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2 (1700-1725).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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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三等,又眂其弓之長短而為之也。

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

賈氏曰:案《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應作四等,而言。三等,蓋據長短為三等法 。易氏曰:「矢人為矢,曰五分其長而羽其一」 ,注謂「羽者六寸」 ,則知矢長三尺,是恆庳、矰茀、枉絜、殺鍭之矢。凡八物,皆視其弓弩之勢,以三尺增減其長短,而為三等之制。箙以盛矢,亦為三等,又視矢之長短而為之。

春獻素,秋獻成。

鄭鍔曰:「春則歲事之始,百工造事亦於是始,故始定其素則獻之,見其功之所自始。秋則萬寶之成,百工造事亦於是成,故飭治已畢則獻之。」

書其等以饗工。

鄭司農曰:《書》工巧拙高下之等 。鄭康成曰:「饗,酒肴勞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饗厚;下工作下等,其饗薄。」

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誅賞。

鄭司農曰:「乘,計也,計其事之成功 。」 王昭禹曰:「試謂試其良窳 。」 易氏曰:「『饗固足以示其恩,未足以示勸懲之方,必因其工事而乘之乘,與宰夫乘其財用之出入』同。謂計其所作之事而試其所作之藝,試之既審,則巧拙良窳皆有不可掩。善者為之上,其食不特上食而已,其尢善者必有賞;不善者為之下,其食不特下」 食而已。其尢不善者,必有誅。

乃入功於司弓矢及繕人。

鄭康成曰:「功成也 。」 王昭禹曰:「入功於司弓矢以待頒也 。」 王氏曰:「入於繕人,則共王用也。」

凡齎財與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會而攷之,亡者闕 之。

王昭禹曰:「《槁人藏》受財以齎其工,財之出入必有數焉,具載於書以待會計而攷之,則操之以為驗。」

《鄭鍔》曰:「攷之知所用之財幾何,所成之弓矢若。」

「干 。」 鄭康成曰:「闕,猶除也。弓弩矢箙棄亡者除之,計今見在者。」

《圉師》「射則充椹質。」

《鄭鍔》曰:「充如充籠箙之充,蓋習弓試武之時,取足其數也 。」 劉執中曰:「共椹質盤草以代侯也 。」 李嘉會曰:「椹質謂以木為之,非乃束草縛為圍,如今射墮。」

《考工記》

矢人為矢。

王昭禹曰:「《夏官》有槁人、司弓矢,而《冬官》又有矢人者,蓋槁人則掌以財齎弓矢之榦,所以給矢人之用者也。司弓矢掌弓矢之法,則以藏矢人之成者也 。」 趙氏曰:「矢人止為矢,冶氏止為戟,二工皆有正職,而矢鏃乃金工所制,卻是冶氏為之。矢人特以已打成之鏃,刮摩而用為矢。」 《考工》所以列冶氏於攻金之工,列矢「人於刮摩之工」 ,正以此爾。

「鍭矢參分」,茀矢參分,一在前,二在後。

趙氏曰:「鍭矢注謂鍭之言候也,可以伺候射敵人禽獸之近者而中焉。《茀矢注》改作殺,以其中則可以死,即《司弓矢》所用於近射田獵者也 。」 毛氏曰:「以其鍭之重也,故名之以鍭 。」 陳用之曰:「茀之言拂也,可以制物 。」 王昭禹曰:「三分一在前、二在後者,箭槁中鐵莖,三分而以一居前也。夫殺矢,刃長寸,而鋌十之,所謂挺,則」 槁中鐵莖也。矢長三尺,而鐵莖長一尺,三分其鐵而一分居前,則一尺之鋌,槁前得三寸三分寸之一,槁後得六寸三分寸之一,則箭鐵為重也。此所以中之則死,而謂之殺矢鍭矢也 。陳蘊之曰:「案《圖說》亦如此。或謂矢長三尺,一在前,則鋌長一尺在前耳,不必又於一尺之鋌分三分之一也。然一在」 前者皆鐵耳,則前重矣。

《易》氏曰:「三分其槁之三尺,則一尺在前,二尺在。」

後以後二尺之重,與前一尺相等,則槁前之鐵為極重矣。故其發遲而近射用焉。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

趙氏曰:兵矢用於兵戰,田矢用於田獵,謂枉矢、絜矢也,即司弓矢用於火射、車戰者也 。《易氏》曰:「五分其槁之三尺,則尺有二寸在前,尺有八寸在後也。」 以後有八寸之重,而與前尺有二寸相等,則槁前之鐵,比殺矢蓋短而小矣,故其發遠,而火射用焉。

殺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

鄭康成曰:「《司弓矢職》殺,當為茀 。」 賈氏曰:「直言茀矢,不言矰矢,以其與茀矢同制,故略不言 。」 趙氏曰:「茀矢用於弋射,要去得高,所以鐵莖前重處又少,後又輕,輕則射得入高,空去不至低墜下也。」 易氏曰:「七分其槁之三尺,則在前者尺有二寸七分寸之六,在後者尺有七寸七分寸之一也。以後七分之四與前七分之」 三相等,則槁前之鐵,比兵矢又短而小矣,故其發高而弋射用焉。至於《恒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