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4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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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之。城外有大樹,宜伐之,近城尢宜防禦。城內無馬 路,不可。城外三丈內有房屋,賊勢眾撤之,撤之不及 則焚之。係木壁者,一焚而淨,即日可守。係磚石為壁 者,賊遠則居民不服,賊近則撤燬不前。若賊以百數 伏屋脊外,射擊守城人,賊眾將屋內打通牆壁,扛梯 木到城下,可以徑登,或就民房中運土幇城,起闉而 登,皆無可奈何。有近城一丈以內者,城身又低於屋 內,不守之城也。竹木行貨多附郭,若不移徙,皆賊攻 城之具也。須仰各商將了已岸者,依期速運入城開 賣。其在水各排,移去五六十里外隱僻小港中暫置, 以待賊過復業。如違,俱入官公用。城外各鄉鎮大戶 收米在家,與夫糶糴待價者,著落里保,一聞警報,嚴 催搬入城,任民開糶堆積,止許城中糶賣,不許粒米 出城。其倉貯搬運難盡者,有司嚴督糧長糴買上倉。 如有不肯預期搬運」,棄遺在鄉,致資盜糧者,其米入 官為養守城兵夫之用。仍查大戶有以牛酒、鏹幣開 門延寇,俱係通賊之家,查照律例從重梟示。

《設伏探》

「照城外要口四面共有幾處,每處撥三人,每人管二 更,俱於每日午時領起火六枝,手銃四口,各照派過 信地,方可出城。離三二里之遠守伏,每至次日午時, 有人交代,方許回家。若遇有賊在近,每路每方加撥 五名,每人止執一更,各備三眼銃一把,起火六枝,燈 籠一盞,黃旗一面,雨具一副。如白晝遇賊至,即放手」 銃三箇,起火三枝,搖展黃旗,馳回中軍高處,照給過 號令,接應城內人丁。又照《中軍》號令,上城守禦。如夜 遇賊至,伏路人先覺,即放手銃三箇,起火三枝,一面 奔告城下中軍高處瞭見,照給過號令舉動。廠內人 乘城備戰。如有人出伏遲期,及備該隨身前項火藥 不如法,藥繩、藥線濕落不堪,雨具不整,及在外之人 不候交代而輒回家者,通以軍法綑打一百,割耳。如 有誤事,軍法示眾。如賊來伏路人在外不截要口哨 伏,偷藏人家屋廠園林之內睡熟誤事,致賊突入城 下攻城者,伏路人,俱軍法示眾。

《派民夫》

守城必泒垛夫,編夫難論門戶,有數間住一家者,有 一間多住數家者,此與火夫論間雇人巡夜不同。蓋 括滿城丁壯,守滿城垛口,各人各顧其家事,「到忙時 誰不上城,誰肯安心坐家,任從賊攻城乎?又誰是我 父母子孫替我守城,全我一家性命乎?」明者思之。 一、賣菜販水、傭工貧棍、朝來暮去之人免編。

一、六十以上無兒老夫婦,又無住房使令之人者,免 編。

「一、士大夫及武弁隨主將巡城提調,本身免編。」 一、寡婦十五以下幼子,又無住房使令之人者免編。 一、瞽目殘疾勞癖之人,又無住房使令之人者免編, 偶疾者不准。

一、每垛口須用兩人或三人輪流喫飯宿歇,解手搬 運。若只一人,豈能站一日一夜不勞倦乎?賊乘勞倦 而攻之,豈有精力鬥敵哉!

一、編夫守城要近,各人住處不得遠過里半二里,若 不分遠近亂編者,官吏重究。

次總計城垛若干,城中或軍或民人丁若干,每垛或 二名或三名,仍書姓名於垛牆,一日一夜輪班更換。 又每百垛或五十垛,擇殷實有用者一人為甲長,一 人副之,青衣裝束,各帶腰刀一把,號旗一面。其散人 夫,各備號衣一件,或紅或黃,長柄鎗刀一件,又鐵斧 一口,或鐵錘亦得。如缺一件,綑責。如有軍丁多剩,增 「泒衝要之處。」

《定時候》

凡警報未急之時,每早天明吹打一通,守城人下城。 每晚吹打一通,守城人上城。有聲息之日,鼓樓上放 砲三聲,各家一齊出門。再砲三聲,各家一齊上城。再 砲三聲,各垛口信地站滿。第二次放砲,須待一炷香 盡。第三次放砲,須待二炷香盡。三次砲畢,再遲一炷 香,撞鐘三百六十下,統率官各照信地,查有不到者, 以軍法處治。

《分垛伍》

五垛為一伍,置木牌上總書姓名。每夜一人守一更, 向外觀望,迭相輪換,常有四人穩臥,精力不疲,緩急 有備。每更置一小旗,上貼更分夜巡姓名,如趙甲一 更、錢乙二更之類。巡更者執旗在手,只瞭望五垛口 城下有無奸細。一有賊至,叫醒,同伍執持灰瓶石塊 器械擊打,庶使數步之內,易於瞭望。五垛為一廠,擇 年壯膽勇者一名為「垛長。」

《分信地》

四圍之城,大勢四門各四官、四隅又分四官統領。各 臺至一臺,又分一頭目管領,各強弱搭配兵若干名, 分定信地,庶事有責成。

《守敵臺》

敵臺上垛口,每垛用兵三名,選擇勇力者傾身外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