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2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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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菜、食米,馬騾填給草料,公差滿、漢官員填給部牌,按品支付廩給。其口糧草料,酌量程途支給 。凡廩給數目,順治十一年議准,勘合、廩給各減二分,《火牌》止給口糧,廩給裁革 。凡隨獵馬匹,順治年間定,隨獵官員領騎驛馬,有倒斃者,照分數議處。十分內倒失三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如將馬匹私賣、私給,併缺馬仍支草料者,革職提問。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准帶馬匹。順治十二年,題准駐防。

將軍馬四十匹,副都統三十匹,協領二十匹,參領、佐領、閒散官各十五匹,驍騎校有品筆帖式各八匹,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各三匹,弓匠、鐵匠等各二匹。沿途支給草料 。凡應付出征駐防夫船,順治十二年覆准,大兵進征,及駐防官兵家口,由水路前往,俱用戶部「回空」 漕船。其餘各項所需船隻,兵部給發 。凡應付陣亡官員,順治十二年題准,內外文武官員隨征陣亡者,俱給勘合。文職七品以上,武職四品以上,陸路給夫十六名,馬四匹。文職八品以下,武職五品以下,陸路給夫十二名,馬二匹,水路俱給船一隻 。凡私發牌票,順治十二年覆准,督撫濫用私牌,及徇庇屬員不參者,本部與科道訪實糾參議處。州縣驛官將私牌申報者,本官即與紀錄 廩給。順治十二年覆准,兵船縴夫,每名日給米八合三勺 。凡差役背包順治十二年覆准:齎奏文冊背包以四十觔為率,如有夾帶私物者,該地方官驗實申報究處。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應付奉差官員馬匹。順治十三年題准、

官員奉差者,「一品官從役七名,馬十匹;二品官從役六名,馬八匹;三品官從役五名,馬七匹;四品官從役四名,馬六匹;五六品官從役三名,馬五匹;七、八品官從役二名,馬三匹。」 烏林大通事撥什庫從役一名,馬二匹;甲兵馬一匹。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各省水驛,各按衝僻設船五隻至二十隻。」

不等,每船量設水夫。其船隻有因毀廢修補者,有因閒冗裁汰者,歷「年增減不一 。江西原設馬座差等船七十七隻。順治十四年造紅船三百五十七隻 。廣西設差船五十五隻 。四川設船一百八隻 。」 廩給順治十四年題准,差往牧群及送馬取馬官役,停給食米。每路程十日,頭等官給銀三兩,二等官給銀二兩五錢,「三等官給銀二兩,四等官給銀一兩五錢,五等官給銀一兩,六等官并阿敦大給銀八錢,七等官并阿敦人給銀五錢。如二十日加一倍,三十日加二倍,過一月者計日支給 。」 又題准:「駐防及公幹官兵,該衙門開送限期到部,十五日以內者,不准支給。十五日以外者,每宿准給口糧草束。若路遠定限」 養馬處所添給草、束、豆料。至往來盛京等處者,自通州至山海關,自山海關至盛京,俱准給米。馬匹自十月至三月,每宿給料二升、草一束,四月至九月不給料草。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車輛,直隸通州、永平、河間等處俱有額。」

設,車價銀兩,多寡不一。其餘州縣未經額設,遇有差使,雇覓應付,仍將應付過數目,申詳該撫,報明兵部查核,轉咨戶部撥給。至各省應付車輛價值,即於本驛錢糧內開銷 。凡雇用車價,順治初酌量雇覓,未有定價。順治十五年議准每輛大站給銀一兩,小站給銀七錢 。凡出征應帶馬數,順治十五年題准親王馬「四百匹,郡王三百匹,貝勒二百匹,貝子一百五十匹,鎮國公一百匹,輔國公八十匹,未入八分鎮國公七十匹,輔國公六十匹,將軍八十匹,副將軍七十匹,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各六十匹,署護軍統領、署前鋒統領、署副都統各四十匹,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署護軍參領、署驍騎參領」 ,一等侍衛、護衛三十五匹。閒散官前鋒侍衛、二等侍衛、護衛各二十五匹。《委署官》三等侍衛、護衛各十八匹。護軍校、驍騎校等各十二匹。署護軍校、署驍騎校等各八匹。護軍撥什庫各六匹。甲兵各四匹。「內院學士與副都統同。侍讀學士與參領同,侍讀」 與閒散官同。六品筆帖式與驍騎校同 。凡枉道處分。順治十五年題准公務差遣,江南、浙江、福建、江西、廣東等省,由山東路;湖廣、廣西、雲南、貴川等省,由河南路,俱於勘合火牌內填註明白 廩給。順治十五年議准貴州投誠兵民願回籍歸農者,沿途每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