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2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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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忘其勞苦焉。」

《冊府元龜》:「隋文帝潛有吞陳之志,轉朔州總管吐萬 緒為徐州總管,令修戰具。」

《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五年「春二月景辰,收天下兵 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

《煬帝本紀》「大業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間鐵叉、搭鉤、䂎 刃之類,皆禁絕之。」

《唐書馮河清傳》:「建中時,節度使姚令言率兵討關東, 以河清知留後幕府,殿中侍御史姚況領州而行。師 過闕,有急變,德宗走奉天。河清、況聞問,召諸將計事, 東向哭,相勵以忠意。象軒毅,眾義其為,無敢異言。即 發儲鎧完仗百餘乘,獻行在。初,帝之出,六軍倉卒無 良兵,士氣沮。及河清輸械至,被堅勒兵,軍聲大振。即」 拜河清涇原節度使、安定郡王況行軍司馬。

《姜確傳》:「確字行本。高昌之役,為行軍副總管。出伊州, 距柳谷百里,依山造攻械,增損舊法,械益精。」

《冊府元龜》:「元和九年八月乙亥朔。丙子,以戎械賜宥 州。」

太和五年五月內出陌刀一百五十口馬甲一百領 器械一百萬斫刺刀一百口賜鹽州。

《全唐詩話》:陸暢謁韋皋,作《蜀道易》,詩云:「蜀道易,易於 履平地。」皋大喜。皋薨,朝廷欲繩其既往之事,復閱先 進兵器,上皆刻「定秦」二字,不相與者,皆造成罪名。暢 上疏理之曰:「臣在蜀日,見造所進兵器,定秦者,匠名 也。」由此得釋。

《唐書李德裕傳》:「德裕為鄭滑節度使,徙劍南西川,請 甲人安定,弓人河中,弩人浙西,由是蜀之器械皆犀 銳。」

《清異錄》:王建初起,軍中隱語代器械之名,以犯者為 不祥。至孟氏時,猶有能道其略者:劍曰「奪命龍」,刀曰 「小逡巡」,鎗曰「肩二,斧」曰「鐵糕糜」,甲曰「千金使」,弓曰「潘 尚書」,弩曰「百步王」,箭曰「飛郎」,鼓曰「聖牛兒」,鑼曰「響八 旗」曰「愁眉錦,鐵蒺藜」曰「冷尖。」

《五代史晉高祖本紀》:「天福二年冬十月辛巳,禁造甲 兵。」

《冊府元龜》:「少帝天福七年即位,九年,敕天下鳩集鄉 兵,編民七戶,共資一卒,兵仗器具,均以出之。」

《五代史劉詞傳》:「詞以功遷泌州團練使。居暇日,常被 甲枕戈而臥,謂人曰:我以此取富貴,豈可一日輒忘 之?且人情易習,若一墯其筋力,有事何以報國」 《宋史兵志》:太祖開寶三年五月,詔京都士庶之家,不 得私蓄兵器。軍士素能自備技擊之器者,寄掌本軍 之司,俟出征則陳牒以請,品官準法聽得置隨身器 械。時兵部令史馮繼昇等進《火箭法》,命試驗,且賜衣 物束帛。

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真宗本紀》:「咸平二年十二月,賜近臣甲胄、弓劍。 咸平四年三月甲戌,撫水州蠻酋蒙瑛等來納兵器、 毒藥、箭,誓不復犯邊。」

景德三年四月丙子,幸御龍直班院,觀教閱弓刀。 《王繼勳傳》:繼勳有武勇,在軍陣常用鐵鞭、鐵槊、鐵檛, 軍中目為「王三鐵。」

《仁宗本紀》:天聖六年九月「乙巳,遣使修諸路兵械。」 《兵志》。慶曆五年,詔「諸路所儲兵械悉報三司,三司歲 具須知以聞,仍約為程式,預頒之。」

八年,詔:「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許者,限一月送 官,敢匿,聽人告捕。」

至和元年,詔河北、河東、陝西路:「每歲夏曝,器甲有損 斷者,悉令完備。如復閱視,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并 主兵官並貶秩。」

嘉祐四年,詔:「京師所製軍器,多不鋒利,其選朝臣各 一員揀試之。」

七年,詔江西制置盜賊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並籍 姓名,若再犯者,并妻子徙淮南。」

熙寧二年,命河北州軍凡戎器分三等以聞。又詔內 庫「凡器甲擇其良若干條上。」

熙寧四年,詔「諸路遣官詣州,分庫藏甲兵器為三等, 如沿邊三路,而川峽不與。」

熙寧五年,詔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詳定軍器制度。 起以為一己之見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監 官、工匠審度法度所宜,庶可傳久。詔從之。時帝欲利 戎器,而患有司苟簡,王雱上疏曰:「漢宣帝中興賢主, 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於元、成之時。是雖有司之事, 而上繫朝廷之政。方今外禦邊患,內虞盜賊,而天下」 歲課弓弩甲胄,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 精利、實可為備者。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 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武庫之吏,計其 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貴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 敝惡。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未見其可也。倘欲 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膠、角、羽之材, 皆民力也,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莫若更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