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1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宅副使麥文昺、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後二年而 給地牧馬之政行矣。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 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縣籍其高下、老 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 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 陝西沿邊弓箭手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 一縣,當有利而無害。」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寧中,罷 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餘萬。元祐初,未嘗講明 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復舊監, 桑棗并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 棚井抑配,為害非一。蓋自復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 之害,若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且左右廂 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惟沙苑六千 匹,愈於他監。今赴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 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 可用之馬矣。」乃具為條畫,下太僕寺,應監牧州縣悉 行之。時殿中侍御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於 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諸路各有利害,既 不可知,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一頃之地,所直 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言 竟不行。時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四年,遂廢淇水、單 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 沙苑二監。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復置牧監,兩廂 所養馬止萬三千匹,而不堪者過半。今既以租錢置 蕃落十指揮於陝西,養馬三千五百,又人戶願養者 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馬數多於舊監,而 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時三省皆 稱善。其後沙苑復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 廢。

徽宗崇寧四年置清海馬監又詔茶馬如元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四年三月壬寅,置清海馬監。 按《兵志》:崇寧四年詔曰:「神宗皇帝厲精庶政,經營 熙河路茶馬司,以致國馬法制大備。其後監司欲侵 奪其利,以助糴買,故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近雖更 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茶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於 目前近利,不顧悠久深害。三省其謹守已行,毋輒變 亂」元豐成法,自是職任始一。又按《志》,崇寧四年,提 舉程之卲孫鼇抃,以額外市戰馬及二萬匹,各遷一 官,鼇抃仍賜三品服。

崇寧五年,增黎州市馬。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元祐中,嘗詔以蜀 馬給陝西軍,以陝西馬赴京師。崇寧五年,增黎州市 馬至四千匹。然凡云蜀馬者,惟沈黎所市為多,其他 如戎、瀘等州歲與蠻人為市,第存優恤數馬,以給其 直。

崇寧 年,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中罷券馬而 專於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緡。自馬不下槽出牧, 三司復給芻秣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 為緡錢十萬以增市馬。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提舉 買馬陸師閔奏復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 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券,送太僕寺償之。 其說以為券馬既盛行,則綱馬可罷。行之三年,樞密 院言「券馬,此不及釐,而綱馬之死十倍。」乃賜師閔金 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時議既不以券馬為是,主 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然曾布力行之。崇寧中,乃 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大觀元年始行給地牧馬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崇寧元年,有司較 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匹有奇,而河北西路 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匹以下至河東路僅九匹, 而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蓋法 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 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今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 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餘萬,而牧馬 止及六千。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且 素不調習,不中於用。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 養馬而不適於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今以 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 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緡。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 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隱兵於農之意。請下 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俟見實利, 則六路新邊閒田當以次推行。」時熙河路蘭湟牧馬 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 充賞。詔行之。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 匹,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明年,詔熙河路應縣 鎮城砦闕堡官,並兼管幹給地牧事。又按《志》:大觀 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御前良馬及三萬匹,推恩如 程之卲例。又按《志》:大觀初,詔播州界巡檢楊榮許 歲市馬五十匹於南平軍,其給賜視戎州之數。 大觀四年,復東平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