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2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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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 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 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 勝,不加責而皆精矣。聞今武庫太祖時弓尚有如新 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見法禁之張弛矣。」 大抵雱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舊制也。六年,始 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屬 有丞,有主簿,有管當公事。先是,軍器領於三司,至是 罷之,一總於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監利 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眾。是 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軍器監,奏以利害頒諸路為式。 熙寧八年,詔「河北拒馬,或多以竹為之,不足當敵。令 軍器監造三萬具赴北京、澶、定州。」又令計河北所少 兵器製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費材力。又詔民戶馬死, 舊不以報官者並報,輸皮筋以充用。帝慮置監未有 實效,而虛用材役,詔中書、樞密院覈實其事,令條畫 以聞。軍器監奏:置監以來,增造兵器若干,為工若干, 視前器增而工省。帝復詰之,且令與御前工作所較 工孰省,驗器孰良。王韶謂:「如此恐內外相傾成俗。且 往年軍器監檢察內臣折剝弓弩,隙由此生。今令內 臣較按軍器監,又如曩日相傾無已。」帝曰:「比累累說 軍器監事,若不較見事實,即中外便以為聽,小臣譖 愬。今令得實行法,所以明曲直也。」安石曰:「誠當如此。 若每事分別曲直,明其信誕,使功罪不蔽,則天下之 治久矣。」王韶曰:「軍器監事不須比較。」帝曰:「事不比較, 無由見枉直。」安石曰:「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其後安 石卒以辯口解帝之疑,而軍器監獲免欺冒之罪。冬, 十月,軍器監欲下河東等路採市曲木為鞍橋,帝以 勞民費財,不許。是時,河東、陝西、廣南帥臣邀功不已, 請增給兵器,帝各令給與之。至是有乞以耕牛博買 器甲者。

元豐二年,御批有曰:「河東路見運物材於緣邊造軍 器,顯為迂費張皇,可令軍器監速罷之。」

元豐四年春,陝西轉運使李稷奏:「本道九軍,什物之 外,一皆無之。乞於永興軍庫以餘財立法營辦。」七月, 涇原路奏:「修渭州城畢,而防城戰具寡少,乞給三弓、 八牛、床子弩、一槍、三劍箭,各使依法式製造。」詔圖樣 給之。

元豐五年七月,鄜延路計議邊事,奏:「乞緡錢百萬,工 匠千人,鐵生熟五萬斤,牛馬皮萬張,造軍器並給之。」 八月,詔令沈括以劈陣大斧五千選給西邊諸將。十 一月,陝西轉運使李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監 司提舉。」從之。

元豐八年十月,詔「內外所造軍器,以見餘物材工匠 造之,兵匠、民工即罷遣之。」

《郭諮傳》:「任顓言諮有巧思,自為兵械皆可用。詔以所 作刻漏圓楯獨轅弩、生皮甲來上,帝頗嘉之。」

《兵志》:「元祐元年,詔三路既罷保甲團教,其器甲各送 官收貯,勿得以破損拘民整治。八月,詔太僕少卿高 遵惠,會工部及軍器監內外作坊及諸州都作院工 器之數,以要切軍器立為歲課,務得中道,他非要切, 並權住勿造。於是數年之間,督責少弛。」

紹聖三年,有司言:「州郡兵備全為虛文,恐緩急不足 備禦。請稍推行熙寧之詔,常令封樁排垛依雜隊法。」 從之。

元符二年,詔「河北沿邊州城壁、樓櫓、器械各務修治, 有不治者罪之。」先是,二廣路土丁令依熙寧指揮修 置器械。三年,知端州蕭刓上疏,極言傷財害民,其弊 非一,乞住買槍手器械。疏奏不報。

崇寧初,臣僚爭言元祐以來因循弛廢,兵不犀利。詔 復令諸路都作院創造修治,官吏攷察,一如熙寧時 矣。時有詔造五十將器械,從工部請,令內外共造。由 是都大提舉內外製造軍器所之名立焉。

元豐之時,河北、河東路軍器,每季終委逐路職司更 互攷察,元祐罷之。四年,因工部之請,復行之。

大觀二年,手詔曰:「前東南備禦指揮,深慮監郡縣吏 急切者依法害民,廢職者慢令失事。如築城壁、造軍 器、收戰馬、習水戰之類,並可量度工力,計以歲月,漸 次興作,毋得急遽科斂及差顧百姓,使急不擾民,緩 不廢事,然後為稱。」尋詔限十年一切畢工。四月,罷黎、 雅等州市氂牛尾,慮為民害。八月,提舉御前軍器所 奏:「乞如崇寧五年指揮,下諸路買牛角四十萬隻,筋 十萬斤。」從之。

政和二年二月,詔「諸路州郡造軍器有不用熙寧法 式者,有司議罰,具為令。」六月,又詔並用御前軍器所 降法式,前二月指揮勿行。

三年,詔:「馬甲曩用黑髹漆,今易以朱。」是歲,姚古奏更 定軍器:曩時甲二副,今拆造三副;曩時手刀太重,今 皆令輕便易用;曩時神臂弓硾二石三斗,今硾一石 四斗。從之,悉下諸路改造。

六年,軍器少監鄧之綱奏:「國家諸路為將,一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