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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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 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僅足配郵傳。而兩監 牧吏卒雜費及所占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 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餘緡而已。今九監 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於是卒廢之,以其 善馬分隸諸監,餘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本錢, 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監兵五千以為 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 定州五監。凡廢監錢歸市易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 又按《志》: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茶買馬,固為一 事,乞同提舉買馬。詔如其請。

熙寧九年,保甲養馬者罷給錢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九年,京畿保甲養 馬者罷給錢布,止免輸草而增馬數。」

熙寧十年,裁給宗室諸司馬,又置群牧行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十年群牧司又言, 「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諸軍諸司 馬,總三千餘匹,未支者猶二千。請裁宗室以下所給 馬,諸司停給。從之。」自罷監至此,始闕馬矣。又按《志》: 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熙寧 年,令蕃部養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中,嘗令德順 軍蕃部養馬。帝問其利害,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 緡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蕃部地宜, 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已而得駒庳劣,亡失者 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至是,環慶路經略司復言 已檄諸蕃部養馬。詔閱實及格者,一匹支五縑,鄜延、 秦鳳、涇原路準此。

元豐二年春正月乙亥罷岢嵐火山軍市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三年,復置買馬監牧司,始定諸路戶馬之數,遣 官按定廢監租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三年夏四月甲寅,罷群牧行 司,復置提舉買馬監牧司。按《兵志》。元豐三年復置 群牧司為提舉買馬監牧司。又按《志》:是時諸監既 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復從官給。朝廷以乏馬 為憂。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詔開封府界、京東 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產市馬,坊郭家 產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緡 以上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匹止。」馬以 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及十五歲,則更市如 初,籍於提舉司。於是諸道各上其數:開封府界四千 六百九十四,河北東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 四,秦鳳等路六百四十二,永興路一千五百四十六, 河東路三百六十六,京東東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 百二十二,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時初 立法,上慮商賈乘時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驍騎 以上千匹出市,以平其直。又按《志》,諸監既廢,淤田 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 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乃嚴侵冒之法, 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元豐三年,廢監租錢 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乃命太 常博士路昌衡、祕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 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若催督 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元豐四年,詔以「雅州名山茶」易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群牧判官郭 茂恂言:「承詔議專以茶市馬,以物帛市穀,而併茶馬 為一司。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近 歲事局既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且茶馬二 者,事實相須,請如詔便。」奏可,仍詔專以雅州名山茶 為易馬用。自是蕃馬至者稍眾。

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元豐六年。取河東 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且以本路鹽息錢給之。 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馬。仍以五年為限。

又「元豐六年,置畿內十監。」又置「嘉州中鎮砦、雅州靈 闕等買馬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初,經制熙河邊防 財用司奏於岷州床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 置牧養十監。議者繼言蕃馬法,帝欲使之近甸。六年, 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以 總其政。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置十監, 以次推之諸路,宜令樞密院都承旨張承一、副都承 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有 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已而其說皆不效。 又按《志》:熙寧七年,熙河用兵,馬道梗絕,乃詔知成都 府秦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明年,延 慶言威雅嘉、瀘、文、龍州,地接烏蠻、西羌,皆產善馬,請 委知州砦主,以錦綵茶絹招市。未及施行,會威、茂州 裔人盜邊,及西邊馬已至,八月,遂詔罷提舉戎黎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