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待之以刑」 ,實相為表裏。或謂此有宮禁,大司寇何以無宮刑?竊以為《小宰》「掌邦之宮刑」 ,則王宮之事天官掌之,非大司寇所得預也。
皆以木鐸徇之于朝,書而縣于門閭。
賈氏曰:「《爾雅》云:『巷門謂之閭』。」 則縣於處處巷門,使知之。鄭鍔曰:「以木鐸徇之於朝,所以示貴者;書而縣於閭巷之門,所以示賤者。貴賤皆知禁,刑將措而無用。」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于民。
王昭禹曰:「禁止使勿為,施於未然之先,戒敕其怠忽,施於事為之際。」 李嘉會曰:「禁則欲其畏戢而不為,戒則欲其防謹而知避。」
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 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鄭鍔曰:「用兵然後有誓,誓者,折之以言,使斷然必信。《湯誓》《泰誓》作於用兵之時是也。諸侯畢會,王將有為,則作為《文誥》之辭以誥之,使知其所以然也。《大誥》作於洛邑,四方和會之時是也。師田行役,兵眾所聚,人或肆行則殘暴天物,故其戒謂之禁。城邑之中,姦盜得以並容,不有以糾之則不及知,故其戒謂之糾。都」 鄙不出王畿之域,其所當行者,皆視王朝以為法,故其戒謂之「憲」 ,言當憲法於王朝也。王昭禹曰:「誓之所用,非特軍旅也,而軍旅為主,祭祀田役之類皆有誓也。禁之所用,非特田役也,而以田役為主,宮中官府皆有禁也。以此推之,則誥也、禁也、憲也,亦若是而已。」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 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鄭康成曰:「鄉合,鄉所合也。」 王昭禹曰:「六鄉之內,比其居則有州、黨、族、閭,比其民則有什伍。合州、黨、族、閭比者,以比合比,以閭合閭,所以聯其居也。合其人民之什伍者,以伍合伍,以什合什,所以聯其人也。聯比其居,什伍其人,鄉官之事而士師又掌之,使之相安、相受故也。」 王氏《詳說》曰:「《大司徒》《族師》、比長,特言相受,未」 嘗有相安之文。此《士師》掌鄉合州黨族閭之聯,而云相安者,正所謂誅亂民以容民也,此所以為刑官之攷。
掌官中之政令。
劉執中曰:「官中政令謂秋官之屬所行政令。」 鄭鍔曰:「上文言『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嫌於侵官,以為司徒之官府,而政令皆出於此也。故又言『掌官中之政令,見其專掌司寇之官府,不可以侵官』』。」
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易》氏曰:「察訟獄之辭」 ,則刑官之屬,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上其獄訟之不決者,而致其辭於士師,士師因其辭而察之,以詔司寇斷獄弊訟。獄訟既審合於邦令,士師則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鄉士、遂士、縣士、方士,上下聯事,精察如此,此獄所以得其中。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 邦令,五曰撟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 邦誣。」
賈氏曰:「士即士師以下。」 鄭司農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 鄭鍔曰:「成者,條例品式,前世所立,可依據以為比者是也。《小宰》八成,皆治民之成法,故大宰以待萬民之治,此八成則專以治士。」 以經攷之,中士以千計者幾五千;下士以萬計者幾二萬,其多如此。雖其興也,本于鄉大夫書攷之詳,不幸有姦邪者出乎其間,非專立成法以馭之,士師何以治之哉?汋如斟酌之酌,酌取也。陰有包藏,欲為嚮背而未決,乃探聽國家機密,斟酌其事,以為姦宄,是為邦汋。《左傳》云:「蓋酌之也。」 意亦如此。賊如寇賊之賊,陰為不仁不義,以毒王民,生亂階,是謂邦賊。諜則反間之人,陰為諸侯刺探國事,是謂邦諜。上有令而下弗從逆也。邦有成令,故違犯之,是廢格法令之人,故曰「犯邦令。」 撟如矯制之矯,上無是令,輒出己意,矯而為之,是有無上之心,故曰「撟邦令。」 盜民財國貨以自封殖,如陽貨竊寶玉、大弓之類,是為邦盜。相與交結,唱和雷同,如漢唐之時,群小朋黨,共為傾邪之類,是為邦朋。是者誣以為非,曲者誣以為直,變亂黑白,使事無不失實,是為「邦誣。」 凡茲八者,亂之階也。《八成》之法,專以馭士,意豈淺哉?
「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
劉迎曰:「荒辯之法,所以別其荒歲之輕重而知其中年、凶年、無年,欲為移民、通財、糾守緩刑之備,使凶札而無辨,安知食二鬴與不能食二鬴者哉?上饑則發上年之粟,中饑則發中年之粟,下饑則發下年之粟,未必不自荒辯之法知之。先儒既以辯為別,又改為貶,而援刑貶為證,則荒辯豈特緩刑之一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