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2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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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曲之甚也。弓以弱為上,以強為下,則直者善而句者為惡矣。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

鄭康成曰:「射牲,示親殺也。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澤共射椹質之弓矢。

薛氏曰:「有習大射之所,有正大射之所。」 《射義》曰:「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澤者,所以擇士也。已射於澤,而後射於射宮。射宮之射,正大射也。澤之射,習大射者也。大射,選士將以求其可用也。試於澤而知其有勝堅之力,然後察其有可用之實,故司弓矢必為之共射椹質之弓矢。」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數,并夾。」

黃氏曰:「此無賓射,有燕射,小臣有賓射,無燕射。」 意者賓射即燕射 。鄭鍔曰:「大射,《燕射》之名有耦,弓矢當如人數而共之,且併共其并夾。《詩》曰『四矢反兮』,然則如數者,一人四矢也。并夾,取箭之具 。」 王昭禹曰:「并夾,所以取矢之高者,《射鳥氏》所謂『矢在侯高,則以并夾取之』是也。司弓矢共之,《射鳥氏》取之。」

大喪,「共明弓矢。」

鄭康成曰:「弓矢,明器之用器,《士喪禮》下篇曰:『用器弓矢』。」

凡師役,會同,頒弓弩,各以其物從,授兵甲之儀。

鄭鍔曰:「師役用兵之時,會同行禮之時,事異禮異,故各以其所當用之物而頒之 。」 鄭康成曰:「物,弓弩、矢箙之屬 。」 王昭禹曰:「各以其物則弓有六,弩有四,各以其物而共之,從授甲兵之儀。凡頒弓弩,其多寡之數,一視甲兵之儀而已。」

田弋充籠,箙矢共矰矢。

王昭禹曰:「『籠與箙皆所以盛矢,籠以竹為之,箙以革為之,《詩》曰:『象弭魚服』。田弋之時則共矢』。以其矢充實於籠之中。」

凡亡矢者,「弗用則更。」

鄭康成曰:「更,償也 。」 鄭鍔曰:「射而亡矢,不當償也。惟不用於射而亡,則使之償,故曰弗用則更。更與馬質,以其物更之更同。」

繕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鄭康成曰:「繕之言勁也,善也 。」 鄭鍔曰:「『觀《詩》人有繕甲治兵』之言,謂甲必修治之,極其善美為貴耳。弓,弩也,矢,箙也;矰,矢也;抉,拾也,皆供王射之物,苟非修治其善美,不可以奉至尊,故名官曰繕人。」

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抉、拾。

賈氏曰:「《司弓矢》選擇大善者入繕人,以共王用也。」

易氏曰:「箙所以盛矢,《詩》所謂魚服」 是已。矰則矢。

之有繳者,用之於弋,《詩》所謂「戈鳧與鴈」 是已 。王昭禹曰:「抉著右手巨指,拾著左臂裏,以韋為之,所謂韝扞也。」

掌詔王射。

鄭康成曰:「告王當射之節 。」 賈氏曰:「王射先行《燕禮》,以大夫為賓,賓與王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禮》,大射正告公之儀。」

贊王弓矢之事。

鄭康成曰:「授之,受之 。」 賈氏曰:「大僕已授受弓矢,此又為者,大僕尊,大僕贊時,此官助贊也 。」 鄭鍔曰:「此則擇其善美者,以奉王射。」

凡乘車,充其籠箙,載其弓弩。

賈氏曰:「充,實也 。」 王昭禹曰:「乘車,王乘之車也。充其籠箙,則以矢實籠箙之中也。載其弓弩,則載之于車也。」

既射則斂之。

鄭康成曰:斂,藏也。《詩》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

無會計。

鄭康成曰:「亡敗多少不計 。」 鄭鍔曰:「至尊所用,不敢制以有司之法。」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鄭鍔》曰:「此官掌以財給弓矢之工,而以槁名,先儒云箭榦謂之槁。」

掌「受財于《職金》,以齎其工。」

鄭鍔曰:「作弓失必有工,工而無齎,則弓矢無自而成。槁人取財以齎工,必於職金者,《秋官職金》掌以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蓋取其所罰之金貨以供甲兵之用。槁人於職金受財以為工直之資,彼之罰也,以義而取之,此則用之以為利國之器,是亦以義為利之意。」

弓六物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

黃氏曰:「三等,即強、弱、中也。」 鄭引《弓人》「上中、下制」 ,非也。《弓人》以人長短不同,故弓各稱其身而服之。若以為六物三等、四物三等,當如何說 ?《易氏》曰:「弓凡六物,皆視其身之長短而為三等之制。弩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