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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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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王昭禹曰:「移民,若梁惠王移其民於河東;通財,若晉饑,秦輸之粟;糾守,則糾四封之守以防寇警;緩刑,則刑雖不可去,亦緩之而不急。」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

鄭鍔曰:「使刑官驅辟,則人畏刑而無敢犯。」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

《鄭鍔》曰:「王師所過而敢有沮遏,或所須而有不從令者,軍中之禁而輒敢干犯,則不循軍法之人也,安可不戮耶?」

歲終則令正要會。

《易》氏曰:「小司寇于正歲,命其屬入會,乃致事者,入此歲終所正之要會也。」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于國及郊野。

鄭康成曰:「去國百里曰郊,郊外謂之野。」 鄭鍔曰:「小司寇所宣布者,及四方之遠,士師憲其近也。」

鄉士掌國中。

王昭禹曰:「鄉之獄訟不聽於鄉而聽於國,遂之獄訟不聽於遂而聽於郊,縣之獄訟不聽於縣而聽於野,以其所掌遠而察之,欲其近也。」

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賈氏曰:「謂征伐田獵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 鄭鍔曰:「民雖鄉官,所治刑戮則在鄉士。」

《遂士》掌四郊。

鄭康成曰:「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獄也。六遂之獄在四郊』。」 王氏曰:「所謂四郊,非鄉地;所謂野,非遂地,蓋公邑之在郊野者。」

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黃氏曰:「其事在郊,有犯命者,遂士專戮之。遂獄在郊也。」

縣士「掌野。」「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鄭康成曰:「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縣都。」 黃氏曰:「野有大事,謂其事在野者。」

方士掌都家。

鄭康成曰:「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縣地,家邑在稍地。」 賈氏曰:「縣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獄,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獄,且縣士親掌之,若方士遙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獄,有事上于方士耳。」

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

鄭康成曰:「《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動眾,則為班禁令焉。」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

劉迎曰:「縣法,司寇所縣《象魏》之法。自挾日既斂之後,方士以時修之,至歲終則省其功過而誅賞焉,以待來歲之再縣耳。先儒乃謂修縣師之法。夫縣師地官之屬,所掌不過邦國甸稍郊里之地域,與方士之士治了無干豫。況方士掌公卿王子弟采地之刑,凡有罪則書其刑之成於國,此正縣《象魏》之法也。若以為」 縣師五百里,恐民之久而易犯,故以時修之,至歲終而行誅賞也。先儒誤以縣為縣,又以為縣師之法,亦已妄矣。鄭鍔曰:「彼既不屬鄉,遂慮其法易以廢壞,歲終將巡省之,以行誅賞,則不可不以時使之修也。」

《訝士》,誅戮暴客者。

王昭禹曰:「客者國之所禮,而暴客則刑之所取也,故誅戮之。」

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賈氏曰:「大事者,自是在國征伐之等,聚眾庶,非諸侯之事,則訝士讀其誓命之辭及五禁之法。」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鄭鍔曰:「天子有三朝:一曰治朝,司士所掌是也;二曰內朝,大僕所掌是也;三曰外朝,朝士掌之,其官謂之朝士。蓋天子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外朝在庫門外,嫌其非朝,故名官特曰朝士。法立則位正而儀肅,然後君臣上下可以議獄斷訟於此矣。或謂宰夫掌治朝之法,不言建司」 士正朝儀之位。《大僕》、王眂燕朝,則正位而不言建,其法獨《朝士》言掌建邦外朝之法,何耶?蓋治朝乃日日所視之朝,其法素明,不待建而後立;燕朝,大僕正王之服位,而詔其法儀,亦不待建也。惟外朝聚眾庶,凡厥臣民,咸造王庭,事非常有,欲其勿褻,尤慮其體之不嚴,此外朝之法,所以特謂之建焉。《易氏》曰:「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而小司寇掌外朝之政」 者,政所以正其法者也。小司寇主於詢天下之政,故其位止於公卿大夫庶民而已。若朝士專掌外朝之法,則諸侯以至群士,群吏咸在焉。欲肅其儀,所以必建其法。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鄭司農曰:「同貨財,謂合錢共賈者也。」 王昭禹曰: