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
王東巖曰:「天子諸侯有三朝,說已見《司士》。此外朝即朝士所掌,乃在庫門之外,鄭謂雉門,非也。」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鄭康成曰:「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使其屬若子弟也。」 《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 《春秋傳》曰:「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鍼莊子為坐,士榮為大士。」 鄭鍔曰:「獄訟之人,必對辨曲直,茲其常也。命夫命婦不躬坐,使左右代焉,貴之也。有罪者殺之市朝,與眾共棄之」 ,亦其常也。王之同姓則不殺諸市,親之也。《禮記》曰:「公族有罪,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甸師氏言王之同姓有罪,則死刑焉是也。一以責廉恥,一以重國體。夫為我所以貴之親之者如此,彼敢恃親與貴而犯禁撓法乎哉?
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黃氏曰:「麗邦法,以其本罪附於邦法而議之,應宥、應刺,應輕、應重,著於刑罰之所當施者,議亦非常法。」 鄭鍔曰:「先王制刑,一定不易。有罪者必麗于刑書,而犯刑之人或有不可加以刑,如茲八者,與眾議之,以示至公可也。茲所以有八辟之議。八辟以待八議之人,俟其議定,已麗于邦法,乃附之於刑罰,是謂無一定」 之制也。辟,法也。不謂之法而謂之辟者,制法謂之辟。《八辟》蓋近于法而未麗于法,自是然後制焉耳。
一曰《議親之辟》。
鄭鍔曰:「親者,王之族也,有罪可刑矣,然刑之則傷親親之恩。」 鄭司農曰:「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二曰,《議故之辟》
《鄭鍔》曰:「故者,王之故舊也,有罪可刑矣,然刑之則失故舊之好。」
三曰《議賢之辟》,
鄭康成曰:「賢,有德行者。」 鄭鍔曰:「罪固可刑,然刑之則其人為鄉大夫所興之賢。」 鄭司農曰:「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
四曰《議能之辟》,
鄭康成曰:「能謂有道藝者。《春秋傳》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 鄭鍔曰:「罪固可刑,然刑之則其人為鄉大夫所舉之能。」
五曰,《議功之辟》,
鄭康成曰:「謂有大勳力立功者。」 鄭鍔曰:「凡《有司勳》,所謂六功之人,刑之則無以報其功。」
六曰《議貴之辟》,
賈氏曰:「周時大夫以上皆貴也。」 鄭司農曰:「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 鄭鍔曰:「凡有爵之人刑之,無以尊其貴。」
七曰「《議勤》之辟」,
《鄭鍔》曰:「勤勞王事之人刑之,是忘其勞。」
八曰「《議賓》之辟。」
鄭康成曰:「賓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 王昭禹曰:「賓謂四方之賓客。」 鄭鍔曰:「刑之無以尊三代之後。」
《小師》蒞戮。
鄭康成曰:「小師,王不自出之師。」 王昭禹曰:「大司寇大軍旅蒞戮,故小司寇小師蒞戮。」
正歲,率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 常刑。」令群士。
李嘉會曰:「刑象既布,木鐸既徇,群士猶然不見不聞而不用法者,此常刑之不恕。」 王昭禹曰:「令群士則令於士師,鄉士以下,使之稟法故也。與《小宰》『帥其屬觀治象』同意。」
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
鄭康成曰:「宣,遍也。」 又曰:「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士師之五禁。」 林椅曰:「刑所以行法,故布法觀法,司寇獨備焉。」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
王昭禹曰:「禁之為仁,刑罰之為義,禁之不止而猶犯,然後加之以刑罰。」 鄭康成曰:「左右,助也。助刑罰者,助其禁民為非。」 鄭鍔曰:「刑罰施於已為之後,先王之意,欲人無犯,故用五禁之法禁於未為之先,是乃所以左右之也。人之一身有手足焉,左以佐之,右以佑之,則身無為矣。五禁左右刑罰,殆亦如是。」
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
鄭康成曰:「宮,王宮也;官,官府也;國,城中也。」 鄭鍔曰:「野禁,今之田律、野中之禁、軍禁、讙囂夜行、軍中之禁。五禁見於經,今《刑統律令》是其類也。《大司寇》有野刑、軍刑、鄉刑、官刑、國刑,謂之五刑,此謂之五禁。蓋士師揭示五禁,禁之不從,至於犯刑,則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