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2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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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五卷目錄

 器械部彙考

  易經萃卦

  書經費誓

  周禮夏官 秋官

  司馬法天子之義 定爵

  陸機要覽四兵

 器械部總論

  淮南子汜論訓

  說苑指武

  大學衍義補器械之利

 器械部藝文

  武庫銘          漢李尤

  代武相公謝槍旗器甲鞍馬表 唐呂溫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五卷

器械部彙考

《易經》

《萃卦》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程傳澤上於地,為萃聚之象。君子觀《萃》象,以除治戎器,用戒備於不虞。凡物之萃,則有不虞度之事,故眾聚則有爭,物聚則有奪,大率既聚則多故矣,故觀《萃》象而戒也。除,謂簡治也,去弊惡也。除而聚之,所以戒不虞也。

《書經》

《費誓》

善敹乃甲胄,敽乃干,無敢不弔!備乃弓矢,鍛乃戈矛, 礪乃鋒刃,無敢不善。

蔡傳敹,縫完也。縫完其甲胄,勿使斷毀。敽,鄭氏云:「猶繫也。」王肅云:「敽楯有紛,繫持之。」弔,精至也。鍛,淬礪磨也。甲胄所以衛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敵,先自衛而後攻人,亦其序也。

《周禮》

《夏官》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訂義鄭鍔曰:「天生五材,民並用之,闕一不可。誰能去兵?此兵甲、弓矢、戈盾之類,為之有工而司之。有官

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

王昭禹曰:「五盾則授兵舞者之盾、貳車之盾、乘車之盾、旅賁、虎士之盾、藩盾,凡五。」 李嘉會曰:「兵有五宜也,盾亦有五者,先王害人之意少而自衛之意多,故有五兵,必有五盾。」 鄭鍔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類相從,等者所制之長短小大。」

及授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 其用兵,亦如之。

鄭鍔曰:「《司兵》授之以兵則從《司馬》之法,多乎其數則闕國之守備,寡乎其數則乏軍之用器。軍之行也,從其法而頒之,及其還也,受其所輸,亦當如始者所頒之法,苟有亡矢遺鏃之事,亦如之矣。康成謂用兵者出給守衛之兵,上言頒兵,從司馬法,此又言用兵,則知非軍旅所用明矣。守衛之人亦司馬之所統治,故亦從其法而頒之。」 劉執中曰:「一旅之眾,車徒異授也,兵盾異能也,弓殳異職也,則《司馬》之法存焉。」 陳及之曰:「周制,甸出革車一乘,凡兵甲、盾、戈、旗物、鼓鐸悉備焉。在農則四時田獵,合其卒伍,治其徒役,簡其兵器,與夫旗物、鼓鐸一一治之,其調發則各以其具行,而官府不與知。然司兵所頒者,頒諸卿、大夫士,從軍旅會同者也。是以《司兵》者曰:『及其受兵,輸亦如之』。」 是諸官府既畢事則又歸之。若民兵自藏之民間耳。呂東萊曰:「古者藏兵於廟,大夫家不藏甲,必取於廟而後授之。兵者,國之重事,出必告於廟,歸亦必飲至,以見其不敢輕舉之意。如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亦此意。鄭莊公將伐許,授兵於大宮」 、「魯莊公治兵於廟」 、楚武王「授師於孑」 之類,此見《春秋》初,其制猶存。

祭祀,授舞者兵。

鄭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屬。」 賈氏曰:「《祭統》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 李嘉會曰:不令樂官、舞師等掌之,而掌於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大喪,「廞五兵。」

鄭康成曰:「廞,興也。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軍事,建車之五兵會同,亦如之。

鄭鍔曰:「軍旅之車,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後刃也。會同,王乘車則亦建焉,皆以示威也。」 《易氏》曰:「如《考工》之六等與夫《廬人》之六建,莫不建之,以備軍旅會同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