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巡撫管理 。凡私養馬匹,康熙七年題准,在京民人違禁養馬,被人出首者,首人係旗下人,即以所獲之馬給賞。係民人刑部動支庫銀五兩給賞,馬匹入官。直省民人違禁養馬,被人拿首者,該地方官動支貯庫贓罰銀五兩給賞,馬入官充驛遞用 。凡私販馬匹。康熙七年議准,旗下人在外省販賣馬匹者,販子處絞。牙子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
康熙八年
八月初七日
上諭兵部:「近聞邊外蒙古進貢馬匹、有接至邊界不」
由賣主強勒買者,甚至搶奪偷盜,又或沿途跟隨強買,或已入館將進貢馬匹強買。「此等違法妄行,俱大不合理。以後進貢馬匹,必候察收,方許官員兵丁購買餘馬,如仍前妄行者,作何處分?爾部會同理藩院議奏。《特諭》。」
《大清會典》。凡歲終奏報。康熙八年覆准。直隸、山東河
南總督已經奉裁《山東朋馬》文冊、提督會同巡撫奏報。直隸、河南提督亦裁。令各總兵官將所屬馬匹文冊開明造送,巡撫仍會同總兵官奏報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常盈庫,康熙九年題裁管庫等官。」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茶馬、康熙十年題准、山西、陝西、四川、湖」
廣、河南五省各營馬匹缺額,開數報部,移行甘肅巡撫招中撥給。仍將補過馬匹毛齒、領騎兵丁姓名,造冊報部查核。其驛馬倒斃,除陝西各驛原額茶馬抵補外,山西、四川、湖廣、河南驛遞領馬路,俱令就近買補 。凡私養馬匹,康熙十年題准復停止馬禁。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購買營馬。康熙十一年題准各省將軍、
提鎮標下各官,請買自備馬匹,不得過四百匹
又題准:「駐防官來京買馬回省者,該都統開」
寫馬數印文,咨部給與照驗 。又題准:駐防官不呈明該將軍報部,私差家人來京買馬者,罰俸一年 。凡領解營馬,舊例,綠旗各營官兵馬匹缺額,赴部領解,官員於沿途倒斃過多者,罰俸一年。康熙十一年題准:領解馬匹,如十分內倒斃三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如將馬匹私賣私給,並缺馬仍支草料者,革職提問 。凡朋扣,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兵不扣朋銀者,該管官罰俸一年,提督罰俸六個月。如無提督,省分,總兵官罰俸六個月 。凡茶馬,康熙十一年題准,甘撫於每年終,將招中茶馬併盤獲私馬,給發山西、四川、湖廣、河南四省營馬,陝西省營驛馬數,造冊報戶、兵二部查核。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私養馬匹。康熙十二年題准民間養馬。
仍行禁止 。凡私販馬匹,康熙十二年議准,凡另戶人在外省販馬者,將該管之佐領、驍騎校及五城司坊等官俱議處,撥什庫鞭責。係家僕,將伊主鞭一百,該管人員免罪,於販子名下追銀十兩給拿首之人 。牧廠草場,康熙十二年題准,「太僕寺種馬場向係戶部撥給,入官人看守。今」
內府並諸王貝勒等馬匹、就馬場內餘丁選補、看
守。「如無可選者,仍行令戶部撥給。」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茶馬事宜,每年八月,查」
造彙報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私發營馬。康熙十五年題准、在外將軍、
以下各官及
欽差部差各官、將自畜馬匹、送入營伍、多取價值者
照貪官例革職提問。該管官不行查參,或徇情隱諱,事發之日,亦照貪官例治罪。有能出首者,係官,照應陞之缺加一等優陞,係平人,授為七品官職銜 。凡私販馬匹,康熙十五年題准,督撫提、鎮差遣官役買馬者,若於部發號票外多買,及挾帶馬販私買者,許經過地方官嚴行查拿。若被旁人拿首,或別處查獲者,經過地方官俱降一級。留任官役從重治罪。差遣之督撫提鎮,俱罰俸一年。
康熙十六年
九月初九日
上諭大學士署禮部:「索額圖所賜外藩蒙古廩食數。」
原充足。所飼馬匹,亦皆肥壯。粟肉草豆,未曾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