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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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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復罷京東西 路給地牧馬,復東平監。

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二年十二月甲申,「行給地牧 馬法」按《兵志》,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復 罷東平監。

政和七年。給地牧馬法成。下諸路參教。以備選用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五年提舉河東給 地牧馬尚中行。以奏報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 監當官。於是人皆趣令牧守提舉以率先就緒。遷官 第賞者甚眾。七年。有司言給地增牧法成令具。諸路 告功。乃下諸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令下。奉行之者 益力。

宣和二年罷給地牧馬法又復諸監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蔡京既罷政,新用 事者更言其不便。宣和二年。詔罷政和二年以來給 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並如 舊制。又復東平監。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 廢。自給地牧馬之法,罷三年而復行。時牧田已多所 給占。乃詔見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輒復請占者。以違 制論。又按《志》: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復 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宣和六年,立《諸路牧馬賞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六年又詔立賞格, 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 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於是 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 萬三千五百。既推賞如上詔,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 八路馬政遷官,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宣和 年,宇文常等以「買馬省費遷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宣和中,宇文常、何 漸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時 如此類頗眾。賞典優濫,官屬利於多市馬,取充數而 已。

欽宗靖康元年括天下馬給直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靖康元年,左丞李 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 置監凡三十六所,比年廢罷殆盡。民間雜養以充役, 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復善者。今諸軍闕馬者大 半,宜復舊制,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 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高宗建炎元年立格買馬又令括買官民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立格買馬。丁 亥,以張所為河北西路招撫司,括買官民馬,勸出財 助國。九月戊戌,罷買馬。」

建炎三年,置「邕州牧養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三年「冬十月癸巳,命提舉廣 西峒丁李域市馬,邕州置牧養務。」

紹興二年置饒州馬監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年十月「戊子朔,置牧馬監 於饒州。」按《兵志》:「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於饒州,守 倅領之,擇官田為牧地,復置提舉,俄廢。」

紹興三年,命賓、橫、宜、觀四州市戰馬,置提舉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十一月丁丑,命賓、橫、宜、 觀四州市戰馬。按《兵志》,廣馬者,建炎末,廣西提舉 峒丁李棫請市馬赴行在。紹興初,隸經略司。三年,即 邕州置司,提舉市於羅殿。自杞大理諸蠻。未幾,廢買 馬司,帥臣領之。

紹興四年置,監臨安之餘杭及南蕩。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四年四月庚寅,置孳生牧馬 監於臨安府。」按《兵志》,「四年置監臨安之餘杭及南 蕩。」

紹興五年三月庚子,罷饒州牧馬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復置四川茶馬監牧馬,又詔賞胡舜陟市 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七年十二月庚辰,復置都大 提舉四川茶馬監牧馬。按《兵志》:「七年胡舜陟為帥, 歲中市馬二千四百,詔賞之。其後馬益精,歲費黃金 五鎰,中金二百五十鎰,錦四百絁四千,廉州鹽二百 萬斤,得馬千五百,須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其直為 銀四十兩,每高一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土 人」云:「《尢駔》駿者」,在其產處,或博黃金二十兩,日行四 百里,第官價已定,不能致此。自北諸蕃本自無馬,蓋 轉市之南詔。南詔,大理國也。

紹興十八年十一月戊申,禁四川買馬官吏私市蠻 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九年,詔「立監,定賞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九年夏四月丁巳。立孳生 牧馬監賞罰格按《兵志》: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