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6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定數,順治十六年覆准。提督馬二。」

十匹。總兵馬十六匹。副將馬十二匹。參將馬八匹。遊擊以下馬、仍照舊額 。凡私養馬匹。順治十六年題准、停止馬禁。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撥給營馬,順治十八年覆准,給發各省。」

營伍馬匹,驗閱肥瘦。發往兩廣、福建等省者,在途喂養四次或三次。發往浙江者,喂養二次或一次 。凡歲終奏報。順治十八年題准兵馬總歸督、撫管理,其馬政、棚樁文冊俱聽總督彙報。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凡私養馬匹,康熙元年題准、除滿洲、蒙古、

漢軍外,民間違禁養馬者,仍照前治罪 。康熙元年,停止孳生騍馬,牧丁地畝入官納糧 。牧廠草場,康熙元年題准「天師庵草場歸併崇文門」 都員管理,其原設官役甲兵俱裁 。又覆准、榆林城外牧地一十六頃三十六畝零,令地方官招民佃種。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牧廠草場,康熙二年題准錦縣馬廠地仍」

留備用牧馬,不許民間開墾 。又覆准甘鎮牧地三頃二畝,令招民承種,入甘州中衛徵糧。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購買營馬,康熙三年覆准各營副將以

「下缺馬,呈請該督、提、鎮印文報部,方准購買,不得自行呈請 。」 凡營馬倒斃,「康熙三年令廣東、廣西、福建、雲南、貴州、四川、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等省,著三年賠樁。」 直隸、山東、河南、山、陝等五省,著五年賠樁 。凡常盈庫,康熙三年錢糧,統歸戶部 。凡私養馬匹,康熙三年題准民人違禁養馬者,責四十板;兩鄰十家長,各責三十板。被人拿首者,馬入官,照依馬價給賞。拿獲之人,該管官罰俸一年 。凡私販馬匹,康熙三年議准:違禁販賣馬匹,被人出首者,馬給出首之人價銀入官。家僕出首者,准其開戶,交該都統於本佐領內酌量調撥。不論馬販、馬牙,俱處絞。其主係官,罰銀一百兩。係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官不行嚴察,佐領罰銀五十兩,驍騎校罰銀三十兩,撥什庫鞭八十 。又

諭、「《京城兩翼馬市》、如有販馬之人、許將馬數呈明。」佐

領,令撥什庫至收稅處報明,許其貿易。若在京城外及直省販買者,照前治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倒斃,康熙四年題准三年賠樁,省。」

「分一年倒斃,本兵賠樁銀七兩;合隊二兩,本管官一兩;二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五錢;合隊一兩七錢,本管官八錢;三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合隊一兩四錢,本管官六錢;三年以後,免賠五年賠樁省分。一年內倒斃,本兵賠樁銀七兩;合隊二兩,本管官一兩;二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五錢;合隊一兩七錢,本管官八錢;三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合隊一兩四錢,本管官六錢;四年者,本兵賠樁銀五兩五錢,合隊一兩,本管官五錢;五年者,本兵賠樁銀五兩,合隊七錢,本管官三錢。五年以後免賠。如各省馬匹已過賠樁之限,未曾倒斃,妄行捏報者,該管官察出究治。倘該管官通同朦隱,一併參處 。」 又題准:廣東地方賠樁銀兩,准照十兩減半,一年內倒斃者五兩,二年內倒斃者四兩五錢,過三年者免賠。康熙四年覆准裁陝西苑馬寺各監 。又覆准:雲南北勝州開茶馬市,商人買茶易馬者,每兩抽稅三分。該撫詳造交易細數、番商姓名,每年題報。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倒斃,康熙五年覆准廣西地方馬」

匹倒斃,賠樁銀兩,准照廣東例,十兩減半,三年免賠 。康熙五年題准茶引不完者,雖多得茶斤,不准議敘 。凡私販馬匹,康熙五年題准:直省民人違禁販馬,或私作馬牙,被人出首者,價銀給出首之人,馬匹入官。其失察之州縣官罰俸一年,典史、吏目、驛丞等官罰俸六個月,知府、同知、道官亦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歲終奏報。康熙七年議准各省棚樁銀。

兩,年終聽兵部查核應扣銀兩,咨送戶部撥餉。如有營馬缺額,開送戶部購買 。凡茶馬舊例陝西設洮、岷、河州、西寧、莊浪、甘州五茶馬司,及開城、安定、廣寧、黑水、清平、萬安、武安七監。歲遣御史一員專理。康熙七年,裁茶馬御史,歸併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