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2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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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黃氏曰:「司兵掌五兵、五盾。」 戈盾用稍多,故別設官,其實司兵之支屬。

肇《戈盾》之物而頒之。

鄭鍔曰:「五兵之便於用者,戈而已。戈柲六尺有六寸,其便用者,柲短而易持其胡,其援廣而易入,可以舂,可以刺,可以擊,可以餉。觀《左傳》所載富父終甥以戈舂僑如之喉,狼瞫以戈斬秦囚,子南以戈擊子誓,長魚矯以戈殺駒伯,則戈之便于用可知。凡戰伐戡戮之字皆從戈,謂此也。盾,干也,用以自衛也。如《書》云『敽乃干』」 ,《詩》云:「龍盾之合,蒙伐有苑。」 伐中干也。又云「干戈戚揚」 ,五兵之用,長以衛短,則人持其一矣。盾則夫人有之。《書》云「比爾干干」 ,欲其比則夫人有之可知矣。司兵掌五盾,又有司戈盾之官者,蓋司兵掌辦之,司戈盾正掌其物而頒之。劉執中曰:「物者,時其修全,俾適於用,然後頒之。」 《易氏》曰:「頒之以給祭祀軍旅會同之用。」 黃氏曰:「凡戈盾頒之、授之、輸之,皆有《司馬之法》。其文不備,因《司馬》為可知。」

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鄭康成曰:「亦頒之也。」 鄭鍔曰:「殳長尋有四尺,如杖而無刃。《詩》云:『伯也執殳,為王前驅』。又云:『彼候人兮,何戈與祋』。」 祋即殳也。王昭禹曰:「『旅賁氏執戈盾,夾王車而趨』。此言祭祀受旅賁殳者,蓋執戈盾而趨者,謂軍旅會同之時也。若祭祀則執殳而已。」

鄭康成曰:「故士王族,故士與旅賁當事則衛王。」 鄭鍔曰:「祭祀之時,王親出郊,故嚴其守衛之備。」

旅賁當執殳王族,故士當執戈盾,隨其所當執而授之以物也。黃氏曰:「《旅賁職》『執戈盾,夾王車而趨,至此執殳,故士不執兵,至此執戈盾,皆非其常,必有《司馬》之法,故曰云云』。」 舞者不曰戈盾而曰「兵」 ,當是五盾皆有五兵制亡,雖先儒亦不能言。鄭鍔曰:「舞者執戈盾,未嘗執殳。所謂亦如之者,亦如授,故士以戈盾也。」

軍旅會同,授貳車戈盾。建乘車之戈盾,授旅賁及虎 士戈盾。

鄭康成曰:「乘車,王所乘車也。軍旅則革路,會同則金路。」 鄭鍔曰:「貳車言授,則授之於其人。貳車所以衛王,故必人自執之;乘車所以為節,故特建之於車較及輿也。」 黃氏曰:「象路之副曰貳車,革路之副曰倅車。《覲禮》:貳車十二乘,故授戈盾;倅車無數,故平頒。」 劉執中曰:「旅賁夾王車左右,而虎士趨王車後,先舍則守;王」 閑則殳。與戈盾,戒備之尤急者也。非其有屏蔽之用乎?黃氏曰:「《虎賁》在國不執兵,於此執戈盾。」

及舍,設藩盾,行則斂之。

鄭康成曰:「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衛者,如今之扶蘇與。」 鄭鍔曰:「王之所舍,設梐枑,再重以為藩。又於梐枑之外設藩盾,欲以為衛,故行則斂而藏之。」

易氏曰:「皆所以衛至尊,尚崇嚴也。」 鄭司農曰:

《言授》、「言建」 、言設皆不同,知五盾各異用故也。

《秋官》

《職金》「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罰、貨罰, 入於《司兵》。」

項氏曰:「金罰、貨罰,皆士官掌之。士入於《職金》,職金入於司兵。」 鄭康成曰:「入於司兵,給治兵及工直也。」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 之,入於《司兵》。」

劉執中曰:「盜賊之器與物,入於《司兵》,非數莫知其多少,非量莫知其短長,非賈莫知其貴賤,楬是三者,則物與器常存而不可移易。」 鄭鍔曰:「入於《司兵》,使以其物充兵器之用,取諸盜賊以為除盜賊之具而已。」

《司馬法》

《天子之義》

《兵不雜》則不利。「長兵以衛,短兵以守。」太長則難犯,太 短則不及,太輕則銳,銳則易亂,太重則鈍,鈍則不濟。

《定爵》

「弓矢禦,殳矛守,戈戟助。」凡此五兵,長以衛短,短以救 長,迭戰則久,皆戰則強。

《陸機要覽》

《四兵》

《東弓》,「南矛」,《西劍》、「北戟」、「北中鼓」,亦曰「四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