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4 (1700-1725).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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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背向裏,遠近彼此互相顧視,將各臺編字號,分信 地、別號旗,金鼓、嚮器,晝觀旗名,夜聽號聲。仍各將字 號、旗名、嚮器大書垛牆,使各執認,俱以敵臺為准。如 天字號敵臺左邊向「地」字號,敵臺管垛若干;「地」字號 敵臺右邊向「天」字號,敵臺管垛若干。兩臺中分信地, 假如天字號,該管四十垛,以十垛為一號。第一號十 垛用紅旗,用鼓,則大書「日觀紅旗,夜聽鼓聲」八字於 垛牆。第二號十垛用黃旗,用鑼,則大書「日觀黃旗,夜 聽鑼聲」八字於垛牆。第三號十垛用青旗,用喇叭,則 大書「日觀青旗,夜聽喇叭」八字於垛牆。第四號十垛 用白旗,用木梆,則大書「日觀白旗,夜聽木梆」八字於 垛牆,其餘敵臺垛口皆然。倘日賊犯《天字》第一號信 垛城下,該管敵臺上搖紅旗。夜犯《天字》第一號信垛 城下,該管臺上起鼓信守兵夫一齊戒嚴。俟擊左右 城樓各遊兵到彼應援,兩邊敵臺相向,互為催擊。其 餘臺垛官兵非信地者,不許亂動。各門雖無警,亦加 戒嚴,不許擅離信地應援,恐賊聲東擊西,乘虛而上, 庶防守嚴切,而靜應不擾。如臺兵失誤,以軍法重治。

《設巡邏》

各垛兵勤惰不一,須常稽察,第使人人點名,更更喧 鬧,則守垛者不能睡臥,精神困疲,非計也。當以城門 為限,如東門至南門之類,每門設巡邏兵十名,置小 紅旗一面,中書「巡邏」字。每更兵二名,輪班絡繹巡視, 各止挑燈執旗,往來垛口,不許叫喝,打梆搖鈴。若有 垛夫熟睡,不行瞭望,并垛口燈火斷滅者,隨掣更旗。 次早總巡官處稟究。仍行喚醒點燭。不許擅自喝打 賣法稟究

《設巡官》

「設巡邏役,尢恐疏虞。」每門另選武職官二員,各與馬 匹,置立更牌、更箭。如東巡至南門,時,值二更,東門官 將一更箭交付南門城樓上官驗收,南門官隨付二 更牌與東門為驗,輪番迭周,次早送總巡官處查考。 若各官將牌箭私授不親巡警者,查出以軍法重治。 其巡警官先察巡邏十人,次早各垛口偶有睡熟失 瞭隱燈者。掣其更旗巡旗。次早并送總巡官處究治。 亦止許巡視。不得呼喝敲梆、警擾守垛之人。

《設遊兵》

各門,另設遊兵五十人,分為二隊,俟有警協力策應 禦敵。仍先示約,「凡遇夜間賊集眾攻門,方許放火箭 三枝,再緊發銃三箇,十分緊急,鳴鑼三通,原泒本門 遊兵。」一面禦敵總管,另帶枝兵應援。一門有警,各門 堅壁固守,不得輕動,以防聲東擊西之患。尢禁垛兵 驚擾離次。至於疾風暴雨,半夜黎明,人易懈弛。賊每 乘間,尤宜申飭。

《立城柵》

上城處豎立柵門,撥人看守,不許守垛兵私下,亦不 許令閑雜人潛上,止放飯換班開放。至晚中軍放砲, 則封鎖不開。

《一出令》

守城號令,俱聽主將分守各隅者,不得各出所見。

《別男女》

用婦人披掛搠立。不可與少男壯子相雜。恐生姦邪。

《禁妖訛》

敢言怪異,及妄傳言語者,俱誤事之尢,軍法窮治。

《嚴盤詰》

凡詰奸須立木柵,在濠之外百步,陳兵守衛而詰之。 城門之下,又嚴兵而待之,遇警則閉。今人聞警,輒將 城門晝閉,或止開一門,或日開二次,而詰奸。又在城 門之內外,避難之人一擁而入,又孰從詰且辨之?又 每敵臺左右各置小弔車四五架,以便兵上下及逃 難者。弔人之法,婦女隨即弔上。若係男子,須審其聲 音貫址,方許弔入。

《察姦細》

城中最可慮者,恐姦細潛伏,必須各巷口嚴設木柵, 輪保甲以為防守,伺昏明以時啟閉。不拘士夫、舉監、 生員、吏役人等,排家輪守,不許推越。十家共一保結, 互相摉檢。若有姦細,不行舉覺,事發連坐。每一木柵 須置丁夫或十人,或二十人,各執器械把守。立一人 為巷長統領之,以司巡邏而防姦細。賊將逼城,先集 保長,給與「連坐」信牌,使各保自行曉諭各甲自相糾 察。如有容留姦細者,一甲連坐,軍法重治。其寺觀給 發住持,各房互相糾察。賊退,即收信牌。閒時預先刻 小牌,計在城甲數,每甲一張印完,以便臨時給發。

《嚴姦盜》

壯丁上城,家中無人看守,小人乘機為姦為盜。但有 挐獲真贓者,不分強竊,當時打死示眾。其飲食不足 之人,開具手本,稟官賑借,照出存恤。

《防火發》

「攻城,多伏姦細,城中放火,守城者奔救,則乘隙而登。 須設兵一枝,或五十名,或百名,擇城當心處,或寺觀 居寓,專司救火。其城中各坊,著保長、總小甲,各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