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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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元豐中,軍興乏馬。六年,復命知成都呂大防同成 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市馬者,遂置嘉 州中鎮砦、雅州靈闕等買馬場,而馬皆不至。元祐初, 乃罷之。

元豐七年,行保馬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七年,詔京東西路 免教閱,每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錢十千,限京東以 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置提舉保甲馬官,京西以 呂公雅,京東以霍翔領之。罷鄉村物力養馬之令,養 戶馬者免保甲馬,皆翔所陳也。翔及公雅既領提舉 事,多所建白。請借常平錢每路五萬緡,付州縣出息, 以「賞馬之充肥及孳息者。願以私馬印為保甲者聽。 養馬至三匹,蠲役外,每匹許次丁一人贖杖罪之非 侵損於人者。」詔悉從之。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匹, 限十五年者促為二年半。京西不產馬,民貧乏益不 堪。上慮有司責數過多,百姓未喻上意,詔如元令,稍 增其數。公雅乃請每都歲市八匹,限以八年,山縣限 以十年。翔又奏「本路馬已及萬匹,請令諸縣弓手各 養一匹,以贖失捕之罪。」又按《志》,六年,買馬司復罷 兼茶事。七年,更詔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財用司,經制 司罷乃復故。自李杞建議,始於提舉茶事兼買馬,其 後二職分合不一。

元豐八年,罷畿內十監。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同提舉經度 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溫從吉建議刱孳生監,迨 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眾。」乃命御史臺校覈,自置 監以來,得駒不及一分四釐,馬死已十分之六。於是 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豐 年,河北騎軍罷立「社助錢」市馬之法,從買馬 司給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初,詔河北騎 軍如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 增官直。尋出奉宸庫珠十餘萬以充其費。其後陝西 馬社苦於斂率。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 司給之。」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 諸將自市。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

哲宗元祐元年復諸廢監罷保馬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五月癸酉,復左右天廄 坊。按《兵志》:元祐初,議興廢監以復舊制。於是詔庫 部郎中郭茂恂往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河北、 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并晉之間牧田以 聞。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於民。於是右司諫 王巖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昔 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已而不 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乞收還戶馬三 萬,復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今 鄆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衛州之淇水,相州之 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塞草地,疆畫 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 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 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復 置監牧,而牧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自是, 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復。初,熙寧中, 併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至是,復左、右 天廐坊。時又有旨,內外馬事並隸太僕寺,不由駕部 而達尚書省。兵部尚書王存、右司諫王覿言:「先帝講 求歷代之法,正省、臺、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 其間或濡滯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言不 果行。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僕寺,直達樞密院, 不由尚書省及駕部。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 又按《志》,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乃 詔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有司不務循守,遂致煩 擾。先帝已嘗手詔詰責,今猶未能遵守。其兩路市馬 年限,並如元詔。」尋又詔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 付太僕寺,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霍翔、呂 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紹聖三年詔提舉陸師閔額外市馬給鄜延諸路正兵及弓箭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初,內外諸軍給馬, 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填配。元豐更 立為定制,凡諸軍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 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後諸軍 闕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於歲額外市 馬三萬匹,給鄜延、環慶路正兵,餘支弓箭手,仍權不 限」分數。

紹聖四年,復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諸監。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四年五月丁卯,廢衛州淇水 第二馬監,潁昌府單鎮馬監。十月壬寅,廢安國、安陽 淇水監及洛陽原武監。按《兵志》,紹聖初,用事者更 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復變。太僕寺言:「府界牧田占 佃之外,尚有三十餘頃,議復畿內孳生十監。」詔以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