,軍機所係。 但當修法以除弊,不當因弊而廢法。萬一有警,無可 調發,咎將誰歸?」金議非是。兵部主廷傑議,亦言金議 不可行。上獨可金奏,謂:「備用馬久已買俵種馬,徒存 虛名,百姓乃受實害。姑革其半,以甦民困。合行事宜, 兵部覆議以聞。已而兵部言:『明旨買種馬之半,其半 尚存,猶資民牧。而養馬者費多,折徵者費少,恐有不 均之歎。宜下南、北直隸、山東、河南及兩京太僕寺,令 變賣其半,每馬價銀十兩,徵收草料銀二兩。如金言, 其存留之馬戶為正頭,變賣之馬戶為幇頭,養馬則 輪流,折徵則攤派,庶惠澤均而法可經久』。」上從之。六 月,發太僕寺寄養馬七百匹,兌給薊鎮遵化遊兵;又 發二百二十九匹,兌給大同八衛遊兵。八月,從薊遼 總督譚綸請,發太僕寺寄養馬七百七十匹,兌給寧 夏諸路八衛遊擊王國等兵。

隆慶三年議准各營各項馬匹事宜。又准「四川茶馬」、 及御馬倉料之例

按《明會典》,凡調兌馬匹,隆慶三年議准調兌京邊官 軍馬,務照次第關領,果係不堪,方許抵換。敢有故意 刁蹬,及倚勢混爭,聽該寺參送問罪。 甘肅軍士買 馬,隆慶三年議准,每匹定給樁棚銀十兩。 凡京營 騎操馬匹,三年奏准各營將官嚴督官軍,務要用心 餧養馬匹,以後遇有倒死,查果不係作踐,如領養一 年以上者、比常量加追銀一兩。二年以上者、比常量 加銀五錢。五年以上者、仍照例追樁。 凡各邊馬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